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師《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復習講義3


五、掌握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安全分類存放或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有關規定;
第33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例題】
甲企業每年產生50000 噸固體廢物,乙企業每年利用甲企業的20000 萬噸固體廢物作加工原材料,同時產生3000 噸液態廢物,對該液態廢物的合理利用技術乙企業尚在科研攻關階段,乙企業的所有產品都賣與丙企業,丙企業每年利用甲企業剩余所有固體廢物作為加工另一種產品的原料。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 甲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的規定建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
B 乙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的規定建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
C 甲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的規定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D 丙企業均必須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的規定建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場所
E 乙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答案:E
解析:本題的要點在于固廢的利用和安置,由于甲的固廢全部被乙丙利用,丙的固廢全部作為加工原料,所以只有乙負擔安置固廢的責任,根據規定應當選擇E。
六、掌握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應當按照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有關規定;
第36條 礦山企業應當采取科學的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
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七、掌握建設、關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有關規定;
第44條 建設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八、了解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有關規定
第53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條規定的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例題】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A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 B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C編制環境影響調查報告 D制定環境影響報告表
答案:A
解析:注意產生單位的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制定
九、了解組織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及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有關規定
第54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組織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
十、掌握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處置危險廢物的有關規定;
第55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第56條 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危險廢物排污費征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危險廢物排污費用于污染環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例題】
下列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情況是:
A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傾倒危險廢物 B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不處置危險廢物
C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填埋危險廢物不達標 D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隨意堆放危險廢物
答案:C
解析:危險廢物排污費只有以填埋方式處理不達標的情況才繳納。
十一、掌握分類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有關規定;
第58條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十二、了解禁止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規定。
第66條 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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