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外國法制史知識點(70)


第三節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法律制度
一、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
1、基本法的制定1945年5月8日,法西斯德國戰敗投降,分為西德和東德。1948年9月1日,西德11個州議會共派65名代表組成制憲議會,議會在波恩召開,起草的第一個憲法草案被美英法占領軍拒絕,1949年5月8日通過新草案,12日占領軍發表《同意書》,同時宣布《占領法規》。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又稱“波恩憲法”,它宣稱自己不是正式憲法,它的有效期限終止于德國的重新統一、正式憲法生效之日。它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它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根本大法。
2、基本法的基本特點
A、有關保障和平和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較多。它還確認聯邦德國可以轉移和限制自己的主權。
B、規定了違憲審查制度。1951年建立的憲法法院是獨立的憲法機關,但只有在法律規定不明確或有爭議時才受理訴訟,其職能有四個方面:解決聯邦與州間、各州間的爭端;解決聯邦各機構間的爭議;審查聯邦、州的法律是否違憲;處理公民提起的憲法控訴。此外,違憲審查制度還作為政治斗爭的重要手段。
C、最早在憲法中規定有關政黨的組織和活動原則。
D、規定的國家制度在魏瑪憲法的基礎上有所改進和發展。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而不享大權,受議會的監督。各部部長由總理任免,總統任命聯邦憲法法院法官須議會兩院同意。議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聯邦眾議院由普選產生的議員組成,聯邦參議院由各州任免的政府成員組成。眾議院選舉產生總理,總理對它負責。
聯邦政府的穩定和權力集中是基本法規定的國家制度的重要特點。聯邦政府是聯邦德國最高行政機關,其中總理權力最大,是聯邦政府首腦。總理向眾議院提出信任案遭否決時,得請求總統在21天內解散眾議院。總理可請求總統宣布緊急狀態,將立法權移歸聯邦參議院。“非常時期”建立的“非常政府”擁有獨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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