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復習資料(24)


5、某市工商局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衛生行政管理機關組成聯合執法隊,檢查市容。執法隊發現個體戶王某違法占用人行道擺攤,經勸阻仍不退出,便聯合以三機關的名義對其作出拘留10日的處罰決定。
問:(1)該處罰決定是否合法?為什么?
(2)如果王某對該處罰決定不服,提出復議申請,則被申請人和復議機關分別應當是誰?2008年(3)王某可否在復議中一并提出賠償請求?如果可以,哪個機關是賠償義務機關?
(4)如果王某單獨就賠償問題提出請求,則他應向哪個機關提出?
答案:(1)該處罰決定是不合法的。因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行政拘留的決定只能由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法》也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因此,在本案中,對王某作出拘留10日的處罰決定只能由聯合執法隊中的公安機關作出,而不能以三機關的名義作出,否則就是不合法的。
(2)如果王某對該處罰決定不服,提出復議申請,則聯合作出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管理機關為共同被申請人,這三個機關的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即市人民政府為復議機關。
(3)王某可以在復議中一并提出賠償請求。共同行使職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管理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4)如果王某單獨就賠償問題提出請求,則他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0條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6、某市某區工商局與該區消費者協會在對該區電器市場進行的聯合檢查中,認為個體戶某甲銷售的電器不符合質量標準,便共同署名對甲作出罰款4000元、沒收所有電器的行政處罰決定。甲不服,決定向市工商局申請復議。但他在區市工商局的途中不幸遇車禍死亡。甲父乙遂于第二天已該區工商局為被告,向該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告的處罰決定;并同時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要求賠償因沒收電器而造成的經濟損失。該區人民法院審理該案,追加該區消費者協會為共同被告,同時駁回行政賠償請求,要求乙先向工商局請求解決。
問:⑴乙未經復議便向人民法院起訴是否合法?為什么?是否具有原告資格?為什么?
⑵人民法院將消費者協會和工商局列為被告是否正確?為什么?若不正確,消費者協會在本案中的訴訟地位由應是怎樣?
⑶人民法院要求乙先向工商局請求解決行政賠償是否正確?為什么?
答案:(1)乙未經復議直接提起訴訟是合法的。因為只有法律、法規規定應先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才實行復議倒置原則。根據本案的情況,法律、法規并不要求應先就工商局的行政處罰申請復議,因此乙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乙具有原告資格。本案中,乙可作為原告起訴,同時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而乙是甲父,屬于其近親屬,因此在甲死后,乙有權起訴,具有原告資格。
(2)人民法院將消費者協會和工商局列為共同被告是不正確的。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主體和非行政主體以共同名義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以行政主體為被告,非行政主體不能做被告。本案中,消費者協會是非行政主體組織,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因此,人民法院將其和工商局列為共同被告是錯誤的。消費者協會在訴訟過程中可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為它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3)人民法院要求乙先向工商局請求解決行政賠償是不正確的。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一并或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的,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而在本案中,原告是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而非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請求,因此不必先由行政機關解決,人民法院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最新資訊
- 歷年匯總!2025年10月《馬原》高頻考點及備考資料2025-09-23
- 重點!2025年10月自考《習概(15040)》常考簡答題匯總2025-09-22
- 臨考沖刺!2025年10月自考考試題型、評分標準確定,速領沖刺資料包2025-09-22
- 常考!2025年10月自考《英語二》高頻考點+必背知識點2025-09-22
- 2025年10月自考開考科目清單公布!新版教材這樣買才不會錯2025-09-21
- 倒計時!2025年10月自考考前沖刺,這些資料必須有2025-09-20
- 重點收藏!2025年10月自考《中國近代史綱要》歷史事件時間點梳理2025-09-19
- 考生必看!2025年10月自考《中國近代史綱要》必背考點2025-09-19
- 重點收藏!2025年10月自考《習概(15040)》歷年高頻簡答題匯總2025-09-19
- 2025年10月自考報名全結束!后續備考要點、資源合集、考試須知一文看全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