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學”論述題要點十一


1、試述搶劫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1)客觀方面表現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是搶劫罪的手段行為;強行劫取公私財物,是搶劫罪的目的行為。
(2)主體是已滿14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觀上除具有搶劫的故意外,還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搶劫的故意,是指行為z-日Jl知自己的搶劫行為會發生侵犯他人人身與財產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2、試述盜竊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1)客觀上表現為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①盜竊罪的對象是財物,這里的財物既包括有體物,也包括無體物。既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物,也包括違禁品。
②盜竊罪的行為是竊取他人占有的財物。
③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
(2)盜竊罪的主體只能是已滿16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可能成為盜竊罪的主體,但單位集體盜竊公私財物,所盜財物由單位所有的,應以共同盜竊犯罪追究決定者與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3)盜竊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盜竊行為會發生侵害公私財產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試述挪用資金罪的特征及其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
答:(1)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但不包括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其行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時,成立挪用公款罪)。
(2)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在此前提下分為三種情況:一是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二是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三是進行非法活動的。
①本罪的對象是單位資金,因此,挪用單位資金以外的財物的,不成立本罪。
②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手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
③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④刑法根據挪用的不同情況,規定了不同的構成要件。其一,挪用單位資金用于營利活動與非法活動以外的活動的,如用于一般消費、娛樂活動等,必須數額較大,并且超過3個月未還。其二,挪用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的,只要求數額較大,不要求超過3個月。其三,挪用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不問挪用數額與時間,均認定為挪用資金罪。
(3)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單位的資金,而故意非法占有、使用。二者的主體要件相同,客觀行為也有相似之處,其區別主要在于:
①對象不完全相同:挪用資金罪的對象只能是本單位資金;而職務侵占罪的對象,除了本單位資金外,還可以是其他財物。
②行為不同:挪用資金罪只是暫時占有、使用單位資金,因而只是侵犯了單位資金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職務侵占罪是將單位財物據為己有,因而侵犯了單位財物的所有權整體。
③故意內容不同:挪用資金罪的行為人只是暫時占有、使用的故意,主觀上具有歸還資金的意圖;職務侵占罪的行為人出于不法所有的故意,不具有歸還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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