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學”第八章簡答題要點
1.簡述共同犯罪與犯罪構成的關系。
答:與單個人犯罪一樣,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犯罪構成為前提。從犯罪構成要件的意義上說,共同犯罪并沒有什么特殊性:共同犯罪的特殊性,表現在各個行為人的犯罪故意與犯罪行為的“共同”這一點上。
基于上述理由,共同犯罪應以符合同一個犯罪構成為前提。但是,二人以上在同一犯罪構成的前提下,分別具有不同的加重情節或者減輕情節的,不影響共同犯罪的成立。或者說,只要二人以上的行為符合某一犯罪的構成要件,即使對二人以上應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定刑,也不影響共同犯罪的成立。
如果二人以上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實施了某種行為,則只就他們所實施的性質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部分犯罪共同說)。
2.簡述共同犯罪的形式。
答:(1)任意共同犯罪與必要共同犯罪:(2)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與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3)簡單共同犯罪與復雜共同犯罪;(4)一般共同犯罪與特殊共同犯罪。
3.簡述犯罪集團的特征。
答:犯罪集團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人數較多。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為集團。
(2)較為固定。表現為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集團成員以首要分子為核心結合得比較緊密;實施一次或數次犯罪后,其組織形式往往繼續存在。
(3)目的明確。犯罪集團的形成是為了反復多次實施一種或者數種犯罪行為。
4.簡述間接正犯的成立范圍。
答:大體而言,間接正犯的成立范圍如下:
(1)利用沒有達到刑事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控制能力的人的身體活動;
(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為性的身體活動或者受強制的身體活動: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為;
(4)利用他人的正當行為,如利用他人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行為實現犯罪;
(5)利用被害人的行為;
(6)利用有故意的工具。
5.簡述教唆犯的條件及處罰原則。
答: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慫恿、勸說、利誘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教唆犯所教唆的對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須是達到刑事法定年齡、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人。否則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間接正犯;
(2)必須有教唆行為。教唆行為的實質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
(3)必須有教唆故意。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
教唆犯的處罰:(1)教唆他人犯菲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2)教唆不滿l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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