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法理學知識第二章:法的概念(1)


第二章 法的概念
【單選】法律規范包括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法律必須通過法律規范表達出來。因此法律規范是構成法律的最基本細胞。
【選擇】法、法律的詞源和詞義:
⑴ 在古代漢語中,法和律二字最初是分開使用的,'法'和刑通用,“律,均布也”,意思是一致遵循的格式、準則,可見它們的含義并不相同。在秦漢時,“法”“律”二字已同義,更合為法律一詞。一般地說,法的范圍較大,指整個制度;律則指具體準則,尤指刑律。
⑵ 廣義的法律指法律的整體。狹義的法律僅指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所制定的法律。
⑶ 靜態的法通常指法律規則、制度;動態的法則泛指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活動或過程。
【單選】我國古代法家主張的法治實質上是專制
【單選】不屬于中國古代“法”字的含義的是 保障權利
【簡答】法的本質屬性與非本質屬性:
⑴ 法的本質屬性即直接體現法的本質的屬性(如法的階級性、人民性等);
⑵ 法的非本質的屬性,即直接體現法的現象的屬性(如國家強制性、規范性等)。
【多選、論述】法不同于其他上層建筑現象的基本特征:
⑴ 法是調節人們行為的規范。
①這表明法不同于同一上層建筑中的思想意識形態和政治組織(國家、政黨)的基本特征。法是一種社會規范,是調整人們相互行為的準則。法主要由規范構成又不僅由規范構成;
②從現象上說,法具有規范性和一般性(或稱普遍性和概括性)的非本質屬性。法的規范性是指它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了一個用以遵循的模式、標準或方向。法的一般性是指法律規范是一種抽象、概括的規定,即:首先,它的對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其次,在這一法律生效期間內,是反復適用的,而不是僅適用一次的。再次,同樣情況同樣適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從法的規范性和一般性還可以派生出其他一些屬性如連續性、穩定性和效率性。
④規范性文件屬于法的范圍,非規范性文件雖然也有一定法律效力,但不屬于法的范圍,只是適用一定法律規范的產物。如:委任令、逮捕證、營業執照、調解書等。在不承認法院判決是法的淵源之一的國家,法院判決也只是適用法律規范的產物。
⑵ 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
①這表明法與其他社會規范的區別。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也就是使法具有“國家意志”的形式。
②制定或認可表明法的產生的兩種方式。國家制定的法,通稱為成文法和制定法,習慣被國家依法認可后即成為習慣法或轉化為成文法。并具有普遍約束力。
③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對以成文法和制定法為主的國家,如西方的民法法系國家(法、德等國)或當代中國而論,是特別適合的。對以英美等國為代表的普通法法系國家來說,他們以成文法和判例法并重,判例的形成則意味著國家授權特定法院對判例法的制定或認可。
④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表明法又具有權威性、普遍性和統一性的非本質屬性。權威性指法代表國家主權即最高權力的意志。普遍性和統一性則指在主權所及范圍內普遍有效并相互一致和協調。
⑶ 法規定人們的權利、義務、權力。
①這一特征也表明法律規范不同于其他社會規范。如內容、范圍和保證實施的方式等方面。
②這里的'人們'是泛指,在法學上講是指能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個人、社會組織、國家機關以至國家本身。這里講的'權利和義務'有時也可以泛指,其中包括國家機關及其代理人在執行公務時所行使和承擔的權利、職權和職責。
③這一特征說明法的現實性屬性,即法律具體規定了人們可以和不可以、應該和不應該如何行為。
⑷ 法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①思想意識不具有任何強制性的特征。法律以外的社會規范也都具有一定強制力,但不同于以國家名義并由國家專門機關所實施的強制力。
②法必須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是指法具有制裁違法犯罪行為的功能。但法的強制力與法律制裁是既有聯系又相區別的。
③這一特征表明法的強制性是法的一個非本質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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