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法理學知識第一章:法學緒論(2)


第四節:法學的研究方法
法學所攝取的研究方法(1)社會調查的方法。(2)歷史考察的方法。(3)比較分析的方法。(4)經濟分析的方法。(5)價值分析的方法。
【單選】法學是一門社會科學,以法(或法律)這一特定社會現象為其研究對象。
【選擇】法西方法學家對法的具體研究對象的理解:
⑴自然法學、哲理法學主張法代表正義、道德或哲理,認為法學應研究法的價值或最高目的(即正義的或理想的法);
⑵分析法學主張法是國家權力的產物,認為法學應研究法的形式(即法律規范的效力來源、邏輯結構和概念分析等);
⑶社會學法學主張法是一種社會現象,認為法學應研究法的事實(即法的社會功能、法的效果以及法和社會生活的關系等)。
【單選】法學的詞源:
⑴中國:古代先秦(春秋戰國)時期開始的類似后世講的法學的名稱是“刑名法術之學”或“刑名之學”。
⑵西方:最早出現的法學一詞通常指古代拉丁語中Jurisprudentia,原意為“法律的知識”和“法律的技術”。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對該詞下的定義是“人和神的事務的概念,正義和非正義之學”。
【單選】“公法是關于羅馬國家的法律,私法是關于個人利益的法律。”提出該觀點的法學家是烏爾比安
【選擇】法學體系:是指法學研究的范圍和分科,是由法學的各個分支學科構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
【單選】以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的(由法的性質和功能決定)
【簡答】法理學在法學體系中的位置:
1、法學的一般理論:法理學以“一般法”即法理學以整體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所謂“一般法”,首先是指法的整個領域或者說整個法律現實。其次,它是指古今中外一切法。法理學應是對古今中外一切類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個發展階段的情況的綜合研究。
2、法學的基礎理論:即法理學的研究對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內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僅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問題和根本問題。
3、法學的方法論:由于法理學要從宏觀上、從總體及其與其他現象的聯系上來提示法律現象的本質及其運動發展的規律,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法理學對其他法學分支學科的研究,具有方法論原理的意義。
【選擇】法的起源的一般規律:從習慣演變為習慣法,再發展到成文法(廣義的立法)。
【簡答】法學的特征(實踐性和階級性):
⑴法學作為一門科學具有實踐性的特征,是人們在社會實踐的基礎上建立和發展的,是實踐經驗的總結;它來源于社會實踐,又轉過來為實踐服務,因而它是合乎科學的,即實事求是的。
⑵作為階級社會的一種社會意識形態,法學又具有階級性的特征。它的內容、性質和任務,歸根到底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其階級性是指法學代表不同階級的意識形態,為不同階級利益服務。在階級社會中,作為一個整體來說的法學是有階級性的,超階級的法學是沒有的。
【簡答】馬克思主義法學與以往法學的原則區別:
⑴以往的法學一般以唯心史觀為基礎,否認物質生活條件對法的決定作用。馬克思主義法學以唯物史觀為基礎,它認為法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是由這一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并反過來為經濟基礎服務的。
⑵以往的法學都以不同形式否認法的階級性,或者認為法是超階級的“公共意志”的體現。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并不是超階級的,它是由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制定出來并為一定階級的利益服務的。
⑶以往的法學大都認為法是超歷史的,永恒存在的,馬克思主義則認為,階級意義上的法并不是超歷史的,而是人類的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是隨著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出現而出現的。到了共產主義社會,隨著國家的消亡,階級意義上的法也將趨于消亡。
【簡答】民主和法制的學說是鄧小平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內容包括:
⑴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不可分。
⑵民主與法制不可分,民主和集中、民主和黨的領導不可分,民主與法制建設不能超越歷史階段。
⑶應“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
⑷要法治不要人治,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⑸在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的同時,必須積極推進政治體制改革。
⑹要遵循法制原則,不搞政治運動。
⑺解決消極現象的重要手段是教育和法制;要在“全體人民中樹立法制觀念”。
⑻要堅決打擊各種犯罪活動。
⑼“一個國家,兩種制度”。
⑽在政治體制改革中,“不能搬用資產階級的民主,不能搞三權鼎立那一套”。
【簡答】社會主義法治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1、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前提和基礎:
2、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社會主義法治產生和發展的依據。
3、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決定社會主義法治的性質和內容。
4、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社會主義法治權威和力量的源泉。
【多選、簡答】法與經濟基礎的關系在于:
1、法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法決定于經濟基礎不是說法可以直接地、自發地從經濟基礎中產生出來。)
2、法對經濟基礎具有反作用
3、法由經濟基礎決定并不排斥其他社會因素的影響
根據歷史唯物主義觀點,法屬于社會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它決定于一定的經濟基礎,而又反作用于經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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