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復習資料(25)


7、公民某甲因不服縣工商局對其的處罰決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后,有1名審判員和3名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其中1名審判員和3名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其中1名陪審員是縣工商局工作人員。在審理過程中,縣委領導曾幾次要求聽取了該案的審理情況,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維持縣工商局處罰決定的判決。人民法院按縣委領導的意見作出了維持的判決。在判決書送達原告5日后,縣人民檢察院以該案審理的程序不合法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問:本案有哪些地方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答:本案中存在違反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的地方有:第一,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合法。合議庭應由3人或3人以上的審判員或者3人或3人以上的審判員和陪審員的單數人員組成,而本案中審判員和陪審員共4名,不是單數。第二,違背了回避原則。作為審判人員之一的縣工商局工作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不能參加對本案的審判工作。第三,違反了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縣委領導層幾次要求聽匯報且提出維持原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要求,這是干涉人民法院獨立審判的行為。第四,縣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不合法。首先,縣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在送達當事人15日屆滿而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時才發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判決尚未生效,人民檢察院不能對尚未生效的判決提起抗訴。其次,縣人民檢察院不能對縣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8、外國人某甲因嫖宿暗娼被某市城區公安分局查獲。區公安分局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對甲罰款2000元,治安拘留6天。甲不服,便向市公安局申請復議,市公安局經調查后認為原處罰過重,變更了原處罰決定,作出罰款1000元、治安拘留3天的復議決定。甲仍不服,便在接到復議決定的第3天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后,經審查于第9日作出判決,認為此案屬于涉外治安行政案件,理應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判決不予受理,并告知甲到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甲到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后,中級人民法院以區公安分局為被告,進行了審理。
問:本案中,哪些地方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為什么?
答案:本案違反《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區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判決是不正確的。因為判決是人民法院對行政爭議中的權利和義務作出的實體判決;而對行政案件是否予以受理屬于程序問題,只能用裁定,不能用判決。
第二,區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后的第9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判決”,超越了法定的期限。因為《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區人民法院告知甲到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是不合法的。因為《行政訴訟法》規定,原告對裁定不予受理不服的,有權提起上訴。
第四,區人民法院認為此案屬于涉外治安行政案件而應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也是錯誤的。因為依《行政訴訟法》級別管轄的規定,涉外案件并非一定要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區公安分局為被告審理此案也是不正確的。因為本案是經過復議的案件,且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因此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告應是復議機關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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