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法理學知識第八章:法的淵源


第八章 法的淵源
【概念】法的淵源:法的形成過程總是基于某種動因和進路,選擇和提煉一定的資源,以實現權力和權利的制度性配置的過程。可以說法的淵源就是由資源、進路和動因三項基本要素所構成的綜合事物。
【選擇、簡答】法的淵源多種多樣,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類:
(1)根據法的淵源的載體形式的不同,可將法的淵源分為成文法淵源與不成文法淵源,表現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等為成文法淵源。
(2)從法的淵源與法規范關系的角度,可將法的淵源分為直接淵源與間接淵源為法的直接淵源,學說等法規范、法條文間接相關的淵源為法的間接淵源。
(3)根據是否經過國家制定程序,法的淵源可以分為制定法淵源與非制定法淵源。
(4)根據法的淵源的相對地位而分為主要淵源與次要淵源。
【多選、簡答】當代中國法的淵源:(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經濟特區的規范性文件;(5)特別行政區的法律;(6)規章;(7)國際條約、國際慣例。
【多選】淵源有幾種要素,一是資源性淵源,二是進路性淵源,三是動因性淵源。
憲法作為法律條文,是所謂根本大法,規定了國家根本制度。屬于資源性淵源;立法屬于進路性淵源。
【單選、簡答】法的繼承是不同歷史類型的法律制度之間的延續和繼受,一般表現為舊法對新法的影響和新法對舊法的承接和繼受。
【簡答】法的繼承的根據和理由主要表現:(1)社會生活條件的歷史延續性決定了法的繼承性;(2)法的相對獨立性決定了法的發展過程的延續性和繼承性;(3)法作為人類文明成果決定了法的繼承的必要性;(4)法的發展的歷史事實驗證了法的繼承性。
【選擇】實質意義上的淵源:即法的真正來源、根源和發源,是指法的產生的一定生產方式下的物質生活條件。
【選擇】形式意義上的淵源:即指法的創制方式和表現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淵源,即法學上通常所說的法的淵源。形式意義上的淵源,還可分為:直接淵源又稱為正式淵源或法定淵源,是指國家機關制定的具有各類規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又分為憲法、法律、各種法規和規章等。間接淵源又稱為非正式淵源或者非法定淵源,是指各種習慣、判例、宗教規則、法律學說、道德原則和規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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