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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民事訴訟法學》第六章串講資料

更新時間:2012-07-27 10:35:5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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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民事訴訟的主管和管轄

  主管和管轄,從這一章開始,就要進入一些民事訴訟當中比較技術性的操作了,也就是要進入一些具體條文的學習當中了。

  主管和管轄是兩個相互密切關聯的概念。如果作為一名律師,在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之后,如果當事人要求他代理某個案件,為他討回公道,這時這名律師首先必須要考慮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這個案件法院究竟會不會管。如果法院會管,究竟是不是用民事程序來管。換言之,審理這個案件的法庭到底是不是民庭。

  第二個問題是,如果這個案件法院會管,并且法院的民庭要管,這時作為律師要考慮,究竟這個案件要在哪一個法院來起訴。

  在中國有很多法院,從級別上講,中國有四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而四級法院當中,根據地域來劃分,每一個省,每一個城市,每一個城市下面的區又有不同的法院。我們國家的法院是與行政區劃相聯系在一起的。舉個例子,在全中國有一個最高法院,在廣東省有一個高級法院,這個法院設在省會城市或自治區的首府或設在直轄市當中。高院所在省的每一個地級市,或者說自治區下面的每一個自治州,都有一個中級法院。

  譬如說,在廣東省下面的廣州市有中級人民法院,深圳市有個中級法院,珠海市也有一個中級法院。在中級法院下面,也就是在地級市下面又會分為若干個區,或若干個縣,每一個區和每一個縣下面又會設有基層法院。譬如說廣州市荔灣區有一個荔灣區法院、廣州市越秀區有一個越秀區法院、廣州市的花都縣又有一個花都縣的基層人民法院。這樣,在中國有那么多的縣,有那么多的市,有那么多的省,就有很多的法院。如果律師代理當事人去起訴的話,他就必須決定到底在哪一個級別的法院,哪一個地方的法院來進行起訴。這樣,就形成一個管轄的問題。

  因此,所謂的主管,就是這個案件究竟法院管不管,而由哪一個法院來管就成了一個管轄問題。因此,主管和管轄是一個前提和結果的關系。主管是管轄的前提,因為只有法院管了這個案件,才有資格去找法院管。而管轄是在確定的主管之后,尋找法院的一種具體的制度。

  第一節 民事訴訟的主管

  一、主管的概念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所謂主管就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審判、解決一定范圍內的民事糾紛的權限,即確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之間解決民事糾紛的分工和職權范圍。所謂的主管問題就是判斷有關的案件法院是否會受理,法院是不是管這個案件,而且要判斷這個案件法院是不是通過民事程序,由法院內部的民事審判庭來解決這個糾紛。

  二、我國民事訴訟主管的標準

  民事主管強調有兩個要件,只要同時符合兩個要件,法院就應當通過民事訴訟法去解決有關糾紛:

  1.有關糾紛應當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

  2.有關糾紛是涉及到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的糾紛。

  換言之,只要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糾紛或財產糾紛,法院就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來解決有關糾紛。

  在中國一些法院有不好的傾向,一些法院會以民法當中有沒有明文規定來判斷法院應不應該受理某些案件。

  這種傾向是很不正確的。例:在上世紀90年代的電視連續劇《還珠格格》,其中有一個情節是:小燕子到了一個圍棋的棋院,在棋院中被老板把錢騙光了,于是就淪為丫鬟。小燕子的大哥蕭劍用武功把老板制伏之后,應小燕子的要求,把圍棋子塞到這個老板的口中。片子看完之后,有一些小孩就模仿這個情節,于是某個小孩的爺爺就起訴電視臺并且起訴了作者瓊瑤,提出這個電視劇當中有一些教輸青少年不良行為的一些不良鏡頭,說這個電視劇的播出侵犯了他孫女的身心健康權,要求電視臺賠償精神損失。

  法院看到這個案子之后認為,我們國家的民法并沒有規定身心健康權,因此對這個案件就不予受理,認為這個案件不屬于法院的主管范圍。其實這個案件法院是應該主管的,因為這個小孩的爺爺和電視臺之間是平等的主體,也就是電視信號供應商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是一個平等主體。另外,這件案件涉及到了人身權利,涉及到了小女孩的人格發育是否正常,這個案件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糾紛,既然屬于我們國家訴訟法所規定的主管標準,人民法院就應當審理這個案件,而不去管民法當中是不是有規定相關的權利。

  又比如說,有一個案件:丈夫和妻子多次討論是否要生孩子,妻子正處于生育的最好年齡,妻子就想生小孩。但丈夫就怕生了小孩之后耽誤他的工作和事業,于是他在經不起妻子一再要求的情況下,就偷偷地在妻子平時喝的水中放進了一種無色無味的避孕藥,妻子長期喝這種水,就沒有生小孩。后來妻子檢查發現了這個秘密,并且在檢查之后發現由于妻子長期服用這種避孕藥,就喪失了生育功能。于是妻子就起訴丈夫,首先要和他離婚,然后認為丈夫侵犯了她的生育權,要求丈夫賠償損失。

  法院在看到訴狀之后,認為我們中國的民法中并沒有規定生育權,于是就不予受理本案,這個做法也是錯誤的。雖然我們國家的民法并沒有規定生育權,但是很明顯,丈夫與妻子之間的糾紛是平等主體間的糾紛,同時丈夫的行為侵犯了妻子的生育功能,妨害其生育功能,這是對人身權的典型侵犯,所以這也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糾紛。既然符合這個主管標準,人民法院就應當審理。這是我們國家對于民事訴訟主管的基本標準。

  知道基本標準之后,有兩個問題是提醒同學特別注意的:

  (1)是關于勞動糾紛的問題。所謂勞動糾紛是指一些勞資糾紛或者是一些工傷事故糾紛。當發生勞動糾紛時,我們國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有關的原告(一般是雇員,不是雇主)――雇員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訴雇主,而應當到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就是說仲裁是一個前置程序,如果申請仲裁的雇員對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論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換言之,在勞動爭議當中,仲裁是一個前提條件,未經仲裁不得訴訟。

  (2)在一般的經濟仲裁當中,如果當事人雙方已經簽訂了一個仲裁協議,或者在有關的合同當中達成了仲裁條款。這個仲裁協議和仲裁條款的存在,就直接否定了人民法院對案件的主管權。換言之,如果當事人曾經簽訂了一個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當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只能找仲裁機關仲裁,而不能找人民法院起訴。這個規定提醒各位,在大家購買商品房的時候,商品房的購銷合同當中一般都有一個糾紛解決辦法的條款。如果,希望一旦發生糾紛由法院來解決糾紛的話,那就看清這個條款,如果這個條款上面明確寫明了糾紛解決辦法是由某某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的話,就意味著一旦發生糾紛,就不能找法院。所以如果想找法院,就必須不能有這個條款。

  第二節 管轄概述

  一、管轄的概念與基本思路

  我們知道這個案件法院會管,下面就必須確定究竟由哪個法院來管這個案件。通俗的說,管轄的問題就是找衙門的問題。

  1、概念: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剛才已經講過了我們國家的法院有很多,從級別上講,分為四級;而從地域上看,每一個行政區域都有一個法院。這樣一來,找法院就變成了有兩項工作:第一項工作就是所找法院的級別;第二項工作必須確定所找的法院應當是哪個地區的法院。前者要確定級別的問題叫做法院的級別管轄;后者是要確定哪個地方的法院叫做地域管轄。

  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我們做個比喻: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就相當于數學上的平面坐標系的兩個坐標,我們把級別管轄稱為縱坐標,把地域管轄稱為橫坐標,當確定縱坐標和橫坐標之后,兩個坐標系確定后,就能把法院找到了。比如說某個案件需要找法院,首先根據縱坐標,縱坐標有四個,1、2、3、4就代表四級法院,通過學習民事訴訟的級別管轄之后,發現本案的縱坐標應該是1,也就是由基層法院管轄;然后再根據民訴法的相關規定,發現這個案件應該由北京的海淀區的法院管轄,北京的海淀區和基層法院的級別,我們就馬上發現我們應當找的法院是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又比如說,某一個案件,確定應當由中級法院來管的,而這個案件的相關地點是在河南鄭州,河南鄭州是一個地級市,是一個省府城市。這樣級別上的中級,地點上的河南鄭州,兩者相結合在一起,就能找到這個案件應當由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來管轄。所以,要學習管轄的問題,必須學兩方面:一個是學級別管轄;另一個是要學地域管轄。只有把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知識結合在一起,才能最終解決一個找法院的問題。

  2.管轄恒定原則

  在第二節的管轄的概述當中,我們除了掌握管轄的概念以及管轄的思路以外,還要掌握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這個原則被稱為管轄恒定原則。

  管轄恒定原則意思是一個法院對某個案件有沒有管轄權是在當事人起訴的時候確定的。當事人在起訴完畢,法院立案之后,如果案件的有關情況發生了變化,那么已經立案的法院仍然具有管轄權,他的管轄權不會因為立案后的情況變化而發生變動。

  舉個例子,比如我們國家在確定地域管轄后有一個基本原則,叫“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說案件原則上應當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來管轄。假設有一個案件是一般的欠款案件。張三是原告,李四是被告,李四欠了張三10萬塊錢,于是張三要起訴李四。在起訴時,張三發現,李四的戶籍所在地是在北京的海淀區,于是張三根據被告李四的戶籍所在地就到了北京市海淀區的法院來起訴李四。法院經過審查確定李四的戶籍所在地是在海淀區,于是海淀區的法院就把該案件受理下來,立案了。

  在立案之后,李四搬到了北京市的豐臺區,戶口也隨之遷到了豐臺區。根據我們國家“原告就被告”的規定,李四搬到了豐臺區,這個案件就應當變為由豐臺區人民法院管轄。但是為了保證審判的穩定性,我們國家規定的一個原則叫管轄恒定原則,只要張三在立案的時候,海淀區法院具有管轄權,那么在立完案之后,不管李四搬到什么地方,海淀區法院的管轄權是依然存在的,不會因為李四的搬家、不會因為案件的具體情況發生變化而使管轄權發生變化。這樣一種規定就叫做管轄恒定原則。

  在管轄恒定原則當中,必須牢牢把握管轄恒定的時間點是什么時候,這個時間點就是當事人起訴后,法院立案之時只要法院在立案的時候法院有管轄權那么這個法院就永遠有了管轄權,而不管其立案后的情況有沒有變化,這個管轄權都不會發生變化。這就是所謂的管轄恒定原則。

  第三節 級別管轄

  一、概念

  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四級法院都有權受理這些一審案件,如果是基層法院受理的,那么終審是中級法院;如果是中級法院一審受理的,終審是高院;如果是高院受理的,終審則是最高人民法院。

  二、我國四級法院的管轄劃分

  基層法院:原則上所有的案件一審都由基層法院管轄,法律有例外規定的出外,因為在我們國家最高法院只有一個,高級法院每個行政區域都有一個,基層法院每個縣級都有一個。

  高級法院: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一是指案件標的額巨大的案件,二是指案件當事人眾多,遍布高級法院轄區各地的案件。例:當年在安徽發生的種子案,在各個市各個村很多農民買了一家種子公司的種子,種了以后發現這是假種子,顆粒無收,這些農民是分布在安徽的全境之內的,由任何一個基層法院或中級法院來審理都有太合適,最后還是由安徽省的最高人民法院來受理了這個案件的一審。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自己進行一審的案件。

  注意:一個國家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不是審理案件,而是在于指導地方法院進行審判,還未發生過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審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有一些,在“四人幫”中最高人民法對江青和林彪反革命集團等人進行的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所謂重大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上述標準只要滿足其中一個,我們就稱之為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確定由中級法院一審的案件,

  具體包括:

  (1)海事、海商案件,其中涉及到海事運輸合同的案件叫海商案件,如果與海事、海商運輸合同無關的我們稱為海事案件,這兩種案件都由中級法院一審,這里的中級法院是海事法院,該類案件由海事法院一審,海事法院的級別相當于中級法院,所以海事海商案件的審理就是中級法院。我國的海事法院一般設立在沿海地區,每一個海事法院管理一個沿海區域。如果當事人對海事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就應當上訴到相應的普通的高級人民法院,海事二審法院就是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法院。

  例:某一個一審案件是由廣州市海事法院一審的,如果當事人對一審不服的,他的上訴法院是廣東省的最高人民法院。

  (2)專利糾紛案件,它涉及到一些專業的知識,對法院法官的素質要求比較高,確定了一個集中管轄的原則。只有一些特定的城市的中級法院才能管轄專利糾紛案件,由省會或自治區首府所在地、直轄市、沿海經濟開發區、經濟特區的中級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法院集中管轄,此外,專利案件有三類案件必須由北京市的中級法院管轄,它們是:是否授予專利權的糾紛案件;關于宣告授予發明專利無效或者維持發明專利權的糾紛案件;關于實施強制許可和強制許可費糾紛的案件。由于上述的三類案件都牽扯到國家的專利局,國家專利局設在北京市,它們的一審就更加的特殊,只能在北京市的兩個中級法院來進行管轄。

  (3)重大的涉港澳臺民事案件。

  (4)訴訟標的額較大的案件,是各個省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標的額。

  在級別管轄中,基層法院、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的級別管轄規定很簡單,中級法院的級別管轄規定相對復雜,因此在學習的過程中應當重點記憶中級法院的級別管轄規定。

  如果有案例題要判斷級別管轄時,分不清到底是由誰一審,就當成是中級法院一審。

  第四節  地域管

  一、概念

  地域管轄又稱土地管轄、區域管轄,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案件的隸屬關系確定訴訟管轄,亦即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的區域內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二、一般地域管轄

  國家規定受理案件是從這個案件的事實當中抽取出一些與案件有關的要點,這個要點我們稱之為連接點。

  一般地域管轄,是指當事人的住所地與人民法院的隸屬關系來確定訴訟管轄,即當事人住所地在哪個法院轄區,案件就由哪個法院管轄。

  (一)原則性規定

  也稱之為“原告就被告”原則,原告提起訴訟應當到被告的住所地去提起訴訟。以被告的住所地作為連接點。

  實行原告就被告的理由一方面在于抑制原告濫訴,使被告免受原告不當訴訟的侵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傳喚被告參與訴訟,對訴訟標的物進保全或勘驗,有利于判決的執行。

  所謂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對于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是指該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此外,《適用意見》對“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作了以下補充規定:

  (1)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法院管轄。

  (3)離婚訴訟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5)不服指定監護或者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例外規定

  有時候是由原告的住所地的中級法院一審的。被告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或住所很難確定,而原告在中國境內的住所地很明確,這時就要被告就原告。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被告就原告具體情況:

  (1)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非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在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夫妻雙方都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被告無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九種特殊地域管轄

  (一)一般合同糾紛訴訟

  連接點是被告的住所地,以及合同的簽訂地和合同的履行地,重點是這個案件的性質以及相對應性質的連接點。比如在合同履行地中,最高法院規定什么叫合同履行地。

  考試的類型一般地案例分析題。

  注意三個問題:

  (1)對于合同糾紛,在9種的地域管轄中有3種是與合同有關的,分別是一般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如果是保險合同,就適用第二種規定,如果發現是運輸合同,就適用第四種規定,如果發現既不是保險合同,也不是運輸合同,就相當于一般合同,就適用第一種地哉管轄

  (2)侵權糾紛,包括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行為的發生地,這兩個地點往往不是同一個地點。例:某人把他鄰居家的汽車的輪胎扎了一個洞,這個行為發生在北京的海淀區,這里就是侵權行為的實施地,輪胎遇熱膨脹,孔也越來越大,當汽車行駛到豐臺區的路上,輪胎就發生了暴裂,汽車翻倒,鄰居就受傷了,因此海淀區和中臺區都是侵權地,這兩個地方的中級法院都可以受理這個案件。

  (3)特殊地哉管轄有9種,前7種的連接點都是被告住所地,后兩種特殊性地域管轄沒有提到被告的住所地,前7種特殊性地域管轄原告是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作為為管轄法院的。

  三、專屬管轄

  如果適用了一般地域管轄,也可以適用特殊地域管轄,一般合同糾紛地連接點是被告的住所地,這兩者是相互兼容的,大部分都能適用協議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專屬管轄與一般地域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的關系是,凡法律規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均適用專屬管轄,不得適用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轄。

  根據法律規定,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有以下三種: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四、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共同管轄,是指對同一訴訟依照法律規定兩年或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發法院管轄。

  五、協議管轄

  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選擇管轄的法院。但是這也不是隨意的,協議管轄要受到各種的限制,有以下限制條件:

  (1)協議管轄為要式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必須要有協議書;

  (2)協議管轄不得違背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

  (3)協議管轄只適用于合同糾紛,當事人以合同以外的其它民事糾份不得協議管轄;

  (4)協議管轄不得違背專屬管轄的規定;

  (5)協議管轄所約定的法院須為法定范圍內的法院,即須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標的物所在地等與合同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中選擇,而不可能超出這一范圍;

  協議管轄只適用于合同糾紛中的第一審案件,對于第二審案件以及再審案件不得以協議方式選擇管轄法院。

  在前面的學習當中我們已經掌握了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基本知識,通過前面的學習我們可以知道管轄的確定一般來說是由當事人,主要是原告,原告根據法律的規定通過起訴來決定的。

  比如原告選的A法院而A法院根據法律的規定又符合管轄的要件,這時候A法院就會成為一個管轄法院,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某些法院管轄的選擇并不是由當事人選擇而產生的,而是通過法院的裁定的方式而決定的。

  第五節 裁定管轄

  所謂的裁定管轄是指管轄的確定,是有人民法院通過裁定的方式確定的。主要在三種情況下出現:

  一、移送管轄

  1.移送管轄的概念:指法院立案后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實際上是法院內部的糾錯行為,管轄權的錯誤有兩種:

  (1)是級別上的錯誤,比如說本來由中級法院受理的案件基層法院受理了。

  (2)地域上的錯誤,來由A地中級法院受理, 但是B地中級法院卻錯誤的受理了, 為了糾正這兩種錯誤移送管轄就存在了兩種模式:

  第一,是在級別上來移送;

  第二,是在地域上來移送;

  2.注意如下事項:

  (1)移送管轄在發生在法院立案之后的 . 如果法院在立案前就發現當事人選擇了錯誤的法院,則不需要移送管轄,只需要裁定不予受理案件就可以了,并告知當事人正確的管轄法院。

  (2)案件被移送后,如果受移送的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不能再行移送,只能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法院,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法院之間“扯皮”。

  二、指定管轄

  ( 一 ) 概念

  在特殊情況下,下級法院無法確定管轄權的歸屬,需要報請上級法院確定管轄權的歸屬,上級法院的指定行為被稱為指定管轄。

  三種情況:

  (1)受移送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就應當報請上級法院來決定管轄權的歸屬,上級法院用指定的方式來決定管轄權的歸屬。

  (2)有管轄權的法院因為特殊原因無法行使管轄權;

  它的前提是本身法院是有管轄權的,但是由于特殊原因無法行使管轄權,一般來說存在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自然方面的原因,另外一方面是法律方面的原因自然方面的原因。

  第一,自然方面的原因。比如說某個地方發生的水災,這個法院正是屬于這個城市的低洼地區,于是這個法院大樓一半被水泡在里面,整個法院工作就癱瘓了 , 自然就不能開庭審理案件了,這個法院雖然有管轄權,但由于水災,這個時候這個法院的案件只能別的法院來審理,究竟由哪個法院審理呢?就是由上級來指定一個跟它比較相鄰的比較近的,而又能正常工作的法院來審理它的案件。

  第二法律上的原因,所謂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法律規定某一個法院雖然它有管轄權,但是由它來行使管轄權是不太適當的。比如說某地一個法院它要建一個新的辦公大樓 , 新的辦公大樓建好之后,這個法院由于經費不足而沒有向施工單位支付建房款, 于是施工單位就起訴了這個法院,這時候施工單位是原告,法院則是被告 , 根據專屬管轄制度,這個不動產糾紛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來受理案件,行使管轄權,很明顯這個案件就要由這個法院的本身,或這個法院的下級法院來審理。這時候一個法院來審理一個自己作為被告的案件很明顯是不適當的。這種情況就要報上級法院來決定這個案件究竟是由其它的哪一個法院來審理,這也構成了指定管轄的情況。

  (3)法院之間因為管轄權的問題發生了爭議又協商不成的。

  管轄權的爭議有兩種情況:

  第一消極管轄解決了消極沖突;

  第二積極管轄解決了積極沖突;

  所謂消極沖突是指兩個法院都不想管這個案件,所謂積極沖突是指兩個法院都想管這個案件。

  關于管轄權沖突的例子:有一個城市A在相鄰地區有個B市中間有黑線是A市和B市的地界,有一座房屋它就在地界上面,房屋左邊屬于A市 , 房屋的右邊屬于B市,這個房屋還沒有進行產權登記,有一個當事人甲和當事人乙圍繞房屋的產權歸屬問題,就進行一場訴訟,根據專屬管轄的規定 , 涉及到不動產的糾紛,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這個房屋究竟是屬于A 法院還是屬于B,由于它還沒有登記兩個法院就爭論不休了。

  如果這個案件是比較簡單的,同時案件受理費用比較高,那么這兩個法院就會搶著管轄這個案件,于是就發生了管轄權的積極沖突,大家都想管;如果這個案件標的額比較小,法院受到的案件費比較低,但是案件牽涉到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審理比較困難,這時候兩個法院就不想審這個案件了,就形成了管轄權的消極沖突。不管是消極沖突還是積極沖突 , 最后都是由 A、B兩法院的共同上級法院來指定由誰來管轄。

  三、管轄權轉移

  為了貫徹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有管轄權的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可能將案件轉移給上級或者下級法院審理,稱為管轄權轉移。

  管轄權發生轉移原因 :

  在級別管轄的時候就有一個規定中級法院在受案范圍中 ,有一個這樣的標準訴訟標的額比較大的案件由中級法院受理,訴訟標的額比較小的,則由基層法院受理。

  例:某一個省它確定了一個中院和基層法院之間分工訴訟額的標準是500萬,500萬以上的案件由中院來審,500萬以下的案件由基層法院來審。假設有一個案件是一個單純的欠款案,也就是向銀行貸款的人,就向銀行貸了500萬,就沒有錢還,于是銀行就起訴這個人,這個案件就被中級法院受理了,但是當年中級法院受理案件比較多,審不過來了,但是發現這個案件標的額雖然達到了500萬,但案件比較簡單,簡單到跟欠500元,50元沒有什么區別,中級法院由于發現案件比較簡單,而本法院在本年中,它的審判負擔比較大,中級法院為了更好的解決審判工作的分擔問題就可以把這個案件下送到下級法院,由基層法院來審理這個案件。

  有一個案件它的訴訟標的只有10萬,但是10萬元錢的案件并不一定是很簡單的案件。

  比如有甲、乙,甲是一個債權人,乙是債務人 ,乙曾向甲借了10萬元,后來向甲還了一部分錢,乙曾在借款時寫下一張條:叫作還欠款4萬元, 這張條有兩種讀法。一種讀法乙還欠甲6萬元,另一種讀法乙還欠甲4萬元。這時候甲起訴乙,說乙還欠他6萬元,但乙的主張是還欠甲4萬元。于是當中就出現了2萬元的爭議, 雖然這個案件的標的額比較小,但是處理這個案件的難度并不比處理剛才的500萬的要低,這種情況如果基層法院對這個案件實在拿不準,基層案件可以把這個案件送到中級法院審理。

  由此可見管轄權的轉移是在上級法院和下級法院之間來轉的 , 而不會在不同的地域之間法院來轉的。

  注意問題 :

  ★ 移送管轄是法院內部的糾錯程序,管轄權轉移則以受理案件的法院有管轄權為前提。

  ★上級法院將案件移送給下級或者將案件從下級提審不需要征求下級法院的同意,反之則需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出臺的最新司法解釋,管轄權的轉移只能從下級法院轉移到上級法院,而不能從上級法院轉移到下級法院。這樣做主要是為了照顧當事人的心理上的要求,保障訴訟的正當性。

  假設我們看演唱會,比如我們買了一張三等的票,每張票80元,當我們進入演唱會的會場之后,工作人員跟我們說雖然你買了80 元的票,但由于今天晚上上座率不高,所以你可以到每張票為680元的一等席去看表演,觀眾當然很高興了;但如果有一天,你買了一張680元的一等票,當你進入演唱會的會場之后,工作人員說由于今天人太多,你雖然買了一等席的票,但你只能到三等席上看表演,毫無疑問觀眾肯定是非常不高興。

  同樣道理,如果當事人原來是在基層法院審理案件, 后來法院跟他說你這個情況要慎重對待,現在由中級法院來審理,那么當事人心理會覺得自己得到的法律審判是更高的法律審判,心理比較容易接受;但是如果一個當事人他在中級法院起訴的,但案件太簡單了,中級法院就對他說你的案件就由基層法院來審理吧。于是就把他轉移到了下級法院,這時候當事人心理上覺得非常難接受,所以為了保障一種審判的正當性,只能下級轉移到上級,不能由下級轉移到上級。

  如果考試出到這個問題,有一個原則,以課本為主,如果課本說能夠從上級轉移級下級,考生們仍然需要這么答。但是按照慣例如果課本規定跟現行法律制度不一致了,這個問題一般不會涉及的。

  第六節 管轄權移議

  一、概念

  管轄權異議 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而向受訴法院提出的不服該法院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二、有權提起管轄權異議的主體

  正常情況下,提起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是被告,原告是不會提起管轄異議的。因為起訴的人是原告,換言之正常情況下一個法院它行使管轄權是原告選擇的結果,那么既然原告選擇了一個法院作為受理案件的法院,正常情況下不會出而反而,它不會再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因此正常情況下提起管轄異議的是應當是被告;

  特殊情況下原告也會提起管轄權異議。

  比如說某原告甲向A人民法院提起訴訟,A人民法院就是甲心目當中應當受理的法院 , 當A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 它把這個案件移送給了B人民法院 . 而這個原告甲認為這個案件就應該由A人民法院來行使管轄權,B人民法院是沒有管轄權的,甲對于A人民法院把案件移送給B人民法院是存在異議的。這個異議就表現為他不服 B 法院的管轄權,這種情況下原告就會向 B 法院提出一個管轄權的異議,所以原告提起管轄權也是存在的。

  事實上,包括第三人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他們都有可能提起管轄權異議 . 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所有當事人均有權提起管轄權異議”。

  三、當事人提起管轄權異議的客體

  即可以對地域管轄提出異議,也可以對級別管轄提出異議。

  比如說當事人可以認為本案不應當由中級法院受理 , 而應當由高級法院受理 , 他有這樣的異議。也可以說這個案件不應當由A法院受理,而應當由 B 法院受理,因此,地域管轄、級別管轄都成為了管轄權的客體。

  四、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

  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根據民訴法規定 , 所謂答辯期,是指被告收到原告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如果當事人要提起管轄權異議,就必須在答辯期內提出,如果當事人在答辯期內不提出管轄權異議,就算一個法院原來它沒有管轄權,但由于當事人在答辯內不提出異議。這個法院就會推定這個當事人服從該法院的管轄,那么這個法院就會自動獲得本來沒有的管轄權。

  例子,是一個房地產糾紛案件,合同中就約定了一個糾紛解決的條款,條款中明確約定,該案件如果發生糾紛應當由某某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那么根據仲裁條款,這個案件如果要解決爭議,只能夠進行仲裁,而不能進行訴訟,也就是說因為存在仲裁條款,人民法院對本案就沒有管轄權,當時由于疏忽就沒有發現這個條款, 于是就去法院起訴被告,而法院工作人員在審查時,也沒有注意到這個條款,于是就進行了立案,這個案件被受理下來了。后來又重新審查了一遍合同文本,就非常驚訝的發現這個條款,于是非常擔心害怕被告會提起管轄權異議,但是在被告受到答辯狀之后的十五天內,被告沒有向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

  后來被告的律師就向法庭提出仲裁條款的存在,法官就明確的告之被告,如果你要提出管轄權異議,就應當在你收到起訴狀附本之后的十五天內提出,但由于在答辯期內被告沒有提管轄權異議,所以就認為原被告雙方都自動的接受了法院的管轄權。這個案件就可以審判,就不用仲裁了。

  由此可見 提出管轄權的時間是非常剛性的,如果超過了這十五天,本來沒有管轄權的法院也就自動的獲得了管轄權。

  五、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

  法院面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法院的答復的方式是裁定。如果法院認為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是成立,則裁定移送管轄,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不成立則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

  如果當事人一方對法院裁定不服的,有什么救濟方式呢?比如說這個被告,法院采納了被告的觀點,裁定要將案件移送,這時候原告不服,又比如說被告提出了管轄權異議,法院裁定并駁回其異議,這時候被告會不服,不管哪一方對法院裁定不服,當事人都可以提起上訴。裁定原則上是不能上訴的,只有三種裁定可以上訴,這里是我們學到的第一種就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管轄權所作出的裁定,這是我們學到的第一種可以上訴的裁定。

  以上就是關于管轄權的基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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