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學”第七章簡答題要點


1.簡述故意犯罪形態與故意犯罪階段的關系。
答:犯罪形態與犯罪階段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約。在犯罪預備階段只能出現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形態;在犯罪實行階段,只能出現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與犯罪既遂形態。犯罪形態是靜止的行為狀態,犯罪階段則是動態的發展過程;犯罪形態沒有先后連續性,犯罪階段則具有連續性;一個故意犯罪行為可能經過幾個階段,但不可能出現幾種形態。
2.簡述犯罪預備的特征與處罰原則。
答:犯罪預備具有以下四個特征:
(1)主觀上為了犯罪;(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3)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
(4)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根據《刑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簡述犯罪未遂的特征與處罰原則。
答: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以下特征: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三種情況:
①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種事實使得犯罪分子認為自己客觀上已經不可能繼續實行犯罪,從而被迫停止犯罪。
②抑止犯罪行為的原因,即某種情況使得行為人在客觀上不可能繼續實行犯罪或者不可能造成犯罪結果。
③抑止犯罪結果的原因,即行為人已將其認為應'-3實行的行為實行終了,但意外情況阻止了結果的發生。
根據《刑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簡述犯罪中止的特征與處罰原則。
答:(1)中止的時間性。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在犯罪行為開始實施之后、犯罪呈現結局之前均可中止。
(2)中止的自動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分標志。
(3)中止的客觀性。中止不只是一種內心狀態的轉變,還要求客觀上有中止行為。
(4)中止的有效性。不管是哪一種中止,都必須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
以下三種情況均成立犯罪中止:
①行為人的中止行為獨立防止了結果發生時,成立犯罪中止。
②行為人的中止行為與其他人的協力行為,共同防止了結果發生時,只要能夠認定行為人作出了真摯的努力,也成立犯罪中止。
③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結果發生,而且結果沒有發生,即使行為本身偶然未能導致結果發生,或者客觀上完全由于他人行為防止了結果發生的,也成立犯罪中止。
根據《刑法》第24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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