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學”論述題要點十二


1、試述妨害公務罪的概念與特征。
答: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阻礙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以及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1)客體為“公務”,公務的范圍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的職務,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的代表職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的職責,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的國家安全工作任務。
(2)客觀方面表現為四種類型:
①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是妨害公務罪的典型類型。
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A.行為所針對的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中國各級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習法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B.行為的內容是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C.必須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實施阻礙行為。
D.必須以暴力、脅迫方法阻礙執行職務。
②主體必須是已滿16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至于行為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有無特定關系,則在所不問。國家機關3-作人員也可能成為本罪主體。
③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為人明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在依法執行職務,而故意以暴力、脅迫方法予以阻礙,阻礙的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阻礙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是妨害公務罪的第二種類型。具體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行為。人大代表依法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執行代表職務。
(3)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是妨害公務罪的第三種類型。具體表現為,即以暴力、脅迫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4)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是妨害公務罪的第四種類型。具體表現為,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2、試述招搖撞騙罪的概念特征及其與詐騙罪關系。
答:(1)招搖撞騙罪是指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以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特征為:
①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招搖撞騙。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冒充行為主要包括三種情況: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此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他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三是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如騙取愛情、職位、榮譽、資格等,原則上不包括騙取財物。
②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明知自己不具有特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卻故意假冒,以謀取非法利益。
(2)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關系
本罪與詐騙罪所侵犯的法益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后者侵犯的是財產,因此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
①客觀要件不同:本罪必須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而詐騙罪的行為可以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任何手段。
②主觀要件不同:本罪原則上不包括騙取財物的目的;而詐騙罪以不法所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在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過程中,偶然騙取少量財物的,不影響本罪的認定,但本罪不包括騙取數額巨大財物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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