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師]相關法律法規復習(4)
更新時間:2010-10-14 1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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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了解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或調整建議的原則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2009年1月16日國家環保部第5號令)
第二條(原則) 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不論投資主體、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投資規模,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均應按照本規定確定分級審批權限。
有關海洋工程和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分級審批,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執行。
第三條(職責)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工作。
第四條(權限確定)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分級審批權限,原則上按照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和備案權限及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性質和程度確定。
第五條 (環保部審批權限) 環境保護部負責審批下列類型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由國務院審批或核準的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或核準的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的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第六條(委托審批權限) 環境保護部可以將法定由其負責審批的部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委托給該項目所在地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并應當向社會公告。
受委托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委托范圍內,以環境保護部的名義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受委托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環境保護部應當對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委托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該審批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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