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國際私法》筆記資料-國際司法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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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國際司法協助
一、國際司法協助的概念和范圍
1、概念:略
2、范圍:我國主要有三項內容:
(1)送達文書;
(2)調查取證;
(3)外國法院民事判決承認與執行。
此外,我國跟外國締結的司法協助條約或協定中,出于實際需要,還往往包括如下內容:
(1)外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
(2)交流法律情報資料;
(3)免除文書認證和文書證明效力;
(4)戶籍文件的送交;
(5)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二、國際司法協助的依據
一般看法,存在條約或互惠關系是進行司法協助的依據或前提。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有條約的,依條約;沒條約時,也可以依互惠原則,互相提供司法協助;如果沒有條約關系,應通過外交途徑進行。另外,什么都沒有,可向法院起訴,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予以執行。
四、國際司法協助有關機關
(一)中央機關
我國:
1、司法部;
2、同時指定各自的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為中國方面的中央機關;
3、同時指定各自的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為中國方面的中央機關。
(二)主管機關
民事司法協助方面,我國的主管機關是法院。
(三)外交機關
作用:
1、作為司法協助聯系的途徑;
2、作為解決司法協助條約糾紛的途徑;
3、查明外國法方面的作用;
4、出具訴訟費用減免證明書方面的作用。
五、域外送達
(一)域外送達的概念
司法文書的域外送達是通過以下兩種途徑來進行的:
1、直接送達
(1)外交代表或領事送達;
(2)郵寄送達
(3)個人送達
(4)公告送達
(5)按當事人協商的方法送達
2、間接送達。
(四)我國的域外送達制度
1、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3、對具有中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 館代為送達;
4、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收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5、向受送達人在中國設立的代表機構送達,或者向受送達人在中國設立的并有權接收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6、郵寄送達;
7、公告送達。
六、域外調查取證
(二)方式
1、領事取證
(1)對本國公民取證
(2)對駐在國公民或第三國公民取證
2、特派員取證
3、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自行取證
4、請求書方式
是大多數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域取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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