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學”第四章名詞解釋
更新時間:2013-03-14 09: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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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學第四章名詞解釋:社會危害性、自然犯與法定犯等
第四章
1.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的侵犯性。
2.自然犯與法定犯:自然犯是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傳統型犯罪,法定犯是沒有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現代型犯罪。
3.隔隙犯與非隔隙犯:隔隙犯是指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的時間的、場所的間隔的犯罪。非隔隙犯是指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沒有時間、場合間隔的犯罪。
4.國事犯罪: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5.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要件或者刑罰加重、減輕的法定事由的犯罪,稱為身份犯。
6.親告罪:是指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7.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減輕情節的犯罪。
8.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則條文以基本犯為基礎規定了加重情節與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為結果加重犯與情節加重犯,實施基本犯罪因發生嚴重結果,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稱為結果加重犯;實施基本犯罪因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稱為情節加重犯。
9.減輕犯:是指刑法分則條文以基本犯為基礎規定了減輕情節與較輕法定刑的犯罪。
10.犯罪: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集體所有或公民私有財產,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權利,以及其它依法應受刑法處罰的危害社會行為,都是犯罪,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11.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對違反刑事法律義務的行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種應有的、體現國家根據刑法對該行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評價的承擔標準。
12.法律上的(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或應當受到什么樣的處罰的不正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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