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考點: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時限和程序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時限和程序:
知識點一:了解建設單位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時限及延期驗收的有關規定
(一)環境保護驗收的時限
包括兩方面:
1.建設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的時限要求。
2.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的時限要求。
1.申請時限: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2.審批時限: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從建設單位提交齊備的驗收申請材料之日算起)
3.試生產申請和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7條:建設項目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
第8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接到試生產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或委托下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試生產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并做出審查決定。
注意:
A、不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與主體工程驗收同時進行。
B、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先申請試生產,由環保部門審查決定,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環保驗收。
(二)環境保護驗收的分期和延期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
1.分期驗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分期進行環境保護驗收的工作程序及要求,與一般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驗收程序和要求相同。
2.延期驗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10條:
對試生產3個月確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的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核設施建設項目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以下幾種情況可申請延期驗收:
(1)一些建設項目由于種種原因,生產工況短期內難以穩定達到正常水平,導致配套的污染治理設施不能正常、有效地運行;
(2) 一些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其對生態的破壞較嚴重且在短期內難以恢復,無法達到驗收合格要求;
(3)生產負荷與設計值相比相差較大,無法滿足驗收監測時工況的要求;
(4)試生產過程中出現事故或其他一些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試生產時間并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
知識點二:環境保護驗收的程序
1.試生產的申請和審查
(1)試生產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規定:建設項目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
對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非核設施建設項目,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其試生產申請,并將其審查決定報送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核設施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建設單位應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首次裝料階段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方可進行試運行。
(2)試生產審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接到試生產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或委托下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試生產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并做出審查決定。
對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已按規定要求落實的,同意試生產申請;
對環境保護設施或其他環境保護措施未按規定建成或落實的,不予同意,并說明理由。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同意。試生產申請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建設單位方可進行試生產。
(3)試生產期間設單位的環境監測義務: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
2.環境保護驗收申請
(1)申請的時限和受理部門
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2)委托監測或調查
根據《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竣工環保驗收管理規程(試行)》,建設項目依法進入試生產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驗收監測或調查單位開展驗收監測或調查工作。
驗收或者調查單位應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驗收監測或者調查工作,及時了解驗收監測或者調查期間發現的重大環境問題和環境違法行為,并書面報告環境保護部。
驗收申請材料包括:
(1)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申請報告;
(2)驗收監測或調查報告(表);
(3)由驗收監測或調查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公示材料;
(4)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要求開展環境監理的建設項目,提交施工期環境監理報告。
注意:
對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對環境產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
對主要對生態環境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
3.環境保護驗收及批準
(1)時限: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
(2)驗收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
①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②行業主管部門等成立驗收組(或驗收委員會)。
驗收組(或驗收委員會)應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進行現場檢查和審議,提出驗收意見。
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單位應當參與驗收。
對符合規定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
對填報“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過核查后,可直接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上簽署驗收意見,作出批準決定。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或者“建設項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未經批準的建設項目,不得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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