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房地產法串講筆記(14)


六、建設用地制度
(一)建設用地: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用地等。分類:
按土地所有權性質劃分,可分為國家建設用地和鄉(鎮)建設用地;
按建設項目大小可以分為:大型項目建設用地、中型建設項目用地、小型建設項目用地;
按利用性質可以分為:農業建設用地和非農業建設用地。
(二)國家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
什么叫國家建設用地?其來源是什么?
答:國家建設用地是指國家建設項目所需要占用或使用的土地,包括機關、部隊、社會團體、學校以及企事業單位、公益事業、城市基礎設施等一切建設工程所需用地。
國家建設用地的來源:國家建設用地必須是國有土地,國家通過一定的程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或無償劃撥給建設單位或個人使用。國家要出讓、租賃或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首要條件是國家擁有該幅土地的使用權。在下列三種情況下,國家可以劃撥或出讓、租賃土地使用權:(1)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用為國有;(2)國家依法收回國有建設土地使用權;(3)國有荒山、荒地,即將國有未利用土地改為建設用地。申請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用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2、農用地轉用審批:
(1)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2)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3)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3、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的審批:
(1)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向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選址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初步審查,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2)建設單位或個人向計劃管理部門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任務書;(3)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任務書、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等,向建設用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4)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5)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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