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師《海洋環境保護法》經典復習講義1


本章考綱要點:
( 1 )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 2 )了解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內水、濱海濕地、海洋功能區劃的含義。
( 3 )了解海洋生態保護的有關規定;
( 4 )掌握入海排污口設置的有關規定;
( 5 )掌握禁止、嚴格限制或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廢液或廢水的有關規定;
( 6 )掌握須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能向海域排放污水或廢水的規定;
( 7 )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的有關規定。
《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12.25公布,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游、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也適用本法。
【例題】
下列關于我國現行《 環境保護法》 與《 海洋環境保護法》適用范圍說法正確的是()
A 由于海洋環境保護有專門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所以《環境保護法》不適用于海洋
B 雖然海洋環境保護有專門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法》仍然適用于海洋
C 由于《環境保護法》 是環保基本法,所以凡是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必定適用《 環境保護法》
D 凡在我國陸域內從事的任何活動均不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
E 凡在我國管轄海域以外的其他海域內從事的任何活動均不適用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法》
答案:B
解析:環保法適用于我國領域和管轄的海域,所以A錯;C也不對海環法是單行法有自己的規定;D、E不符合海環法的使用要求。
二、了解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內水、濱海濕地、海洋功能區劃的含義
《海防法》第95條
1、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
2、內水:指我國領海基線向內陸一側的所有海域。
3、濱海濕地:指低潮時水深淺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濕地帶,包括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間帶(或洪泛地帶)和沿海低地等。
4、海洋功能區劃,是指依據海洋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以及自然資源和環境特定條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導功能和使用范疇。
三、了解海洋生態保護的有關規定
1、海洋生態保護的范圍
第20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及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
對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價值的已遭到破壞的海洋生態,應當進行整治和恢復。
2、海洋自然保護區的確定和條件(第21、22條)
第21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海洋生態的需要,選劃、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
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立,須經國務院批準。
【例題】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
A 紅樹林 B 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 C 海洋生物生存區域 D海灣
答案:ABCD
解析:海洋生態保護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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