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保險原理"復習筆記:最大誠信原則


第六章保險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最大誠信原則
一、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及產生原因
(一)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
保險雙方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保持最大的誠意,互不欺騙和隱瞞,恪守合同的承諾,全面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否則,將導致保險合同無效,或承擔其他法律后果。
(二)最大誠信產生的原因
1.歷史原因
2.保險市場是最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市場
(1)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非控制性
(2)保險的專業性
二、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
(一)告知
1.告知的含義
告知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鑒訂和履行的過程中對保險標的有關事項向保險人所作的陳述。
2.告知的形式和內容
告知的形式:事實告知
詢問告知
告知的內容:保險標的及其相關重要事實。
3.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對保險人詢問的事項,未盡如實告知義務時,根據各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有條件地取得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
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三、四款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二)保證
1.保證的含義
保證是指保險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某一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某種事態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許諾。
2.保證的形式
(1)明示保證。指以文字形式記載明于保險合同中的保證事項,成為保險合同的條款。
(2)默示保證。指在保險合同中雖然沒有以文字形式加以規定,但習慣上是社會公認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該保證的事項。
3.保證的內容
(1)承諾保證。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將來某一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的保證,即對未來有關事項的保證。
(2)確認保證。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過去或現在某一特定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證。確認保證是要求對過去或投保當時的事實作出如實的陳述,而不是對該事實以后的發展情況作保證。
(三)說明
1.說明義務的含義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是指保險人應當履行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特別是免責條款內容的義務。
2.說明的內容和形式
保險人說明的內容,主要是影響投保人決定是否投保及如何投保的一切事項。
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的形式有兩種:明確列明和明確說明。
(四)棄權與禁止反言
1.棄權
棄權是指合同一方任意放棄其在保險合同種的某種權利。
2.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亦稱禁止抗辯,指合同一方既然已經放棄這種權利,將來就不得反悔,再向對方主張這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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