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外國法制史知識點(69)


第二節 法西斯專政的法律制度
一、根本法(授權法、消除人民和國家痛苦法),1933年希特勒取得政權結束了魏瑪共和國的歷史,2月4日頒布《保護德意志人民緊急條例》禁止露天集會,解散、禁止政治集會和取締報紙發行的權力。同時制造“國會縱火案”,發布《保護人民與國家條例》,停止魏瑪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
1933年3月23日《消除人民和國家痛苦法》(授權法)是法西斯專政的根本法。時效規定4年,卻幾經延長,直到希特勒滅亡。“授權法”使希特勒集行政、立法和外交大權于一身,成為獨裁者。它規定聯邦政府有制定法律的權力;政府總理起草法律、頒布法律并使法律生效;政府不經立法機關的同意,得自由訂立對外條約,并發布命令施行;政府頒布的法律可與憲法相抵觸。還特別規定制定法律的權力僅授予現政府,即希特勒政府。
1934年7月14日《禁止組織黨的法律》規定國社黨是德國唯一政黨,其他皆以謀判論罪。1934年9月,總統興登堡去世,希特勒頒布《關于帝國最高領袖的法令》,把總統和總理合為“元首”,希特勒自為元首,終身任職。
希特勒為了貫徹法西斯“領袖原則”,實現國社黨專政和個人獨裁,1933年12月1日《關于政黨及國家之保障的法律》和1933年4月7日《文官任用法》,前者規定國社黨的法西斯主義是德國的指導思想,確立黨政合一的一黨獨裁制度,后者是種族主義和排斥異己的立法。
國社黨還將德國轉變為法西斯中央集權國家,1933年4月7日根據授權法制定《聯邦攝政法》,規定總統任命各邦攝政,普魯士總理由聯邦總政兼任;各邦攝政均由國社黨黨魁擔任。1934年1月30日《德國改造法》,廢除各邦代表制,2月又取消各邦國籍和聯邦參政會,聯邦制實際上被廢除。
二、民法和經濟法特點,是在納粹的“國家社會主義”旗幟下,加強國家干預,發展壟斷組織,維護容克地主和富農的利益,排斥資產階級自由主義、個人主義原則,貫徹反動的種族主義理論,恢復固有的封建傳統。
1、加強壟斷的法律魏瑪共和國時期,對卡特爾協定采取限制,如1923年11月2日《卡特爾法》。法西斯政權在1934年7月15日《卡特爾變更法》,將卡特爾裁判所的權力交給聯邦政府的經濟部長,實質要取消對卡特爾的限制。同日頒布《強制卡特爾法》,用國家權力促進壟斷組織的發展。
1934年11月27日《德國經濟有機建設的法律》全國成立6個經濟組,采用“比例制的卡特爾”,使全國經濟組織及下屬經濟小組、經濟商會都具有國家機構以的性質。為了爭取中小資產階級的擁護,1933年5月12日頒布《小商人保護法》。權力鞏固后法西斯向中產階級進攻,1937年10月制定《股權改革法》,導致中等階級的毀滅。
2、婚姻家庭法貫穿著反動的人種理論,禁止德國人同異族人特別是猶太人和有色人結婚。1935年9月19《德意志血統及名譽保護法》。1933年11月23日《婚姻及養子制度之濫用的禁止法》保護貴族的“家名”。還取消了魏瑪憲法男女平等的原則,恢復男尊女卑、家長制的婚姻家庭關系,驅婦女于三K(廚房、孩子、教堂)的政策。
3、世襲農地法1933年9月29日《世襲農地法》是典型的法西斯民事立法,規定“世襲農地”是75-125公頃的農業用地,擁有世襲農地的農戶稱為農民,只有日耳曼人和有人格者才能稱為農民。世襲農地只能由長子或幼子一人繼承,不得分割。世襲農地不因遺囑而變更,不能出售、抵押或無力清償債務而被沒收。目的是為了鞏固富農經濟,以作為法西斯政權在農村的支柱,同時,保證侵略軍隊和壟斷企業獲得充分勞動后備力量。
三、勞動法取消了魏瑪憲法的勞工會議制度和經濟會議制度,恢復和建立了最野蠻的封建法西斯的奴役制度。1934年1月20日頒布《國民勞動秩序法》是典型的法西斯勞動立法。1938年《為了完成具有特殊政治意義的任務而保障對勞動力的需要的決議》,規定政府有權調動任何一個國民從事任何勞動。
四、刑法法西斯時期,仍采用1871年帝國刑法典,但做了修改。1933《國社黨刑法》是一部類似法典形式的著作。法西斯刑法的基本特征是拋棄資產階級自由主義刑法的原則,保持和復活德國中世紀的刑法規范,貫穿著種族主義、恐怖主義,以野蠻、殘酷著稱于世。
1、拋棄了“罪刑法定主義”原則。法官可適用類推原則,處于高于立法者的地位。
2、用“意思刑法(危險刑法)”代替“結果刑法(侵害刑法)”,只要有犯罪的意圖、思想就要受到懲罰。
3、貫徹反動的種族主義。“素質說”是法西斯刑法種族主義理論的核心,認為人類的素質是人類行為的原因,犯罪的原因要到犯人的素質中去找。犯罪分兩類:一是由于素質低賤而犯罪,一是素質高貴的人偶發性的犯罪。1933年11月24日《對于危險的慣犯之法律》規定對危險的習慣犯以重刑和加重處刑并實行保安處分,正是以“素質說”為基礎的。
4、刑罰殘酷。
5、法院與訴訟。1933年3月21日設立特別法庭接管政治案件,不設陪審團。1934年4月24日又建立“人民法庭”取代最高法院審理“叛國案件”,不得上訴。
1933建立國家秘密警察(蓋世太保),有最高警察權,不受法律的任何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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