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學”第五章名詞解釋(1)


第五章
1.犯罪構成:是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主客觀要件的有機整體。
2.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構成的組成要素,即要件的總和形成犯罪構成。
3.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的要件。
4. 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按照刑法理論的通說,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認識活動即可確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便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
5. 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如果需要法官的規范的、評價的價值判斷才能認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就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6.犯罪客體:是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利益(法益)。
7.一般客體: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法益整體。
8.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類法益。
9.直接客體:是指具體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體法益。
10.復雜客體:是指同一犯罪行為同時侵犯了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具體的社會關系。
11.犯罪對象:是指犯罪行為所直接作用、施加某種影響的具體的人或物。
12.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
客觀事實特征;它說明某種犯罪是通過什么行為、在什么情況下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造成了什么后果。
13. 結果犯、行為犯與結果加重犯:結果犯是指行為終了與結果發生之間有一定時間間隔的犯罪。行為犯是指行為終了與結果發生之間沒有時間間隔的犯罪。結果加重犯,亦稱加重結果犯,是指法律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基本犯罪),由于發生了嚴重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
14.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15.犯罪主體: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犯罪行為并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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