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考點: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中的法律責任
更新時間:2021-04-29 10: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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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中的法律責任:
知識點一: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
1.未同時投入試生產運行:第26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試生產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2.逾期未申請驗收:第27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3.設施未建成、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第28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知識點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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