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保險原理"復習筆記:近因原則
第三節近因原則
一、近因及近因原則的含義
近因,是指引起保險損失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導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一定是在時間上或空間上與保險損失最近的原因。
近因原則,是指保險賠付以保險風險為損失發生的近因為要件原則,即在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失關系中,如果近因屬于保險風險,保險人應負賠付責任;近因屬于不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二、近因原則的分析和應用
(一)單一原因造成的損失
單一原因致損,即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原因只有一個,那么,這個原因就是近因。
(二)同時發生的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
1.多種原因均屬保險風險,保險人負責賠償全部損失。失。
2.多種原因中,既有保險風險,又有除外風險,保險人的責任視損害的可分性如何而定。如果損失是可以劃分的,保險人就只負責保險風險所致損失部分的賠償;如果損失難以劃分,則保險人不予賠付或按比例賠付。
(三)連續發生的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
多種原因連續發生,即各原因依次發生,持續不斷,且具有前因后果的關系。若損失是由兩個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未中斷,那么最先發生并造成一連串事故的原因為近因。
1.連續發生的原因都是保險風險,保險人承擔賠付責任。
2.連續發生的原因中既有保險風險又有除外風險:若前因是保險風險,后果是除外風險,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結果,保險人承擔全部賠付責任。前因是除外風險后因是保險風險,后果是前因的必然結果,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責任。
(四)間斷發生的多項原因造成的損失
在一連串連續發生的原因中,有一項新的獨立的原因介入,導致損失。若新的獨立的原因為保險風險,保險人應承擔賠付責任;反之,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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