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外國法制史知識點(68)


第十九章 德國法律制度(現代)
第一節 魏瑪憲法
一、魏瑪憲法的制定和意義德國國民議會于1919年1月19日召開,2月10公布臨時憲法,改組了政府。議會怕革命勢力影響制憲工作,便在魏瑪召開會議和制定新憲法,終在7月13日通過新憲法,并決定在8月11日公布實施,這部憲法又稱魏瑪憲法,是現代資產階級的第一部憲法。它對現代資產階級憲法具有深遠影響。
二、魏瑪憲法的基本特點
1、規定了聯邦共和國的國家形式。
規定國家結構形式為聯邦,各邦憲法不能與聯邦憲法相抵觸,許多重大立法權聯邦單獨享有,其他立法權聯邦有優先權。規定國家管理形式是共和國,立法機關是聯邦議會:由聯邦參政會和聯邦國會組成。1871年帝國憲法中普魯士在各邦的特殊地位只受到限制而未予取消。參政會由各邦政府代表組成,權力不再凌駕于國會之上。國會由全德國選舉的議員組成。聯邦國會有立法權和修改憲法權,但受種種限制:參政會對它通過的法律有相對否決權,總統可用“交付國民表決”手段阻撓法律生效。
2、賦予總統廣泛權力。
總統由選民產生,對外代表國家,對內任命官吏、統率軍隊,有立法權,監督、召集、解散國會等。特別賦予總統“獨裁權”、“強制執行權”。“獨裁權”指總統得用武力恢復“公共安寧與秩序”,臨時停止憲法規定的基本人權:“強制執行權”指總統得用武力強制各邦遵守憲法和法律。后來反動勢力就是用它來建立法西斯專政的,這是魏瑪憲法的一個重要特點。
3、列舉了較多公民權利并標榜社會主義原則。
4、被稱為經濟憲法。
以專章規定“經濟生活”,規定了“經濟自由”、“工商業自由”、“契約自由”、“所有權受憲法保護”;保護“繼承權”、“土地所有權”;國家特別保護勞力;著作權、發明權、美術權、科技創作均受國家扶持等。但魏瑪憲法不再公開確認“私有財產不可侵犯”,而是強調“社會化”原則,主張對私有制實行限制。如所有權之行使同時當增進公共福利;按法律規定繼承財產所應征收之部分;因需要土地所有權得征收之;予以賠償地將私人企業“收歸國有”。
將私人企業施行社會化的原則如下:甲、唯有聯邦者得制定關于社會化的法律;乙、企業非到完全成熟,不得社會化;丙、非緊急時,不得違反企業主的意思將企業組成管理企業的公共管理機關;丁、對社會化企業負責賠償。所以,社會化并不是建立全民的社會所有制,不過是用國家資本主義的形式補充私人資本主義形式。
憲法還規定了“勞工會議制度”和“經濟會議制度”。勞工會議制度是確認工人和企業主共同管理企業,由雙方代表組成勞工會議。經濟會議制度,確認工人、工會、重要的職業團體代表和企業主的代表按經濟區組成經濟會議,全德有聯邦經濟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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