2013年環評師考試:導則與標準講義十二


有關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續)
7.2生活垃圾滲濾液排放限值:⑴生活垃圾滲濾液不得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規定的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及《海水水質標準》中一類海域。⑵對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規定Ⅲ類水域或二類海域的生活垃圾滲濾液,其排放限值執行“生活垃圾滲濾液排放限值”的一級標準。⑶對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規定的Ⅳ、Ⅴ類水域或《海水水質標準》中三類海域的生活垃圾滲濾液,其排放限值執行“生活垃圾滲濾液排放限值”的二級標準。⑷排入設置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的生活垃圾滲濾液,其排放限值執行“生活垃圾滲濾液排放限值”的三級標準。具體限值還可以與環保部門、市政部門協商。⑸排入未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污系統的生活垃圾滲濾液,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收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上述⑵、⑶規定。⑹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項目,其排放限值按照《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7.3垃圾滲濾液中污染物的測定方法:懸浮物的測定使用《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化學需氧量的測定使用《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泗酸鹽法》,生化需氧量的測定使用《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氨氮的測定使用《水質 銨的測定 蒸餾和滴定法》,大腸菌值測定使用《大腸菌值測定 多管發酵法》等標準方法。
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1.概念
1.1危險廢物貯存:指危險廢物再利用或無害化處理和最終處置前的存放行為。
1.2集中貯存:指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中所附設的按規定設計、建造或改建的用于專門存放危險廢物的貯存設施和區域性的貯存設施。
1.3相容性:某種危險廢物同其他危險廢物或設施中其他物質接觸時不產生氣體、熱量、有害物質,不會燃燒或爆炸,不發生其他可能對設施產生不利影響的反應和變化,即相容(兼容)。
2.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所有的危險廢物(尾礦除外)貯存的污染控制及監督管理,適用于危險廢物的產生者、經營者和管理者。
3.一般要求
3.1所有危險廢物產生者和危險廢物經營者應建造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也可利用原有構筑物改建成危險廢物貯存設施。
3.2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否則按易燃、易爆危險品貯存。
3.3在常溫常壓下不水解、不揮發的固體危險廢物可在貯存設施內分別堆放。除上述規定外,必須將危險廢物裝入容器內。
3.4禁止將不兼容(相互反應)的危險廢物在同一容器內混裝。
3.5無法裝入常用容器的危險廢物可用防漏膠袋等盛裝。
3.6裝載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的容器內須留足夠空間,容器頂部與液體表面之間保留100┨以上的空間。
3.7醫院產生的臨床廢物,必須當日消毒,消毒后裝入容器。常溫下貯存期不得超過1天,于5℃以下冷藏的,不得超過3天。
3.8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上必須粘貼符合本標準所示的標簽。
3.9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在施工前應做環境影響評價。
4.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要求
4.1應選在地質結構穩定,地震烈度不超過7度的區域內。
4.2設施底部必須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4.3場界應位于居民區800m以外,地表水域150m以外。
4.4應避免建在溶洞區或易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響的地區。
4.5應建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倉庫、高壓輸電線路防護區域以外。
4.6應位于居民中心區常年最大風頻的下風向。
4.7集中貯存的廢物堆選址除滿足以上要求外,還應滿足:基礎必須防滲,防滲層為至少1m厚黏土層(滲透系數≤10-7┩/s)或2┨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滲透系數≤10-10┩/s)。
5.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倉庫式)的設計原則
5.1地面與裙腳要用堅固、防滲的材料制造,建筑材料必須與危險廢物兼容。
5.2必須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氣體導出口及氣體凈化裝置。
5.3設施內要有安全照明設施和觀察窗口。
5.4用以存放裝載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容器的地方,必須有耐腐蝕的硬化地面,且表面無縫隙。
5.5應設計堵截泄漏的裙角,地面與裙角所圍建的容積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儲量或總儲量的1/5. 5.6不兼容的危險廢物必須分開存放,并設有隔離間隔斷。
6.對危險廢物堆放的要求
6.1基礎必須防滲,防滲層為至少1m厚黏土層(滲透系數≤10-7┩/s)或2┨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滲透系數≤10-10┩/s)。
6.2堆放危險廢物的高度應根據地面承載能力確定。
6.3襯里放在一個基礎或底座上。
6.4襯里要能覆蓋危險廢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圍。
6.5襯里材料與堆放危險廢物兼容。
6.6在襯里上設計、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統。
6.7在設計建造徑流疏導系統,保證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會流到危險廢物堆里。
6.8危險廢物堆內,設計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h降水量。
6.9危險廢物堆要防風、防雨、防曬。
6.10產生量大的危險廢物可以散裝方式堆放貯存在按上述要求設計的廢物堆里。
6.11不兼容的危險廢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6.12總貯存量不超過300┧(L)的危險廢物要放入符合標準的容器內,加上標簽,容器放入堅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應設多個直徑不少于30┨的排氣孔。不兼容危險廢物要分別存放或存放在不滲透間隔分開的區域內,每個部分都應有防漏裙腳或儲漏盤的材料要與危險廢物兼容。
四.《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1.危險廢物填埋處置技術特點安全填埋是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置技術之一,也是對危險廢物使用其他方式處理后所采取的最終處置措施。一個完整的危險廢物填埋場應包括廢物接收與貯存系統、分析監測系統、預處理系統、防滲系統、滲濾液集排水系統、雨水集排系統、地下水集排系統、滲濾液處理系統、滲濾液監測系統、管理系統和公用工程等。
2.標準的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廢物填埋場的建設、運行及監督管理。
3.填埋場場址選擇的要求
3.1填埋場場址的選擇應符合國家及地方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場址應處于一個相對穩定的區域,不會應自然或人為的因素而受到破壞。
3.2填埋場場址的選擇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3.3填埋場場址不應選在城市工農業發展規劃區、農業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考古)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供水遠景規劃區、礦產資源儲備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3.4填埋場距飛機場、軍事基地的距離應在3000m以上。
3.5填埋場場界應位于居民區800m以外,并保證在當地氣象條件下對附近居民區大氣環境不產生影響。
3.6填埋場場址必須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標高線上,并在長遠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外。
3.7填埋場場址距地表水域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
3.8填埋場場址的地質條件應符合下列要求:⑴能充分滿足填埋場基礎層的要求;⑵現場或其附近有充足的黏土資源以滿足構筑防滲層的需要;⑶位于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主要補給區范圍之外,且下游無集中供水井;⑷地下水位應在不透水層3m以下,否則必須提高防滲設計標準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取得主管部門同意;⑸天然地層巖性相對均勻、滲透率低,其滲透系數應符合《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中規定“填埋場天然基礎層的飽和滲透系數不應大于1.0X10-5 ┩/s,且厚度不應小于2m.”⑹地質結構相對簡單、穩定、沒有斷層。
3.9填埋場場址選擇應避開下列區域:破壞性地震及活動構造區;海嘯及涌浪影響區;濕地和低洼匯水處;地應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區;石灰溶洞發育帶;廢棄礦區或塌陷區;崩塌、巖堆、滑坡區;山洪、泥石流地區;活動沙丘區;尚未穩定的沖積扇及沖溝地區;高壓縮性淤泥、泥炭及軟土區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場安全的區域。
3.10填埋場場址必須有足夠大的可使用面積以保證填埋場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長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內能充分接納所產生的危險廢物。
3.11填埋場場址應選在交通方便、運輸距離較短,建造和運行費用低,能保證填埋場正常運行的地區。
4.填埋場排放污染物控制要求
4.1填埋場排放污染物控制項目:滲濾液、排出氣體、噪聲。
4.2填埋場排放污染物控制要求:⑴嚴禁將集排水系統收集的滲濾液直接排放,必須對其進行處理并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的要求及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標準要求后方可排放。⑵危險廢物填埋場廢物滲濾液第二類污染物排放控制項目為:pH值,懸浮物(SS),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NH3-N,磷酸鹽(以P計)。⑶填埋場滲濾液不應對地下水造成污染。填埋場地下水污染評價指標及其限值按照《地下水質量標準》執行。⑷地下水監測因子應根據填埋廢物特性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必須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廢物特性的參數。常規測定項目為:濁度,pH值,可溶性固體,氯化物,硝酸鹽(以N計),亞硝酸鹽(以N計),氨氮,大腸桿菌總數。⑸填埋場排出的氣體應按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中無組織排放的規定執行。監測因子應根據填埋廢物特性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必須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廢物特性的參數。⑹填埋場在作業期間,噪聲控制應按照《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的規定執行。
五.《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1.概念
1.1焚燒:指焚化燃燒危險廢物使之分解并無害化的過程。
1.2焚燒殘余物:指焚燒危險廢物后排出的燃燒殘渣、飛灰和經尾氣凈化裝置產生的固態物質。
1.3標準狀態:指溫度在273.16K,壓力在101.325kPa,時的氣體狀態。
2.危險廢物焚燒處置的特點
2.1焚燒處置方法是一種高溫熱處理技術,以一定的過剩空氣與被處置的危險廢物在焚燒爐內進行氧化燃燒反應,廢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在高溫下氧化、分解而被破壞。
2.2焚燒處置的特點:同時實現廢物的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
2.3焚燒法可以處置固態廢物,液態或氣態廢物,并且通過殘渣熔融使重金屬元素穩定化。
2.4焚燒處置技術的最大弊端是產生廢氣污染。焚燒煙氣中主要的空氣污染物是粒狀污染物、酸性氣體、氮的氧化物、一氧化碳、重金屬和有機氯化物等。
3.適用范圍:適用于除易燃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竣工驗收以及運行過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4.場址選址要求:各類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Ⅰ類、Ⅱ類功能區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規定的環境空氣質量一類功能區,即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地區。各類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居民區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地區。集中式危險廢物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區、商業區和文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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