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法理學知識第二章:法的概念(2)


【選擇、簡答】法律規則的邏輯構成:從邏輯上看,法律規則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兩個部分構成:
1、[行為模式]:是從大量實際行為中概括出來作為行為的理論抽象、基本框架或標準。
①可 以 這樣行為 → 授權性法律規范(鼓勵性規范、容許性規范)
②應 該 這樣行為 → 命令性法律規范(“令行”法律設定了積極的、行為的義務;)
③不應該這樣行為 → 禁止性法律規范(“禁止”法律設定了消極的、不行為的義務;)
2、[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對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賦予某種結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認這種行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護以至獎勵。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認,加以撤銷以至制裁。
【單選、簡答】法律規則的分類:
① 按照行為模式的不同,法律規則可以分為授權性規則和義務性規則。
【單選】授權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有權做一定行為或不做一定行為的規則,即規定人們的“可為模式”的規則。
義務性規則:是指在內容上規定人們的法律義務,即有關人們應當做出或不做出某種行為的規則。
② 控性和構成性規則;
構成性規則:是組織人們按照規則規定的行為去活動的規則,
③按照規則對人們行為規定和限定的范圍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規則分為強行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
強行性規則:是指其規定的內容具有強制性質,不允許人們隨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規則。
任意性規則:在規定主體權利義務的同時,又允許當事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協商自行設定彼此的權利和義務,只有在當事人沒有協議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④按照規則內容的確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規則分為確定性規則、委任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
確定性規則:是指內容本已明確肯定,無須再援引或參照其他規則來確定其內容的法律規則。
委任性規則:是指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尚未確定,而只規定由相應國家機關通過相應途徑或程序加以確定的法律規則。
準用性規則:是指本身沒有規定人們具體的行為模式,而是規定在此問題上應援引或參照其他相應規定的規則。
【多選、簡單】法的要素:1、法律規則:是一種社會規范,即特定社會群體中一般成員共有的行為規則和標準。
2、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規定的和人們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
3、法律原則:法律原則是法律上規定的用以進行法律推理的準則。法律規則是法的主體。
【單選】新分析法學首創人是英國牛津大學法理學教授哈特: 法律規則可以分為兩類主要規則與次要規則的結合
【選擇】按照法律原則產生的基礎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則分為公理性原則和政策性原則。
公理性原則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構成的原則,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導出來的法律原則,是嚴格意義的法律原則。政策性原則是一個國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慮而制定的一些原則
【簡答】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區別
1.在內容上,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它著眼于主體行為及各種條件(情況)的共性;其明確具體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適用上的“自由裁量”。與此相比,法律原則的著眼點不僅限于行為及條件的共性,而且關注它們的個別性。
2.在適用范圍上,法律規則由于內容具體明確,它們只適用于某一類型的行為。而法律原則對人們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它們是對從社會生活或社會關系中概括出來的某一類行為、某一法律部門甚或全部法律體系均通用的價值準則,具有宏觀的指導性,其適用范圍比法律規則寬廣。
3.在適用方法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當中的:如果一條規則所規定的事實是既定的,或者這條規則是有效的,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接受該規則所提供的解決辦法。或者該規則是無效的,對裁決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則的適用則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當中的,因為不同的法律原則是具有不同的“強度”的,而且這些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沖突的原則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簡答】法的本質:
⑴ 法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是法的本質的第一個層次。國家意志也就是指掌握國家政權階級的意志;法并非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意志”;階級意志和階級利益是不可分的。
⑵ 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是國家意志內容的最終決定因素,它是法的第二層次的本質。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一般指生產方式,也是社會經濟基礎,因而法是建立在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既不能從“唯意志論”來理解法的本質,認為法是以意志為基礎的,甚至認為法能創造社會經濟關系;也不能否認法的階級意志而僅講法是物質生活條件的反映,這也等于將法與經濟規律混為一談。
⑶ 經濟以外的因素,如政治、思想、道德、文化、歷史傳統等,對法所體現的國家意志也有影響。他們是法的本質的第三層次。法和這些因素在經濟因素起最終決定作用的條件下相互作用。
【簡答】馬克思主義關于法的本質有三個特性:正式性;階級性;社會性;
【簡答】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的本質:
⑴ 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本質首先在于它的階級本質,即它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全國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既體現了它的鮮明的階級性,又體現了它的廣泛的人民性,兩者是統一的。
⑵ 當代中國的法反映了工人階級的意志及其領導下的農民和知識分子(工人階級的一部分)的意志,還包括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意志。
⑶ 我國社會主義法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全國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是指全國人民在黨的領導下所形成的共同意志具有法的形式,而決不是指法本身是以意志為基礎的,更不是說這種意志創造了社會物質生活條件。
⑷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法,研究我國法的本質應認識它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法。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是我國的基本國情,是制定我國法律的根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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