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學”第九章簡答題要點


1.簡述區分罪數的意義。
答:區分罪數,也就是區分一罪與數罪。行為人的行為究竟是構成一罪、還是成立數罪,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正確區分一罪與數罪具有重要意義。
(1)正確區分罪數,有利于準確定罪;(2)正確區分罪數,有利于適當量刑。
2.簡述繼續犯的特征及處理原則。
答:繼續犯具有以下特征:
(1)繼續犯必須是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同時繼續,而不僅僅是不法狀態的繼續;
(2)繼續犯必須是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不間斷地持續存在;
(3)繼續犯必須是一個行為侵犯了同一具體的法益,即犯罪:行為自始至終都針對同一對象,侵犯同一法益:
(4)繼續犯必須出于一個罪過。
對于繼續犯,不論其持續時間長短,均應以一罪論處,因為持續性的行為是在一個罪過心理支配下實施的,并且是針對同一對象侵犯同一具體的法益,因而符合一個犯罪構成。
此外,根據《刑法》第89條的規定,對繼續犯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這也說明對繼續犯只能以一罪論處。
3.簡述結合犯的特征及處理原則。
答:結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1)結合犯所結合的數罪,原本為刑法上數個獨立的犯罪。
(2)典型的結合犯是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結合成為另一個獨立的新罪,用公式表示就是:甲罪+乙罪=丙罪,丙罪便是結合犯。刑法將數個獨立的犯罪結合成為其中的一個罪的,也可以視為結合犯。
(3)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被結合為另一新罪后,失去原有的獨立犯罪的意義,成為新罪的一部分。
(4)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結合為另一個獨立新罪,是基于刑法分則的明文規定。
對于結合犯,當然以所結合的新罪論處,即以一罪論處.而不能以數罪論處。但我國刑法沒有規定典型的結合犯。
4.簡述吸收犯的特征及處理原則。
答: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數個獨立的符合犯罪構成的犯罪行為; (2)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罪名;
(3)數行為之間具有吸收關系,即前行為是后行為發展的必經階段,后行為是前行為發展的當然結果。
由于吸收犯的前后行為之間存在必經階段與"當發展之間的關系,故只能以一罪論處,而不能認定為數罪(參見《刑法》第171條)。
5.簡述想象競合犯的特征及其處罰原則。
答:想象競合犯具有兩個基本特征:
(1)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一般認為,所謂一個行為,不是從構成要件的評價上看是一個行為,而是基于自然的觀察,在社會的一般觀念上被認為是一個行為。
(2)一個行為必須觸犯數個罪名,即在構成要件的評價上,該行為符合數個犯罪的構成要件。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往往是因為該行為具有多重屬性或者造成多種結果。
對于想象競合犯,應按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的一個重罪論處.而不以數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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