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環評師考試:導則與標準講義十三


5.污染物(項目)控制限值
5.1焚燒爐排氣中任何一種有害物質濃度不得超過最高允許限值(見教材表10.4)。
5.2危險廢物焚燒廠排放廢水時,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執行。
5.3焚燒殘余物按危險廢物進行安全處置。
5.4危險廢物焚燒廠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六.《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1.概念
1.1貯存場: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置于符合本標準規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場所。
1.2處置場: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置于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場所。
1.3貯存、處置場分為兩類,Ⅰ類場適用于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和處置;Ⅱ類場適用于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和處置。
2.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及已經建成投產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的建設、運行和監督管理。
3.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對環境的主要影響:⑴對生態環境的影響。⑵對大氣環境的影響。⑶對水環境的影響。
4.場址選擇的環境保護要求
4.1Ⅰ類場和Ⅱ類場的共同要求:⑴所選場址應符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⑵應選在工業區和居民集中區主導風向下風側,場界距居民集中區500m 以外。⑶應選在滿足承載力要求的基礎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響,特別是不均勻或局部下沉的影響。⑷應避開斷層、斷層破碎帶、溶洞區,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響區。⑸禁止選在江河、湖泊、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洪泛區。⑹禁止選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4.2Ⅰ類場的其他要求:對于Ⅰ類場應優先選在廢棄的采礦坑、塌陷區。
4.3Ⅱ類場的其他要求:⑴應避開地下水主要補給區和飲用水源含水層。⑵應選在防滲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礎層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離不得<1.5m.
5.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項目
5.1滲濾液及其處理后的排放水:根據貯存和處置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特征組分作為控制項目。
5.2地下水:在貯存、處置場投入使用前,以《地下水質量標準》規定的項目為控制項目;在使用過程中和關閉或封場后的控制項目,可選擇所貯存、處置的固體廢物的特征組分作為控制項目。
5.3大氣:工業固廢貯存、處置場以顆粒物為控制項目,其中屬于自燃性煤矸石的貯存、處置場,以顆粒物和二氧化硫為控制項目。
課堂練習:
1.《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規定生活垃圾填埋場垃圾滲濾液控制項目有(ABCE)。
A.懸浮物(SS)
B.生化需氧量(BOD)
C.化學需氧量(COD)
D.pH值
E.大腸菌值
2.《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不適用于(D)。
A.新、改、擴建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的運行。
B.已經建成投產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的監督管理。
C. 新、改、擴建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的選址。
D.已經建成投產的有害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的污染控制。
3.《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對于處置場的大氣污染控制項目規定,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以(C)為控制項目,其中屬于自然性煤矸石的貯存、處置場以(C)為控制項目。
A.二氧化硫,顆粒物
B. 顆粒物,二氧化硫
C. 顆粒物,顆粒物和二氧化硫
D.二氧化硫 ,顆粒物和二氧化硫
4.在進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的選址時,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對場址選擇的要求是什么?
小結:大綱對本講內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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