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金融理論與實務筆記第十一章:第二節


第二節 保險公司
一、 保險的基本知識
保險公司:以經營保險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一) 保險的概念
保險: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建立專門用途的保險基金,并對投保人負有法律或者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賠償或者給付責任的一種經濟保障制度。
(二) ★保險的基本職能
1、 分散風險職能;2、補償損失職能。(兩大基本職能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保險的基本職能:分散風險,分攤損失,起到“千家萬戶保一家”的互助共濟的作用。
(三) ★保險的基本原則
1、 保險利益原則(投保人對投保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意義:與賭博從本質上劃清了界限;防止道德風險的產生;合理衡量保險補償的程度。
2、 最大誠信原則(其內容主要包括告知與保證)
3、 損失補償原則――保險活動中最重要的原則
損失補償的方法:現金、修理、重置、恢復原狀四種。
保險補償的限制:以實際損失為限,這是最基本的限制條件;以保險金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4、 近因原則(引發保險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二、 不同類型保險公司的主要業務
(一) ★商業性保險公司的主要業務
現代商業性保險業務由人身保險、財產保險、責任保險、再保險四大部分組成。
1、 人壽保險公司
(1) 人壽保險(死亡保險、生存保險、生死保險)――最基本的人身保險
(2) 意外傷害保險(普通意外傷害保險、特種意外傷害保險)
(3) 健康保險(收入保險、醫療費用保險、死亡與殘疾保險)
2、 財產保險公司(財產損失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
3、 再保險公司(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保險人的行為)
(二) 政策性保險公司的主要業務――政策保險
政策保險:政府為實現其政治、經濟、社會、倫理等方面的政策目的,;利用保險形式實施的措施。(政府政策的貫徹落實,全面性、強制性)
1、 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和其他與對外經濟開發相關聯的業務)
2、 存款保險公司――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我國)
三、 我國保險公司的改革與發展
1949年10月20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北京成立,標志著新中國保險業的開端
我國保險公司自身存在的問題:風險防范意識不足,化解風險能力不強;呈現粗放型的增長方式;保險產品缺乏創新意識;許多保險公司在誠信經營方面存在問題。
措施;增強保險業風險的識別。預警、防范和化解能力;積極引入創新所需要的人才和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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