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民事訴訟法學》第九章串講資料


第九章 民事訴訟證據
第九章講了民事訴訟法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內容是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這個規則一般稱為證據法,是民事訴訟當中非常重要的制度。曾經一名外國學者做了這樣一個比喻:民事訴訟的證據制度,就好比是民事訴訟法中的脊梁。如果民事訴訟法沒有了民事訴訟證據的話,那么整一部民事訴訟法也會陷入癱瘓。為什么說證據制度有如此高的地位呢?證據制度是一項發現案件真實情況,讓法官賴以認定證據的一項制度。
在法庭上,法官與當事人互動的過程就是要達到兩個目的:一是要發現案件的真實情況,查清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哪一些是真實的,哪一些是虛偽的,發現真實,認定真實是第一項工作;二是在發現真實認定事實的基礎上適用法律。后面這項工作相對簡單,有了基礎事實,要適用法律只需對有關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和適用。在學民法時,如果有案例分析題,只要對應相應的條文就可以得到正確的答案,但與法官判案不一樣,在分析題當中,事實已經知道,法官在審理當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查明案件的事實。
案件事實發生在過去,我們只能通過現存的一些蛛絲馬跡發現發生于既往的事實。整個訴訟的過程非常漫長,其中90%的時間是發現案件的真實情況,用于發現案件真實情況的方法就是證據。因此,證據制度是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而民事訴訟等程序中的大部分內容都與發現真實、運用證據相關聯。
第一節 民事訴訟證據概述
一、證據的概念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概念: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
也就是說民事訴訟證據本身就是一種事實,其作用就是證明發生在過去的案件的真實情況。人類在有了國家有了糾紛之后都是用訴訟來解決矛盾與糾紛。在人類尚未進入文明時代時,人類用于是發現證據真實情況的方法是神判法。是依靠神的意志,神的判斷來認定案件真實情況的一種制度。這是非常愚昧的制度。
比如說在法庭上甲說乙偷了他錢,乙說自己沒有偷錢,這時法官會讓差役支起一口大的油鍋,命令原被告雙方把手放入沸騰的油鍋中,這樣原被告雙方的手就會受到很重的燙傷,法官會讓差役們把雙方的手用紗面包起來,并且蓋上封印不讓治療。三天之后,在法庭上當著老百姓的面把紗面拆開,傷恢復得快的人就認為是得到了上天的眷顧,手傷得嚴重的人就被認定為錯誤的人,而手恢復得快的人就被認為是正確的人。就靠這種方法來認定事實。
又比如說,一個婦女被他的丈夫指責犯有通奸罪,把婦女放進一個豬籠中,扔到河流中,一柱香時間后,把這個婦女撈出來,如果這個婦女被淹死了,就認為上天已經懲罰了她,判了死刑;如果撈上來沒有死,就認為上天認為她是貞潔的,司法官就判定她并沒有和別人能奸。
在今天看起來,在當時的神判法是非常野蠻、愚昧和落后的。但這些方法屬于當時人類的認識水平。我們今天判決的方法對于未來的人來看,也是非常愚昧的。所以愚昧與進步與否要放在一定的歷史時期來看。在當代,認定事實比較科學的方法就是用證據的方法來發現發生在過去的案件的真實。證據能發現過去真實情況的原因來舉例說明。
比如一個人眼圈發黑,這是存在現在的一個事實。我們就可以推測這個人昨天晚上沒有睡好。這個人熬夜是發生在過去的一個事實。黑眼圈這個現在的事實用來證明過去事實,黑眼圈就是一個證據。這個人昨天晚上熬夜就是證據證明的對象。在兩個事實之間有一個聯接點是人類的經驗。如果熬夜,第二天眼圈一般是發黑的。依靠經驗就可以通過現在的事實推測出發生在既往的事實。比如說在法庭上看到一個借條寫著被告欠原告一萬塊錢?,F存的事實說明被告在過去的某個時間向原告借過錢。因為經驗告訴我們一個人不會無緣無故地給別人寫欠條
換言之,證據就是現在存在的為我們能看到的事實,這個事實根據人類的生活經驗是能夠推導出來一個發生在過去的事實的。這種用來證明發生在過去的事實的現存的事實就把它稱為證據。這就是所謂的證據的概念。
二、證據的特征
證據的包括三個基本特征包括: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這三個特征講的是證據材料的證據能力。
證據能力就是一個證據材料有資格成為法官判斷過去事實的依據。反之,如果它不具有證據資格的話就不具有證據能力??陀^性、關聯性、合法性就是衡量一個證據是不是能成為法官判斷事實依據的資格。證據的三個特性是證據材料走進法庭、法官自由心證的入門的條件。
第一個特性強調證據必須有一個客觀性。它有兩個含義,一是證據材料本身的真實性。二是證據材料本身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想象出來的。例如原告向法官說昨天晚上做了一個夢,夢見上天告訴說錢是被被告偷的。夢境并沒有客觀性而是主觀想想象出來的。
第二個特性是證據的必須與待證事實有關聯性?,F實證據與過去事實有無關聯性就是運用經驗是否把兩個東西聯系起來。例如,黑眼圈現在的事實與這個人昨晚沒有睡好,經驗告訴我們是有關聯性的。又比如說,一個人第二天早上神采奕奕,與他昨天晚上打麻將輸了錢就沒有關聯性,在生活中兩者沒有存在聯系,因此,就沒有關聯性。關聯性是根據生活經驗來判斷的。在判斷證據方面強調經驗的存在,在西方國家對法官都有年齡要求,年輕人不能當法官,只有生活閱歷豐富、中年以后的人才可以當法官。
在外國,不同的法庭對法官的要求不同。比如審理離婚案件的法庭,對于法官必須是有婚姻經歷并且是中年以上。裁判者對于婚姻要有經驗。如果一個沒有結婚甚至沒有戀愛經驗剛剛畢業的小伙子,對一個丈夫因為自己妻子做飯草率而提出離婚的事情就會不理解。
證據的合法性是考核的重點,強調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證據形式的合法性,二是證據收集過程的合法性。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有七種形式訴訟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勘驗報告及鑒定結論。當事人向法官提供的證據材料必須是七種中的一種,否則就會認為不具有合法性。
證據收集過程的合法強調,
第一,法院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不能采用刑訊逼供的方法。刑迅逼供是嚴重違反證據收集程序的。如果用這種方法收集的即使是真實的,也不會被法庭采納。
第二,當事人在自行收集證據時,收集的手段不能侵犯對方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妻子懷疑丈夫包二奶,就雇請私人偵探跟蹤丈夫,有一天私人偵探報告說他的丈夫和情人進入一個房間里,這個妻子就雇傭開鎖匠把房門強行撬開,用攝錄機把丈夫和情人通奸的鏡頭拍下來,這是可以證明丈夫有通奸行為,但是她這種行為侵犯了他丈夫及情人的人身權。首先,破門而入,侵犯了憲法中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拍攝隱私鏡頭,侵犯了隱私權。因此,即使妻子的證據真實,但是在證據收集過程中違反了證據收集的合法性,而不會被法庭所采納。
以上說的三種特性是判斷證據材料有無證據資格的條件。如果違反其中任何一個,哪怕證據是真的,最終也不會被法庭采納。
民事訴訟證據的上述三個特征直接決定了有關證據材料證據能力的有無,所謂證據能力,是指一種證據材料成為證據的資格。上述三性并不能決定證據的證明力。
第二節 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
本節所講的分類并非根據法律條文進行的分類,而是根據證據的功能而進行的學理上的分類。
一、本證與反證
負有證明責任一方當事人為了證明自己主張所提出的證據為本證;不負有證明責任一方當事人為了反駁對方主張所提出的證據為反證。本證與反證必須與證明責任的分配相結合。
證明責任一個法官面對原被告雙方的陳述有三種心理狀態。
比如說原告說被告借了錢,被告有沒有向原告借過錢,法官的心理狀態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不信;第二個層次法官相信;中間的層次是半信半疑。如果法官不相信被告向原告借錢,就宣告原告敗訴,
如果法官對于原告與被告有無債務關系,處于半信半疑狀態,就會規定證明責任
所謂證明責任是指一種風險,強調法官的心理狀態處于一種半信半疑的狀態時,由其中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例如說本案的證明責任由原告來承擔,就是法官的心理狀態處于半信半疑狀態時,本案的不利后果就由原告來承擔,就認為被告沒有向原告借過錢。
如果這個案件的證明責任由被告來承擔,當法官不知道被告有沒有向原告借過錢時,就認定被告向原告借過錢。判決被告敗訴。結合證明責任的原理及本證和反證的概念,本證是負有證明責任一方所承擔的一種證明活動。而反證是不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反駁對方的一種證明活動。
假設本案的證明責任是由原告來承擔的。原告的證明活動達到使法官相信地步。不負有證明責任被告,他反駁原告所說的話,所使用的證據只要使法官處于半信半疑的狀態。被告就可以勝訴。
區別本證與反證的作用在于強調本證的效果與反證的效果是不同的,本證需要是法官建立心證,即讓法官“相信”,反證不需要讓法官“不相信”,只需要讓法官半信半疑就可以了。故此,本證的負擔要高于反證。
二、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直接來源于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為原始證據;在經過一定環節后,間接來源于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為傳來證據。
例如一份合同的原件就是原始證據,而這個合同經過復印之后復印件就是傳來證據;又比如說用錄像機拍下來的現場的母帶,經過復錄后產生了復制的帶子,復錄的帶子就是傳來證據。區分證據與傳來證據的意義所在兩種證據的證明力是不一樣的。
證明力是對于案件事實的證明力度。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區別兩種證據的意義在于:原始證據的證明力要大于傳來證據的證明力。當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的內容相矛盾時,法院將采信原始證據。因為偽造傳來證據比領先原始證據要容易。
比如說有一份合同原件。標的金額為一萬元,如果當事人想把一萬元改成一千元,就必須去掉一個零,必須尋找一些特殊的藥水涂改它,是比較困難的。但是如果要偽造復印件,就可以用一小張白紙把零蓋住,再用復印機復印。
三、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單獨憑借某一證據就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該證據就是直接證據,如單憑借款合同或者借據就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借貸關系的存在。
單獨憑借某一證據不能證明案件事實,但該證據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之后,亦能證明案件的事實,該證據就是間接證據。例如一份合同原件,上面寫著李四向張三借一萬元,并承諾于2005年1月1日將錢還清,這份借款合同是一份直接證據。孤證也是可以定案的。
但是如果張三借李四錢后沒有打欠條,張三為要回錢就提供以下證據:張三某段時間手頭拮據、王五目睹張三曾在某天晚上到李四家中、吳七目睹張三從李四家中出來時手持一厚厚的信封,并且逢人便夸李四心腸好、劉八親眼目睹張三從一個信封中取出1萬元還給了債主。上述證據單獨均不能證明張三曾向李四借款1萬元,但在相互印證之后卻能夠證明該事實。因此為間接證據。區分間接證據和直接證據的意義在于:如果在法庭上只看見一份證據,如果這份證據是直接證據就可以定案;如果是間接證據,就要提醒法官間接證據孤證不可定案。即使有若干個間接證據在一起,必須考察這些證據在一起是否相互矛盾,是否能組成一個不會攻破的證據鎖鏈。
第三節 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
本節所講的種類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列舉的法定證據種類。我們國家的《民事訴訟法》一共規定了七種法定證據,下面一一來學習。
一、書證
1.概念:書證的本質強調用證據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證據本身并不一定是“書”。
例如金庸的小說《鹿鼎記》中有一個情節:韋小寶在神龍教教徒的指引下,把一塊大石碑運到了神龍島上,石碑上寫的是蝌蚪文,他假意背誦這些蝌蚪文,內容是洪教主是先夫有獎,受予天其,神龍教日后必定一統天下洪教主最終能登上皇帝的寶座。這個石碑的碑文就是證據,證明對象是洪教主福大命大,洪教主日后的成就會高于皇帝。
這是一個一個證明對象,石碑是一個證據。石碑不是書,但它是一個書證,因為石碑的證據是依照內容來證明案件的事實的。所以我們強調書證本身并一定是書,書證只要以自身的內容來證明案件的事實的話就叫書證。
2.書證的分類
(1)處分性書證與報道性書證;處分性書證是指在書證中涉及到產生變更或者消滅一定法律關系內容。報道性書證是書證中的內容不涉及到產生變更和消滅法律關系內容。譬如說原告雙方簽訂的合同是一份典型的處分性書證,合同當中對合同關系予以建立,并對合同的內容做出明確約定。
報道性書證比如說在以前的皇宮內部是有一些存檔的,存檔一般就是皇帝的起居住,就是把皇帝的日常生活的起居細節記錄下來。這種書證并沒有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法律關系,而是把一個事實的過程客觀的記錄下來,這種書證叫做報道性書證。
(2)特別書證和一般書證:一般書證是指書證的形勢在法律上是沒有法律約定的,沒有明確要求。沒有明確要求的書證是一般書證。相對應,如果法律對一個書證的形勢是有一般要求的就叫做特別書證。
例如,房產證是一個書證,是一個證明房屋產權歸屬的書證。房產證是一個特別書證。因為我們國家對房產證的格式和樣式都有一個明確規定。如果房管部門給寫一張白紙,上面蓋一個公章說,該房屋歸某某所有,這個房產證是沒有房產證的效力的,因為他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形勢。故此,我們區分特別書證和一般書證的目的在于,如果法律對于某個書證規定為特別書證。而這個書證又沒有達到法律要求的形勢。它是不會產生相應的證據效力的。特別書證,如果不符合法定形式則沒有效力。
(3)公書證和私書證:公書證是指由國家機關報所制定的書證。私書證是由國家機關以外的個人或私企非國家機關所制度的書證。區分公書證與私書證的目的在于公書證的證明力要高于私書證。如果一份公書證和一份私書證它們的證明對象一樣,內容相矛盾,法院肯定會采取公書證而不會采取私書證。
二、物證
用外部物理形態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為物證。
我們必須把它和書證區別開來。有的同學認為書證與物證很好區別,一個是以外部客觀的物理特征來證明客觀事實,一個以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為什么容易混淆呢?在司法學當中并不是這么簡單的。例如:現有一個證據
大家考慮,一本燒毀的賬本是書證還是物證呢。我想現在馬上說出結論的同學可能是錯誤的。因為我們要衡量這個證據是書證還是物證,必須看一下他的證明對象是什么。因為只有我們搞清楚了證明對象,才能知道這個證據用什么東西來證明事實。
假設我們的證明對象是某會計企圖毀滅證據,很明顯,一本燒毀了一半的帳本是用它的外部形態,用它曾經的被燒毀一半這一外部形態來證明事實的。這時,它是一種物證。如果我們要證明的不是會計企圖毀滅證據,而是要證明帳目有問題。一本燒毀了一半的帳本怎么來證明帳目有問題呢?通過看另外一半沒有被燒毀的帳本的內容,我們可以發現帳目有問題,很明顯,這是用帳本中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中的事實的。因此這就是一個書證。
因此,我們在判斷一個證據是書證還是物證時,我們不要倉促下結論,必須首先看清楚究竟這個證據的證明對象是什么,然后再看一下這個證據是用它的內容還是用它的外部物理特征來證明證明對象的。
三、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主要是指錄音、錄像、計算機的存儲。視聽資料的共同特征是依靠磁來記錄事實記錄音像。曾經有一個故事,新疆有一座山叫自鳴山,有一對情侶晚上散步到了自鳴山,在山下坐著,就聽到風中傳來一陣幽幽的女聲,這種聲音從風中在山中傳出來,散步的情侶就以為是碰上女鬼了,后來,經過科學家研究,其實這座山是一座磁山,磁山上的所有砂子都具有磁性。這些磁砂經過風吹或日曬后就具備了某種條件,就可以把以前的人在山下所說的話錄下來。
遇到其它條件,比如說一陣風刮過來,沙子就會相互磨擦,就會像錄音機一樣將曾經錄下來的聲音重新播放出來。于是那對在磁山下散步的情侶就聽到了以前的人在山下所說的話。不是碰上女鬼,而是碰上了大的錄音機而已。
所有用磁力來記載音像的證據都稱為視聽資料。視聽資料能夠掌握它的證明力就可以了。但是視聽資料具有兩個不好的特征:
(一)視聽資料具有片段性,容易斷章取義,不能再現事實的全貌。比如說,一天晚上,一個房間的幾個朋友在打麻將。為了模仿電視中的賭博情節,就用撲克牌作賭注,每張牌的面值是一百萬。
這一百萬在他們的真實含義中只是一個西瓜,兩百萬是兩個西瓜,如果是一千萬就是一頓飯。如果一個人在打麻將時作了錄音,錄音上說:今天晚上我們算一下賬,你最終欠我兩百萬,要在一個星期內支付。另一個人說,這個周末就把這兩百萬給你。這兩百萬就是周末把兩個西瓜拿回宿舍給他們吃。如果我們不把這段錄音放在事實的背景下面,很可能變成某人欠另外一個人兩百萬人民幣,并且同意在本周末把兩百萬支付給債權人。因此,視聽資料本身具有片段性。不能再現事實的全貌。
(二)是由于視聽資料容易偽造。在網上大家可能會看到一些移花接木的照片,比如把明星的頭像放在一個人身上,把一個健美先生的身子放在一個普通人下面。這引起現象說明視聽資料是很容易偽造的。由于這兩個原因,所以視聽資料的可信性是比較低的。只有錄像錄音有其他證據相互輔助,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故此視聽資料一般只能作為間接證據使用,不可孤證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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