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房地產法串講筆記(5)


四、房地產法律關系:
1、房地產法律關系的概念
房地產關系經過法律的調整,即上升為房地產法律關系。
房地產關系是法律調整的對象,而房地產法律關系是法律調整的結果
2、房地產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什么?
答:(1)主體,即參加房地產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它既是權利的享受者,又是義務的承擔者,主要有以下幾類: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公民個人。(2)客體,即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一般說來,客體分為土地和房屋,它們屬于不動產。但是對土地而言,國家依法轉讓的不是土地所有權而是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依法轉讓、抵押的不是土地所有權而是土地使用權。
(3)內容,即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它是房地產法律關系的最基本的要素,也可說是主體雙方關系的落腳點。
五、房地產法與規劃法、建筑法、住宅法的關系
1、房地產法與規劃法的分工與聯系
答:《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更加具體的規定為:“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的,還應當報計劃主管部門批準,并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可見,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必須同時按照《城市規劃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要求進行,從特定意義上說,城市規劃法的部分規范也可被列為廣義房地產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城市規護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建設必須堅持“一書兩證”制度
第一,選址意見書
第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房地產法與建筑法的分工與聯系
答:根據《建筑法》,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根據《建筑法》,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3、房地產法與住宅法的分工與聯系
答:房地產法調整法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并不存在一部包羅萬象的房地產法。它涉及的范圍有:規劃、土地、房產、建筑、住宅等。
我國已經制定了《城市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筑法》還缺少《住宅法》
4、房地產管理體制
(一)我國房地產管理體制的沿革
1、建國后對房地產管理體制的探索
土地管理機構是跟據國家授權或分工專門管理城鄉土地的政府部門
2、改革開放以來的新發展:
1986年8月1日,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國家土地管理局正式,作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負責全國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1988年后國務院機構改革,設立建設部,負責全國城鄉建設行政管理,包括城鄉建設規劃、建筑業和房地產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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