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學”論述題要點十四
1、試述濫用職權罪。
答: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濫用職權罪的特征
①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是指不法行使職務上的權限的行為,即就形式上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職務權限的事項,以不當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實施違反職務行為宗旨的活動。首先,濫用職權應是濫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一般職務權限。其次,行為人或者是以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實施職務行為;在出于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的情況下,即使從行為的方法上看沒有超越職權,也屬于濫用職權。最后,濫用職權的行為違反了職務行為的宗旨。或者說與其職務行為的宗旨相違背。濫用職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一是超越職權;二是玩弄職權;三是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說任意放棄職責;四是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根據刑法的規定,濫用職權行為,只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成立犯罪。
②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③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生破壞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合法性、客觀公正性的信賴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2)濫用職權罪的認定
成立濫用職權罪,首先必須有濫用職權的行為。成立濫用職權罪以造成重大損失為要件,但“重大損失”不限于有形的損失,而應包括無形的損失。
(3)濫用職權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397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濫用職權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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