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行政法學要點筆記(17)


五、行政程序法的內容和原則
(一)行政程序法的內容:
1.行政主體及利害關系人
行政程序由行政主體主持,由利害關系人參與。因此,行政主體和利害關系人構成了行政程序上的主體(或當事人)。
2.行政立法:不管一個國家信奉什么樣的權力分配理論,都不影響其行政機關擁有制定法規與行政規則的權力,但行政程序法是否應規定這一內容,各國(地區)的態度是不一致的。
3.聽證(hearing)制度:從一定意義上說,聽證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因為這一制度最能體現讓相對人參與的公正與平等精神。在沒有制定專門行政程序法的法國與英國,聽證則是其“自然公正”或“合理”原則的中心制度。
4.行政處分(具體行政行為)
海外行政法學上的“行政處分”,系指行政主體基于職權,針對行政相對人就特定的具體事項,所單方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它接近中國行政法理上的“具體行政行為”概念。規范行政處分是行政程序立法的中心任務,因此,幾乎沒有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行政程序法典不包括行政處分這一內容,但它并沒有設置專門的章節規范行政處分的一般原理 。
5.行政合同:亦稱行政契約或公法契約,系指行政主體基于職權,為實現國家的行政目標,同行政相對人或其它行政主體之間所簽訂的合同。
6.行政指導:指行政主體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基于職權對行政相對人所作的非強制性的引導活動,如勸告、希望、指導、指示、指引、鼓勵等。非行政處分,屬非正式行政行為。
7.法律救濟:行政法上的法律救濟制度,系指有關國家機關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控制和補救的制度。從理論上說,它主要包括行政救濟與司法救濟兩大部分。由于行政程序法是規范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法,而不是支配司法司法機關司法行為的法,所以世界上各種行政程序法一般不包括司法救濟。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
1.行政程序法原則的方式和內容:
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表現方式有兩類:一類是成文方式,即通過行政程序法典直接規定或間接體現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另一類是非成文方式,即通過判例或法理確立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前者如奧地利、美國、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德國、日本、中國中國澳門和中國中國臺灣等;后者如英國、法國等。
2.中國行政程序法原則的探討 :
(1),程序法定原則。
程序法定原則是指用以規范行政權利的行政程序必須通過立法程序使其法律化,行政程序法則是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的過程設置的一種程序制約機制。以行政程序來規范行政權,其主要內容是:①事先說明理由。②事中聽取意見。③事后告知權利。
(2)程序公開原則。
程序公開原則是指用規范行政權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到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一律向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開。行政相對人因此可以通過參與行政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社會民眾因此可以通過公開的行政程序,監督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權力。
程序公開原則應當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①行使行政權的依據必須公開。 ②行政資訊公開。 ③設立聽證制度。 ④行政決定公開。
(3)程序公平原則。
程序公平是指行政主體必須在程序公平的約束下,正當地行使行政權,尤其是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行政主體公平地行使行政權力,對于行政主體來說,它是樹立行政權威的源泉;對于行政相對人和社會來說,它是信服行政權的基礎,也是行政權具有執行力量的保證。
程序公平原則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①行政程序立法時,必須給予行政相對人應有的行政程序權利。
②行政主體所選擇的行政程序必須符合客觀情況,具有可行性。
③行政主體所選擇的行政程序必須符合規律或者常規,具有科學性。
④行政主體所選擇的行政程序必須符合社會公共道德,具有合理性。
⑤行政主體所選擇的行政程序必須符合社會一般公正心態,具有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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