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保險原理"復習筆記:保險利益原則
第二節保險利益原則
一、保險利益原則的含義及其意義
(一)保險利益與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存在某種利害關系而具有的經濟利益。
保險利益原則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二)保險利益成立的條件
1.保險利益應為合法的利益。
2.保險利益應為經濟利益。
3.保險利益應為確定的利益。
(三)堅持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
1.避免賭博行為的發生。
2.防止道德風險的誘致。
3.限制損失賠償金額。
二、財產保險利益與人身保險利益的比較
(一)保險利益的認定
1.財產保險利益的認定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主要產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它主要包括現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責任利益。
(1)現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現在正享有的利益,包括所有利益、占有利益、抵押利益、留置利益、債權利益等,是保險利益最為通常的形態;
(2)期待利益又稱希望利益,是指通過現有利益而合理預期的未來利益,如盈利收入利益、租金收入利益、運費收入利益等;
(3)責任利益主要針對責任保險而言,是指民事賠償責任的不發生而享有的利益。
2.人身保險利益的認定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二)保險利益的存在的時間和歸屬主體
財產保險利益在保險合同訂立時不一定嚴格要求投保人必須具有,但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
人身保險著重強調簽約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至于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存在,并不影響保單的效力和保險金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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