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學”論述題要點十三


1.試述貪污罪的概念與特征。
答: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1)主體應是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主要有兩個特征:
①必須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的人員或者上述機關、單位委派到其他單位的人員。
②必須是依照法律從事公務。
(2)客觀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①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權力與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
②必須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必須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3)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會發生侵害公共財產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試述挪用公款罪的概念與特征。
答: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本罪的基本性質是侵犯公共財物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以及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1)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在此前提下分為三種情況:一是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二是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三是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非法活動以外的活動,數額較大,挪用時間超過了3個月。
(2)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其范圍依據《刑法》第93條的規定予以確定。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但應注意,不應擴大使用人構成共犯的范圍,對于使用人只是單純提出借用公款的,不得認定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3)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權、使用權與收益權以及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將公款不法據為己有的目的,相反具有歸還公款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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