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審計學"筆記:審計的其他分類


審計的其他分類
(一)按照審計工作進行的時間分類。
審計按其工作進行的時間分類,可分為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
1、事前審計。是指經濟業務發生以前所進行的審計。即對計劃、預算的編制,以及對基本建設項目和固定資產投資決策的可行性研究等所進行的審計。
其目的的主要是審查計劃、預算、投資決策等是否切實可行。
2、事中審計。是指在計劃、預算或投資項目執行過程中對其所發生的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
這種審計的優點是隨進進行審查,隨進發現錯誤和問題。
3、事后審計。是指經濟業務發生以后進行的審計。
其目的主要是根據有關的審計證據,審查已經發生經濟業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按照審計的范圍分類
審計按其范圍分類,可分為全部審計和局部審計。
(三)按照審計是否有確定的時間分類
審計按其是否有確定的時間分類,可分為定期審計和不定期審計。
1、定期審計。是指每到一定時間都要進行的審計。例如年度審計。
2、不定期審計。是指不確定審計時間,而臨時進行的審計。例如,根據司法機關的委托,對某項案件進行專案審查,等等。
(四)按照執行審計的地點分類
審計按其執行地點分類,可分為報送審計和就地審計。
1、報送審計。或稱送達審計。是指被審計單位將各項預算、計劃、會計決算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等,按照規定的日期(月、季、年)送達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2、就地審計。是指由審計機構派出審計人員到被審計單位進行的現場審計。
就地審計按照不同的情況,又可分為:
(1)駐在審計。
(2)巡回審計。
(3)專程審計。
(五)按照審計工作是否受法律的約束分類
審計按其是否受法律的約束分類,可分為法定審計和非法定審計。
1、法定審計。是指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不論被審計單位是否愿意,都必須進行的審計。例如:對財政收支的審計、上市公司年報。
2、非法定審計。是指法律未予明確規定必須實施的審計。例如:企業為取得銀行貸款,委托注冊會計師對其財務報表進行的鑒證審計等。
(六)按照審計工作開始時是否通知被審計單位分類
可分為通知審計和不通知審計。
1、通知審計。也稱預告審計。是指審計機構在審計工作開始前,預先通知被審計單位的一種審計形式。
2、不通知審計。也稱突擊審計。是指審計機構事先不通知被審計單位,而是出其不易的以突擊形式的審計。
其目的是防止被審計單位或人員事先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掩蓋和彌補。
(七)按照會計報告期進行審計分類
可分為期中審計和期未審計。
1、期中審計。是指在會計報告期期中所進行的審計。
2、期末審計。
(八)按照審計證據的檢查范圍或數量分類
可分為詳細審計和抽樣審計。
1、詳細審計。是指對被審計單位所審計年度內的全部會計資料包括憑證、賬簿、報表等逐一進行審查。
它的優點是審查全面、徹底,可收到較好的審計效果。缺點是費時費力,工作量較大。適用于小型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因為被審計單位存在嚴重經濟問題所進行的專案審計等。
2、抽樣審計。是指被審計單位所審計年度內的會計資料,按照一定的方法抽取一部分作為樣本,通過樣本檢查結果來推斷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
抽樣審計的優點在于其審計效率較高。缺點是抽樣審計的審計結論與被審單位的實際情況會存在一些差異。抽樣審計一般適用于規模較大、業務復雜、會計資料繁多以及管理基礎工作好、內部控制制度較完善的單位。
(九)按照核算的手段分類可分為手工登記的會計記錄審計和電子計算機系統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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