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民事訴訟法學》第十七章串講資料


第十七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節 第二審程序概述
一、第二審程序的概念
第二審程序是指當事人對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據此對案件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序。
二、我國二審程序的性質
在視野范圍內二審程序的性質一般來說,可以分成兩大類:一類是復審制,第二類是續審制。
所謂復審制是指二審法院可以拋開一審的判決,對案件進行一次重新的全面的審理。而續審制則是指在依審判決的基本方面對二審的案件進行一個進一步審理,它的審理只是對上訴人對一審判決中。聲明不服的部分進行審查,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不符合的部分,法院是不會審查的。例如:在續審制的情況下,如果依審判決有三項,當事人對第一項聲明不服,而對第二、三項沒有聲明不服,這時二審法院集中審理第一項判決,而對第二、三項沒有聲明不服不予審理,我們國家為了強調尊重當事例人意愿,并強調訴訟的效率性。我們國家目前采用的是一種續審制。換言之,我們國家的二審法院所審理的對象只是當事人聲明不服的判決內容,而當事人沒有聲明部分判決內容,二審法院是不予審理的。
三、一審與二審的之間的區別
1.程序發生的基礎不同。一審程序所發生的基礎是當事人的起訴權,發生原因是因為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當事人的行為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從而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糾紛,保護合法權利;而二審程序發生的基礎是當事人的上訴權,是當事人認為一審的判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2.當事人提起訴訟程序的理由不同。一審中理由是對方當事人侵害了自己合法權益,二審中上訴的理由是一審法院裁判存在錯誤。
3.兩者的職能不同;一審中一審的職能主要是通過解決糾紛來保護當事人的法權益。而在二審中除了要進一步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權益之外,二審法院還負有監督一審法院審判的功能,并且要糾正一審法院錯誤,有一種監督和糾錯的職能。
4.兩者的審判組織不同;一審的審判組織和二審審判組織是不一樣的。一審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解釋程序。普通程序用是的合議制,而簡易程序用的是獨任制。有兩種不同的審判組織,但二審中一律采用合議制。因此兩者的審判組織是不一樣的。
5.一審和二審案件的審理方式存在的差別,一審中一律要求不管是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一律要求法院開庭審理案件,但是二審法院要求原則上開庭審理案件。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不開庭審理。所謂的不開庭審理叫做徑行裁判。
6.兩審法院所做出的判決的效力不同。一審法院所做出的判決效力是待定。如果當事人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天內提起了上訴,則一審判決沒有效力;如果當事人在一審判決做出后,15天內沒有提起上訴的,則一審判決發生效力。所以,一審判決在做出之時,效力是待定的;但兩二審判決效力是確定的。
第二節 上訴的提起與受理
一、上訴的提起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1.提起上訴的條件:
(1)發動上述的人必須是發動上述必須具有符合法定條件的一個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上訴人必須是對一審判決聲明不服的一審當事人,但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一審判決中無需承擔責任的無上訴權。
?、俦簧显V人應當是與上訴人具有利益沖突的一審當事人。
②如果各方當事人均提起上訴的,均列為上訴人。
必要共同訴訟人一人或數人提起上訴,如果必要共同訴訟人中的一人,提起了上訴,而上訴的內容是對法院在原被告之間所分配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服的,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分擔有異議,對方當事人未被上訴人,其余未提起上訴的共同訴訟人按一審中的訴訟地位列明;如果上訴的內容是與其他共同訴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分擔有異議,則其他共同訴訟人未被上訴人,一審對方當事人按一審地位列明。
(2)被上訴的判決或者裁定是法律允許上訴的判決與裁定。
(3)上訴必須在法定的期間上訴內提出。判決上訴期是當事人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天內;裁定是當事人收到裁定書之日起的10天內。
(4)上訴只能向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5)必須遞交書面上訴狀。當事人上訴的方式,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人既可以向原審法院做出判決的一審法院來提交上訴狀,也可以向原審法院的上級(直接上訴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上訴狀都是可以的)。兩種方式都是合地合法的上訴方式。
2.提起上訴的程序
當事人既可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狀,也可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交上訴狀。
二、上訴的撤回
程序的發動者自愿的撤回發動等量齊觀申請,從而使程序中結,換言之,如果上訴人撤回上訴,二審案件就不會繼續審理下去,但注意的是一審中的撤訴與二審中的撤回上訴發生的法律效果是不一樣的。撤回上訴只是處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而對于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并沒有影響,換言之,如果當事人在一審撤訴后,仍然能夠就同一個訴訟標的再次起訴。但如果當事人在20當中撤回上訴,一審判決就會因為當事人撤回上訴而立刻生效成為一個生效裁判。
上訴人可以撤回上訴。但撤回上訴與撤訴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撤訴后當事人仍然可以重新提起訴訟;撤回上訴后一審裁判立即生效,當事人不能再行提起上訴。
第三節 上訴案件的審理
一、上訴案件的審理范圍
1.上訴案件既可審理法律問題,也可審理事實問題。
2.我國二審采用續審制,原則上僅審理一審判決中上訴人聲明不服的一審判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一審判決中存在明顯違反國家禁止性法律規定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義或者違反了一個社會的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二審案件的審理方式
1.二審必須采用合議制,并且合議庭全部由審判員組成,不得加入人民陪審員。
2.二審案件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但在外情況下也可以不開庭就審結案件,所謂的不開庭審案件這種方式叫做徑行裁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徑行裁判有四種情況可以適用:
(1)對裁定的上訴;
(2)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明顯是不成立的;
(3)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錯誤由于二審方面所審查的內容不是事實問題,而一個法律需要的問題可以開庭無需裁判;
(4)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判的。
徑行判決并不等于書面審理,應該說書面審理是徑行裁判的主要方法,但除書面審理之外作為法院的二審法官,可以通過單獨、單方面或者雙方面來詢問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方式來輔助裁判,所以徑行裁判的內容既包括書面的審查也包括法官在一定的場合下面來向當事人詢問以了解案件事實的方法。
三、案件的審理地點
為了貫徹民事訴訟的“兩便”原則,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既可在一審法院審理案件,也可在二審法院審理案件。
四、審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案件一律審限為三個月,從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三審法院就應該把案件給審結,同時有一個例外規定,如果在三個月內確實無法審結案件的,經過本院院長的批準可以適當的延長審限。
五、宣判地點
既可以由在二審法院本院直接宣判;也可以由二審法院委托一審法院向當事人代為宣判。
第四節 二審案件的裁判類型以及調解的特殊規定
一、二審案件的裁判類型
判決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正確,也就是一審的判決沒有瑕疵的,
二審法院就會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依法改判
二審法院對案件經過審查之后,如果有條件直接來改判的,二審法院可以直接把一審判決進行修改形成新的判決。
1.一審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
2.一審認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可以對事實問題查清的。
三、發回重審
發回重審有兩種情況:
1.一審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裁判的公正性;
2.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發回重審的次數要受到限制,只能發回重審一次。如果經發回重審后裁判仍有問題的,案件由上級法院提審,不再發回重審。
四、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這種裁判方法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可以使用二審法院通過審理案件發現法院對于本案是沒有主管權的。這種情況可以由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五、二審的調解
調解原則貫穿于民事訴訟的過程的始終的,一審、二審中都可以進行調解。調解的內容不僅僅局限于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雙方當事人可以就全案的內容進行全面調解。
1.如果一審法院對于當事人訴訟請求漏審一個或者若干個,二審法院可以對一審法院漏審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的,應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2.一審漏列當事人的,二審可以請漏列的當事人參加訴訟,一起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如果調解不成功,一、二審法院就只能夠把案件發回到一審法院進行重新審理。
3.二審中,原審原告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起反訴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4.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如果二審法院認為應當準許離婚,可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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