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民事訴訟法學》第十章串講資料


第十章 期間與送達
在講完全了證據法制度之后,我們從證據法到具體的審判庭審程序之前,有幾個比較小的制度,在一起學習一下,在學習過程當中并不需要把課本當中的所有問題都掌握,我們只是選擇當中一些重點的問題掌握就可以了。
第一節 期間
一、期間的概念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所謂期間是指一個時間段,在民事訴訟期間指的是一個當事人從事活動的一個時間段,更確切的說它是一個時限。也就說人民法院指定或者由法律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從事某項訴訟活動,所具有的時間范圍。如果法定一個期間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期間之后當事人如果超過期間會受到是失權后果,所以遵守期間的當事人才能獲得有利的法律效果,因此遵守期間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問題。
(一)關于期間的種類
在我們國家的民訴訟法中期間可以有兩種分類方法。第一種分類方法根據期間的確定形式可以把期間分成兩類:
(1)法定期間
法定期間,是指期間的長短。比如說,當事人從事某項法律活動,它的期限長短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比如說,我們這國家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上訴期為期收到判決之日起的15天,它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因此上訴期間它是一個法定的期間。
(2)所謂的指定的期間是說有一些時限法律是不宜明文規定的。有一些情況是由訴訟當中的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法官來指定的這些由法官來指定的叫指定期間。
根據期間確定之后能不能夠變化可以分為可變期間和不可變期間。不可變期間主要是指上訴期,比如說,對判決的上訴期是當事人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天內,對于裁定的上訴期是指當事人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0天內。有的期間則是原則上法律規定的期間,根據具體情況不同,期間又可以發生延長,比如說,法院在審理第一審案件時有一個審限,是指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把這個案件審結。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如果經過6個月之后,仍然無法審結此案,經過本院院長同意,還可以在延長6個月。所以把能夠發生變化的期間稱為可變的期間。無論是可變期間還是不可變期間都是針對法定期間來作出一個分別。
二、期間的計算
根據民事訴訟法中期間是有一個單位,包括秒、分、小時、日、月、年還有世紀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期間的單位的四種包括是小時、日、月、年。
1.期間以時、日、月、年作為表示單位。
2.期限開始日,從有關的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接收到了有關法律文書或訴訟文書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例如,當事人于2005年1月5日,下午3:10分向法院提起了訴前保全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是以小時為單位的,起算點是在這個小時的下一個小時,根據國家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要計算48小時,就應該在3點10分的下一個小時,也就是2005年1月5日的下午4:00開始計算,4:00在往后數48小時到此,2005年1月7日下午的3:00,比如說在3:00這一個小時里比如說從3:01分開始一直到3:59分,只要沒有超過4:00都視為是人民法院遵守的法定期間。
具體計算中有幾個問題需要注意的:
(1)期間如果是以時或者日為計算單位,開始的小時和開始的一天是不計算在期間之內的,民事訴訟法對于判決的上述期間是15天。舉例:某位當事人是在2005年的1月5日收到判決書,收到的那一天是起算點,起算點應該是2005年1月6日,因為收到起訴書的當天是不計算在期間內,從2005年1月6日開始在計算15天,計算方法是6+15-1其結果就是2005年1月20日是到期日。如果是以小時或者日來作為一個計算單位則開始的一天以及開始的小時是不計算期間內,是從下一個小時下一天或者計算,如果是N天到期日應該是開始的一天,所以把開始的一天叫A日。那么,A+N-1這就是到期日的一個日歷。
(2)強調如果期間屆滿的最后一天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結束之后的第一個工作日作為到期時間。五一節一般放假是從5月1日到5月7日,假設某一個期間它的正常計算時間應該是在5月2日到期,由于5月1日、5月2日放假不能辦公,所以本來是在5月2日到期的,現在順延到了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3)期間不包括在途的時間。主要是針對郵寄的方法來產生的問題,比如說法院明確規定一審判決的上述期,應該是當事人再收到起訴狀判決書之日起的15天之內,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訂交上述狀。比如說某個當事人在2005年1月18日應該到期,從05年的18日通過郵遞的方式把上述狀寄到法院。以當事人向郵局提交了上訴狀這一天,就算上訴狀已經送給了法院,比如說上訴狀從郵局到法院在一個在途時間是不計算在期間之內的這種方法叫投郵主義。比如說只要當事人把有關的法律文書交給了郵局就是為文書交納法律人手中。因為有關的法律文書在途的郵遞時間是不計算在期間之內,以法院的收到法律文書的郵戳為準。
三、關于期間的耽誤和延長
期間的耽誤,原則上期間如果耽誤了,其結果是非常嚴重的,其結果會使當事人喪失某種權利。只有當事人在遇到不可抗拒的事由時,才能夠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間,因此申請延長期間的法定是由不可抗拒的事由。
不可抗拒的事由是不可抗力之外,還有一些意外的事件也屬于不可抗拒事由。但最終有關情況出現究竟屬不屬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最終是由人民法院來依照具體情況進行自由裁量的法律對此是沒有一定規定的。比如說交通事故、不可抗力自然災害,這兩類事情的發生肯定會認定是一種不可抗拒的事由。
延長期間的程序應當如何來申請?
在這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順延期間。當事人申請順延期間的,應當在出現妨礙訴訟行為的人關障礙消除后的10內提出。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延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產決定。
第二節 送達
一、送達的概念
所謂送達是指由人民法院把有關的法律文書送交到當事人以及有關的利害關系人手中這種法律行為。
根據國家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送達共有六種方式:
(一)直接送達
(1)送達方式是一種最常見的送達方式叫做直接送達,所謂的直接送達人民法院直接將的有關的法律文書送到事人手上是直接送是派人送。
直接送達有兩種方法:一種方法是人民法院派出法官到原告所在地;另外一種方法所比較常用的方法是通知當事人到法院中來領取法律文書,所以直接送達只強調直接把法律文書送到受送達人手中。
(2)如果有關的案件屬于是一個家庭糾紛安案件,在家庭糾紛案件中法院把法律文書送到自然人家中時,應當把法律文書直接交給當事人本人,而不應當把有關法律文書交給他的成本家屬;
(3)在送達調解書的時候,應當親自送到當事人手中而不能送給別人來帶銷。調解制度當中有兩項原則自愿原則和合法原則。為了貫徹原則,強調法官應當把有關的調解書直接送到當事人手中,如果當事人自愿的簽收了調解書,則視為其自愿的接受協議,如果當事人拒絕簽收調解書,就視為拒絕接受方案,法院就不能夠調解,調解文書就不會發生法律效力。法院就只能夠趕緊判決,所以我們強調要把調解書直接送到當事人手中是為了搞清楚當事人對于調解態度究竟是接受調解還是不接受調解。為了判決這個態度,就不能夠把調解書由他人轉交給當事人。
(二)留置送達
由于國家的很多公民或者法人,他們的法制觀念并不是很強,所以有時會對法院產生一種畏懼或者是一種抵觸的情趣。這種畏懼和抵觸情趣在訴訟當中體現就是法院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的時候,有關當事人可能會拒絕的接收法律文書,拒絕接收法律文書的表現就是拒絕在法律文書當中的一個送達回證,是證明以接受了文書的一種收條,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如果產生了這種問題我們說他不接收拒絕接收,但是法律又必須在把有關的法律文書送給他,這時只能采用一種方法所謂的留置送達。所謂留置送達是指當有關當事人無愿意接收法律文書時,法院可以找一些人來作證,證明這個情況無法存在,并且在有關人員證明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直接把的關的法律文書留在訴訟法人的住所處,就視為已經將法律文書送達給當事人的制度。
程序應把握以下要點:當有關的當事人拒絕接收法律文書時人民法院應當邀請有關的基層組織或受送達人所在單位。比如說,單位領導、單位的保衛干事組織以及它的單位領導、單位的代表請到現場,向證明人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把有關的情況寫清楚并且記載當天的日期,再請基層組織代表或者是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在送達回證上簽字,證明法院所說的當事人拒絕接收法律文書的事實是正確的,并且送達日期也是正確的讓他們簽名證明上述兩點。在作完手續之后法院的人員只需要把有關的文書放在受送達人的住所處,視為法律文書送達。
(三)委托送達
所謂委托送達主要是解決一些異地送達,比如說,當事人受送達人并不在受送達法院的轄區內。委托送達是指發出法律文書的法院委托受送達人所在地法院,把法律文書交給有關的受送達人的制度。因此委托是指發出法律文書的法院委托給另外一個法院,所謂另外一個法院是指受送達人所在地法院。在委托送達當中必須明白一點,委托送達是通過郵寄的方法來委托的,是委托的法院通過郵寄的方法把法律文書郵寄給受委托的法院。這個法院在郵寄的同時必須把送達回證也郵寄給受托法院,總而言受托法院把文書送達到了所在地的有關當事人手中時,要求當事人簽收一個送達回證,并且受托法院把這個法院文書受到之后,因當把當事人所簽收法律文書通過郵寄的方式郵回到委托法院。
(四)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所解決的一個送達困難的問題,其實郵寄送達所解決的也是一個異地送達的問題,只不過更加直接一點,并不委托另外的法院幫我送達,而是發出法律文書的法院通過郵寄的方法直接的把有關法律文書寄到當事人手中,如果法院是通過郵寄的方法,直接當法律文書寄到當事人手中,這種方法叫郵寄送達。
在郵寄送達當中我們要注意一個要點就是法院在郵寄有關法律文書的同時,應當同時郵寄送達一份回證,當事人在收到法律文書的同時也收收到了送達回證,當事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者蓋章。一般來說,我們國家的郵寄送達是通過采用一種雙掛號信的方法來郵寄的,所謂雙掛號信是指法院最終把有關的法律文書郵寄到當事人手中,這是一個掛號信,第二,當當事人簽收受送達人回證時,送達回證會自動的又以掛號信的方式郵寄回證的發出地,也就是寄出有關法律文書,這個法院,這么一種掛號信,就是所謂的雙掛號信,所以只要當事人簽收了送達回證會自動的又寄回到法院手中的。但是如果當事人簽收送達回證,上在所寫的時間與掛號信上面所注明的它收到該掛號信的時間不一致的。因為郵寄員在送達回證的時候,只是讓當事人簽字,但有的時候并沒有留意簽收信的時候所寫的時間,以及它的簽收送達回證所寫的時間,這兩具時間有沒一致,一般來說郵寄員是不注意這個問題的。如果當這兩個時間出現了矛盾的時候,究竟以時間作為當事人所收到法律時間,根據國家民事法司法解釋規定是以當事從簽收信件的時候作為提收到的文書的最后依據,則以簽收掛號信的時間為準。
(五)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一般來說是用在那些不容易確定及住所地的當事的送達的情況下發生的。有的當事人住所地是法院所不知小的,是由法院很難直接派人送達或者通過郵寄的方式送達。在這種情況下面很難通過為了轉交的方式,由知道或者管理該當事人的單位,把這個法律文書轉交到當事從手中。
根據我國相關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會出現比較難以直接的或者通過郵寄的方法把法律文書加到手中這類人有三種人:第一,受送達人是軍人的,就由軍人所在部隊團結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另外兩種比較難以確定住所的人是指被關在牢里的人,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所謂被關在牢里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因為行政處罰被關在牢里,這種情況叫勞動教養;第二種人,是因為觸犯了刑律被判了有期徒刑而被關在牢里這種人叫做勞動改造。
前者是勞教后者是勞改,不管是勞改還是勞教都是由人民法院把有關的法律文書交到勞教所或者交到勞動改造單位,由監獄或者勞教所的有關領導或者有關管理人員簽收了視為法律文書送達到了當事人的手中。
(六)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的適用人群主要是指那些下落不明的當事人在訴訟當中當事人因為某種原因或者是比較多的是為了逃避債務,它會故意的不露面故意的不應訴以至于法院無法找到當事人,如果當事人下落不明,法院自然就沒有辦法通過前面的五種方式來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這時法律在無賴之下采用最后一種送達方式所謂的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其實就是以公告的形式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的一種方法。
所謂公告一般來說有以下幾種方法:第一種方法在法院門口有一個公告欄,在公告欄上在張貼公告;第二種方法,用法院門口的電子液晶屏來公告;第三種,是通過報舉的方法來公告。一般來說,如果法院覺得案件比較重大,法院就會在一些當地的,一些比較暢銷報紙上面以及在法院內部刊物人民法院報上面登出一些公告,希望當事人在看報紙時能夠看到公告,到法院來提起訴訟或者領取有關的法院文書,公告送達其是一種向社會公告來尋找當事人讓當事人來領取法院文書的制度,但是根據司法實踐來看,公告送達一般來說都是沒有結果的。根據國家的法律規定,公告送給他的公告期60天,即視為送達。
最新資訊
- 2025年10月自學考試《思修》簡答題高頻考點,附歷年真題2025-09-26
- 2025年10月自學考試考前沖刺資料包+歷年真題整理(9月26日更新)2025-09-26
- 歷年整理!2025年10月自考《毛概》簡答題常考重點,附考前預測100題2025-09-24
- 歷年匯總!2025年10月《馬原》高頻考點及備考資料2025-09-23
- 重點!2025年10月自考《習概(15040)》常考簡答題匯總2025-09-22
- 臨考沖刺!2025年10月自考考試題型、評分標準確定,速領沖刺資料包2025-09-22
- 常考!2025年10月自考《英語二》高頻考點+必背知識點2025-09-22
- 2025年10月自考開考科目清單公布!新版教材這樣買才不會錯2025-09-21
- 倒計時!2025年10月自考考前沖刺,這些資料必須有2025-09-20
- 重點收藏!2025年10月自考《中國近代史綱要》歷史事件時間點梳理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