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審計學"筆記:審計的基本分類
審計的基本分類
(一)審計按其內容進行分類:可分為財政財務審計、經濟效益審計和財經法紀審計。
1、財政財務審計。是指審計機構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和反映其經濟活動的會計資料進行的審計。
其目的主要是判斷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包括財政和財務收支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其中,財政審計是由國家機關對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下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決算等情況進行監督;財務審計是對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活動三性發表意見。
2、經濟效益審計。是指審計機構對被審單位或項目的經濟活動包括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效益性進行審查。其目的主要是評價被審單位或項目的經濟效益的優劣,以利于不斷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經濟效益審計又可根據審查內容的不同分為業務經營審計和管理審計兩個分支。
3、財經法紀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和內部審計部門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所進行的專項審計。
目的在于維護財經法紀,保護國家和人民財產的安全和完整。
(二)審計按其主體進行分類,可分為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
1、國家審計。也稱政府審計。是指由國家審計機關所實施的審計。
2、社會審計。也稱注冊會計師審計。
社會審計有如下特點:
(1)審計的獨立性。
(2)審計的委托性。
(3)審計的有償性。
3、內部審計。也稱部門和單位審計。是指由部門內部獨立于財會部門以外的專職審計機構所進行的審計。
內部審計具有以下特點:
(1)審計范圍的廣泛性。
(2)審計機構的相對獨立性。
(3)審計目的的內向服務性。
(4)審計時間的經常性和及時性。
三者的關系:在審計監督體系中,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三者,既相互聯系,又各自獨立,各司其職,在不同領域實施審計。它們各有特點,相互不可替代,因此不存在主導和從屬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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