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國際私法》筆記資料-國際民事訴訟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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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國際民事管轄要
二、國際民事管轄的分類
(一)普通管轄和特別管轄
(二)專屬管轄、平行管轄和排除管轄
(三)強制管轄和協議管轄
第五節 期間、訴訟保全和訴訟時效
一、國際民事訴訟的期間
(一)概述
30日
二、國際民事訴訟中的訴訟保全
在國際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申請訴訟保全,通常應在訴訟開始后判決作出前向法院提出,只有利害關系人才可以在訴前申請訴訟保全。而在國際海事訴訟中,則常常允許海事請求人申請訴前扣押財產,在保證海事請求權得以行使。
第六節 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五、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的一般條件
(一)原判決國法院必須具有合格的管轄權
(二)外國法院判決已經生效或具體執行力
(三)外國法院進行的訴訟程序是公正的
(四)外國法院判決必須合法取得
(五)不存在“訴訟競合”
(六)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不違背國內公共秩序
七、我國關于判決相互承認執行的規定
1、我國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要在對方得到承認和執行,即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我國為中級)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法院向對方提出請求,依《民訴》規定,必須以有共同受約束的條約或存在互惠為依據。
2、此種判決或裁定,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對于需要得到我國承認和執行的判決和裁定,無論是由誰申請,人民法院都必須依照共同受約束的國際條約或互惠原則進行審查;
4、經審查,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發出執行令,依照《民訴》有關規定執行,否則,不予承認和執行。
此外,不具備上述情況的,一般是不予承認和執行。但作為一種補救措施,當事人可以向我國人民法院起訴,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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