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房地產法串講筆記(13)


(三)土地開發與復墾:
1、土地開發:土地開發是為擴大土地的可利用面積和提高土地利用深度,通過勞力、技術和資金的投入將土地由自然資源改造為經濟資源。
2、簡述土地開發的原則。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應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指導下進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我國土地開發利用的基本依據。
(2)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開發未利用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國家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江河灘地。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3)農業用地優先開發。適宜開發為農業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為農用地,不能開發為農用地的,可以開發為建設用地。
(4)保護開發者利益。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土地開發,開墾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3、簡述開墾的范圍和程序。
答: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進行。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應當劃定土地利用區,對可開墾的土地劃定范圍,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后依法進行開墾。
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1)經過開墾的科學論證和評估。論證和評估的目的,是保證開墾土地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進行。論證和評估內容一般包括選定的可開墾區,對生態的影響
是什么;是否有利于保護或改善當地的環境;是否有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等。?
(2)開墾土地要經依法申請批準。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4、地復墾是指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坍塌、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
土地復墾的實施:土地復墾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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