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民事訴訟法學》第七章串講資料


第七章 民事訴訟當事人
第一節 當事人概述
一、當事人的概念
1.概念:是指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或保護民事權益的人及其相對方。對于這個概念理解,誰請求法院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或者保護他合法權益,這個人是發動訴訟的一方,這一方叫原告,原告相對方叫被告,這個被告就是被要求與自己的爭議,或者讓他彌補原告損失的一方當事人,因此,所謂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是指民事權益爭議的雙方。
2.當事人的范圍:
(1)狹義當事人:原告、被告。
(2)廣義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第三人。
二、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
1.訴訟權利能力
又稱當事人能力,是指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民事訴訟權利和承擔民事訴訟義務的法律上的資格。如果一個主體有資格成為當事人,有資格享有民事訴訟權利,承擔民事訴訟義務,那么這樣的主體就具有當事人能力。這個概念與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非常相近的。所謂民事權利能力是指一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那么同樣的道理,訴訟權力能力也是說的一種資格,他有資格當當事人,但他不一定能夠親自進行訴訟事務。因此訴訟權利能力強調的是一種資格,而不是一種親身行使的一種能力。
★范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
非法人組織主要包括了一些公司的分公司,還有包括了我們國家的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因為我們國家的銀行和保險公司,采用的是一種統一法人制度,也就是全中國的銀行和全中國的保險公司,它只是一個公司,只有一個法人。
比如說中國銀行,全中國有那么多中國銀行,它只有一個法人,那么多省、城市,它的分支機構都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像一個省、一個城市的分支機構,它雖然不是一個法人,但它卻稱為一個非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它雖然沒有法人資格,但是它仍然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具有一個當事人資格,訴訟中可作為原告,也可以作為被告。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具有當事人能力,他可以在訴訟中成為當事人。
換言之,像個體戶就不能成為當事人。
比如有一個小賣部叫大發小賣部,這個小賣部已經進行工商登記 , 小賣部老板張某,有一天李某在小賣部了幾袋酸奶?;丶液韧曛螅l現酸奶已經過期變質,導致李某腹瀉,李某去醫院去看病,花費人民幣300元。
于是李某想起訴賣酸奶的人,要求他賠償300元以及買酸奶的錢,這時候李某就有一個問題他到底是起訴大發小賣部還起訴張某,根據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中對于訴訟權利能力的規定,大發小賣部它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也不屬于國家所規定的非法人組織,因此大發小賣部本身并不具備民事訴訟權利能力,它不具備當事人資格,不能在訴訟中成為原告或者被告,但是大發小賣部的老板張某是一個自然人,自然人是國家規定具有訴訟能力的當事人主體,這時候作為原告李某就應該選擇張某作為被告。
通過這個案例 ,可以看出其實所謂的民事訴訟權利能力,它強調的就是到底哪些主體是具有一個成為訴訟當事人資格的問題,講到民事訴訟權利能力,我們知道民事權利能力跟訴訟權利能力是兩個非常密切關系的概念。
兩者之間究竟存在什么聯系 ?
原則上講民事權利能力和訴訟權利能力都是強調的一種資格 ,在原則上這兩個概念的范圍是可以劃上一個等號的, 也就是說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就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具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主體也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特殊情況下,也存在一些差異,也就是說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沒有訴訟權利能力,有訴訟權利能力沒有民事權利能力。
在怎么情況下會出現兩個概念外沿不重合的情況
(1)未出生的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具有訴訟權利能力。但是國家民法規定,胎兒如果他在未出生他的父親死亡了,這個父親在死亡時他的遺產中應該為這個胎兒留下適當的份額;
如果有一個父親,他在孩子倘未出生時已死亡,而他的財產被他的父母以及他的其他的一些繼承人所霸占,這時候母親可以以胎兒的名義向侵占遺產的人提起訴訟,占遺產的人為胎兒留下一個必要的份額。根據國家國事訴訟法的規定,這時候在訴訟中原告不是母親而是胎兒,原告就寫明了是某某的胎兒,換言之,胎兒就成為了原告,既然胎兒能成為原告就意味著這個胎兒具有民事訴訟能力。
(2)死者: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人格權),但不具有訴訟權利能力。
根據國家民法的規定,如果有一人他在死亡之后,別人對他的人格權造成了侵犯。那么這個死者的近親屬是可以對侵害其名譽權的人提起訴訟,要求其停止侵害死者的名譽。
曾經有一個案件:有一個鄉長,有一天與外商洽談業務時候喝酒,喝得太多,就導致很多病的發生,于是就因為喝酒喝死了。鄉長喝死后,當地的鄉政府和鄉黨委就認為這個鄉長因為是工作時喝酒喝死,認為他是工傷,并且把他追認為烈士。
后來當地有一個小報,這個小報就揭露了這么一個秘密,其實這個鄉長跟外商喝酒時并沒有出問題, 這個鄉長跟外商跑完酒之后呢,又跑到當地的一個夜總會跟夜總會小姐喝酒,是跟小姐喝酒時喝死的,這個報導一出來之后,在當地引起了軒然大波,于是這個鄉長的近親屬就起訴小報,要求他們停止侵害鄉長的名譽權,并且要求他們賠償損失和賠禮道歉,在本案中鄉長已經死了,根據民法的規定,死者他的大部分權利能力都已經消滅了,但是死者人格權這方面部分的民事權利能力是仍然存在的。
換言之 , 這個死亡的鄉長他仍然具有人格全方面的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要起訴侵權者,這時候原告是鄉長的近親屬。換言之,這個鄉長就不具有當事人的資格,他就沒有民事訴訟權利能力,這時候在死者人格權保護方面,就出現了存在有民事權利能力沒有民事訴訟權利能力這么一個區分。
(3)超越經營范圍的法人:法人他的民事權利能力需要受到經營范圍的限制,比如說一個五金店,它的資格也就是它的民事權利能力,就限制在對于五金產品的批發、零售方面,但是這個五金店就不能賣香煙、酒、服裝。換言之,這個五金店在賣酒、服裝、香煙這個領域上面,它是沒有民事權利能力的。
但是我們假設,有一個五金店,它在賣五金的同時,它還賣香煙后來它賣的香煙是假煙,于是賣到假煙的消費者要求五金店退還假香煙,這個五金店就和消費者發生了糾紛,這時候這個消費者以該五金店為被告來起訴這個五金店,這時候這個五金店可以作為被告,說明這個五金店具有了民事訴訟權利能力。
這樣一來又出現了一個分別,在超越經營范圍的問題上面,法人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法人卻具有了民事訴訟權利能力。
通過上面幾個特殊例子,可以看到其實民事訴訟權利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兩者之間并不是在范圍上完全重合的,它們在范圍上可能會出現一定的分別,所以我們得出一個結論,所謂的民事訴訟權利能力它是一個程序法上的概念,而不是一個實體法上的概念。
2.訴訟行為能力
又稱訴訟能力,是指當事人自己實施訴訟行為所必要的訴訟法上的能力,它強調的是有關的主體,他不但要有資格成為當事人,并且他還要有能力自己去從事訴訟的事務。也就是自己去起訴,自己去立案,自己去應訴,自己進行調節 ,它必須有能力親自去做這個事情,而不需要別人代理,所以我們可能看出,實際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它們形成的關系:訴訟權利能力是訴訟行為能力的基礎。
一個人如果沒有訴訟權利能力,他就必然沒有訴訟行為能力。因為他連當事人資格都沒有,他又怎么談得上親自去進行訴訟活動呢?而如果一個人有了訴訟權利能力,就不一定有訴訟行為能力,比如一個三歲的小孩,他有資格當當事人,他具有了民事訴訟權利能力,但一個三歲的小孩什么都不懂,他又怎么親自打官司呢?他就不能親身的從事訴訟活動,他要打官司就必須找代理人,就是說由他的父母來替他去打,這時候這個小孩就具有了當事人資格卻沒有訴訟行為能力。
對于訴訟行為能力我們掌握兩個要點:
★法人與非法人組織:當法人與非法人組織來從事事務的人時候,必然是自然人,而自然人是他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一般是成年的,并且智力狀況比較正常,所以對于法人與非法人組織,他的民事訴訟能力自成立之日始就具備了,至終止之日止才消失。
換言之,對于法人與非法人組織而言自成立之日始,至終止之日止均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
★自然人:學民事行為能力的時候,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分成三個檔次,第一是無行為能力,第二是限制行為能力,第三完全行為能力。
所謂無行為能力是指一個人的認識能力很差,基本上不能親自從事所有的民事活動。
而所謂限制行為能力是指一個人他的認識能力有限,他能夠作部分而且比較簡單的民事活動,但是比較高級的、比較復雜的、比較重要的民事活動就做不了了。
所謂完全行為能力是指這個人的認識達到了一個完全的程度,他可以做所有的,包括復雜的、重要的、比較高級的民事活動。
訴訟是一種高度技術性的涉及到一個人的糾紛解決與一個人的民事權益密切相關的活動,所以我們把訴訟稱為是一個比較復雜的行為,需要認知能力更加高的行為,所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他們都不能親自的從事訴訟活動,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夠親自的去從事民事訴訟活動。
換言之我們可以在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訴訟行為能力之間建立這么一種對應關系: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們是無訴訟行為能力人;而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他就具有了訴訟行為能力。
什么樣的自然人才具有訴訟行為能力 ,包括以下的人:第一必須強調他的精神狀況,精神狀況要正常,沒有精神病,也沒有間歇性精神病。第二在年齡方面必須要滿18周歲,或者有一個例外情況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但是已經靠自己的勞動能力獨立生活了,也能夠算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只有他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才具有訴訟行為能力。換言之,未滿 18 周歲,或者已經滿了 18 周歲,但是在精神方面存在問題, 比如說精神病、間歇性精神病,這些人都是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他可以作為當事人,但是他要進行訴訟必須有代理人來替他參加訴訟。
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訴訟義務
此問題在后面的內容中將詳細講述,在此只是一個歸納而已,考試不會對此有所涉及,因此暫且不表。
四、正當當事人
1.正當當事人概念:又稱當事人適格,是指當事人就特定的訴訟,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成為原告和被告,因而受本案判決拘束的當事人。這個所謂的正當當事人,他強調的是某個當事人,他是本案的真正當事人,而不是錯誤的當事人。
2.正當當事人與當事人的關系:一個人只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個人就是原告,而他的相對方就是被告。換言之,在訴狀中所載明的原告、被告就是本案的當事人,因此當事人的概念只是一個純粹程序法上的概念。這個當事人只是原告口中的當事人,我們不管他是真正的還是非真正的。而所謂正當當事人,是指人民法院對原告所稱的當事人經過審查之后,經過一個篩選,如果發現他所稱的當事人是本案的真正的當事人,那么法院就會認為當事人適格,經過法院篩選之后,并且認定是真正的當事人,就是正當當事人;而如果經過法庭的審查之后,所發現的并非是真正的當事人,法院就認為這個當事人是沒有資格的。是一種不適格的當事人,就稱為非正當當事人。
如果法院發現當事人是正當的,那么法院就會對當事人的問題進行一個審理;而如果法院發現當事人是非正當的,那么法院就會把這個案件不予受理,不予審判,因為根本參加訴訟的兩方當事人就不是本案的正當當事人。既然正當當事人牽涉到有沒有資格接受審判的問題,所以對于正當當事人的判斷就成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1.正當當事人的判斷標準:首先判斷案件所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把它的性質搞清楚,然后看在為這個爭議的法律當中究竟這個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是誰?如果案件當中的當事人正是這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這個當事人就叫正當當事人,也就是說這個正當當事人適格了。如果這個當事人并不是爭議法律關系中的雙方當事人,那么這個當事人就不是正當當事人,就不適格。
案例:有一個小學A,有一個學生B,她是一個品學兼優的學生,她是個女孩子,老師對這個學生B給予了厚望,認為她以后一定能成才,所以老師們都對細心培養。但這個學生B她的父親C是一個比較保守傳統的農民,他認為女孩子能夠識字,不要當睜眼瞎,并且會算一些基本數目,到時候買菜、賣菜可以把這個帳算好就行了, 于是這個家長C在這個學生B上完四年級之后,就不讓他再上學了,于是就強迫這個學生B退學。學校 A 知道了這種情況,就認為學生家長C侵犯了學生B的受教育權,于是小學A就對學生家長C提起了訴訟
這樣一來小學A就成了原告,學生家長C就成了被告。換言之,學生、小學A、學生家長C就是本案的當事人。
但是有一個問題,小學A和這個學生家長C之間,這兩個主體是不是本案的正當當事人,要衡量是不是正當當事人,首先要判斷在這個案件當中,它爭議的法律關系是什么?
因此在本案中,真正的原告是學生B,真正的被告是學生家長C,而小學校A并非是這一對法律關系當中的主體,因此學校A并不是本案中的正當當事人。
通過剛才這個案例,可以非常明確的知道在一個案例中,究竟我們應當如何去判斷一個當事人是不是正當當事人,有兩個步驟:第一,我們應該判斷本案所爭議的法律關系性質究竟是什么法律關系?然后,再來判斷一下,在這個爭議的法律關系當中,爭議的雙方主體應當是什么?如果當事人就是這一對主體,那么這個當事人就是正當當事人,如果當事人不是這一對主體,那么這當事人就并非是正當當事人,法院審理案件只會審理正當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非正當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法院拒絕審理,因為這種審理是沒有意義的,當一個法院發現當事人存在著非正當的情況,法院應當對非正當當事人進行更換 .
五、非正當當事人及其更換
如果人民法院發現提起訴訟或者被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并非正當當事人,則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非正當當事人的更換,即將非正當當事人更換為正當當事人。
如果正當當事人自愿的參加訴訟,問題就好解決了;如果正當當事人不愿意在收到法院通知之后,不愿意參加訴訟,法院應當如何處理要搞清楚。
1.如果訴訟外的適格當事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居于原告地位,法院應當裁定終結訴訟。也就是真正的當事人不愿意參加訴訟,他不愿意打官司,法院就應當終結訴訟,這個結論是跟我們上節課所講的司法權、審判權有一個消極性特征是有關系的,那么法院行使審判權,它要奉行一個基本原則,叫作不告不理。
換言之,如果一個案件當中,沒有了原告去告,那么法院自然就不會審理案件,為了解釋不告不理,舉一個例子:
比如說有一個大貨車,把一輛小汽車給撞爛了,小汽車上面有三個乘客,三個乘客全部都死掉了。如果大貨車把三個乘客都撞死了,這三個乘客都有繼承人和近親屬的,繼承人和近親屬可以以原告身份起訴這個大貨車司機,要求大貨車司機賠償非常巨額的賠償。
如果大貨車把一個金杯面包車給撞爛了,面包車中坐了整整一個家族,這個家族的全部親戚都在這個面包車內,大貨車一撞就把整個家族的人都撞死了。出了十幾條人命,這時候大貨車司機非??只?,因為他知道十幾條人命要賠償的數額是非常巨大的,應該是一個天文數字。但是經過調查之后,驚奇的發現這個面包車所坐的就是一個家族的整體,全部都死光了。死了人后,是沒有一個繼承人的和近親屬的,這樣一來雖然大貨車司機造成了十幾條人命,但是他卻一分錢都不用賠,因為本案已經沒有了原告。沒有原告案件自然就不會發動。這就是不告不理的關鍵所在。
如果一個案件訴訟之外正當的當事人,在法院通知之后他不愿意參加訴訟,這個案件就會因為缺乏原告而使得訴訟無法行使,因此法院只能裁定終止訴訟。
2.如果訴訟外的適格當事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居于被告地位,法院應當命令其參加訴訟。被告是被別人告的一個主體,被別人告的主體如果他不愿意參加訴訟,訴訟還是會繼續進行下去, 因為任何一個人都不希望被別人告。如果被人家告之后不愿意打官司,這官司就不用打了,世界上也許就沒有訴訟了。因此就算法院通知了他參加訴訟,他不愿意參加,也不會影響訴訟的繼續進行下去。
這時候還要分兩種情況:
如果這個案件的審判是必須被告到庭的,而他不來法院是可以采取強制措施讓他到法庭上來,所謂拘傳,就是派出法院的司法警察,開著警車,給他帶上手銬,強制其出庭。
如果這個案件審判并不一定要他出庭的,如果他不愿意來,沒關系,你可以不來,但是整個庭審、整個訴訟會繼續進行下去。這時候法庭的審判就叫缺席審判,只有原告沒有被告,缺席審判對于被告來說是非常不利的,因為這時候完全由原告說,而被告是沒有答辯機會的。
六、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
1. 概念: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由于某種原因導致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或訴訟義務轉移給另一人,并由其作為同樣訴訟地位的當事人接替進行訴訟。基實權利義務的承擔,它也是一種當事人的更換,原來當事人退出法庭,換一個新的當事人來繼續進行訴訟。為什么一個當事人的訴訟地位要由另外一個當事人來繼承呢?根本原因是由于原來的訴訟當事人他的實體法律地位被現在新的當事人實體法律地位所繼承了。
有一個原告A,原告A就起訴被告B,訴訟理由被告B欠了他一萬元,拒不償還,立案之后,雙方進行了比較激烈的訴訟過程。在法庭上面,由于原告A過于激動, 突然之間就發生了腦血管意外,于是原告A就死亡了。原告A在死亡之后,法院經過調查,發現原告有一個獨身兒子B,那么這個兒子B就是原告A的繼承人,兒子B在繼承原告財產A 的同時,他也繼承了對被告B的債權,由于兒子B繼承了原告A的債權,因此 B 同時繼承了原告 A 的訴訟地位。這時候原告 A 身份就由他的兒子 B 繼承了,這時候這個兒子 B 就變成了新的原告。
在剛才的案例中,可以看出訴訟權利義務承擔,它的基本原因是在于原來的當事人的實體和義務由現在當事人來繼承了,現在當事人之所以能成為新的當事人,是因為他繼承了原來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2. 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與非正當當事人的更換的區別
那么我們看完權利義務之后,會發現其實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和非正當當事人的更換在形式方面是非常相似的,他們都是把原來的一個當事人換掉,換進來一個新的當事人,但是它們的本質含義是不一樣的。
如果是非正當當事人的更換,那么它有個前提,原來的當事人并非本案的正當當事人,而新換進來的當事人才是本案的正當當事人。但是如果是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前后的當事人都是本案的當事人, 他們都是適格的,只不過是出現了一些特殊原因,使得原來的當事人訴訟地位要由新的當事人所繼承,
由些可見,在這個非正當當事人更換當中,新的當事人對于舊的當事人更換關系并不是一種承繼關系,因此在非正當當事人更換的情況下面,原來當事例所訴訟的行為,對后來的當事人是沒有任何效力的,也就是整個訴訟是重新再來的,而在這個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下,由于新的當事人他是直接承繼原來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因此原來當事人所從事的民事行為對后面的當時人是仍然有效的,后來當事人是接著原來當時人繼續把案件打下去。
在講當事人的范圍的時候我們曾經講過,當事人有廣義,有狹義的分別,廣義的當事人比狹義的當事人多了三個概念,這三個概念分別是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和第三人,下面呢我們要對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和第三人這三個概念進行詳細介紹,下面我們先看第一個概念叫作共同訴訟人。
第二節 共同訴訟人
一、概念
所謂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的訴訟。如果當事人雙方均為一人則為單獨訴訟。
一邊是原告方,一邊是被告方,假如原告方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是多數人,而被告方是一個人,這是共同訴訟。同樣道理如果原告方是一個人,而被告方是兩個或者是兩個以上多數人,這時候也叫做共同訴訟。如果原告方是幾個,被告方也是幾個人的話,這更加是一個共同訴訟。其中人數超過一個人的一方當事人在一起就稱為共同訴訟人,而被告方的這些人也稱為共同訴訟人。他們是利益相關利益一致的團體。相對應的,原告方是一個人,而被告方也只有一個人,形成一種一對一的關系,這種叫做單獨訴訟。
共同訴訟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
二、必要共同訴訟
必要共同訴訟是指 訴訟標的是同一的(訴訟標的只有一個)的共同訴訟。在訴訟三要素中,最重要的是訴訟標的,如果訴訟標的只有一個,就說明案件只有一個;如果訴訟標的為兩個或者多個,就說明這是兩個或者多個案件。必要共同訴訟是訴訟標的同一的案件,換言之必要共同訴訟的本質上是只有一個案件,必須把這么多的當事人合并在一起審理,因此是一個案件,一個案件當然只能一起審理,故此為必要共同訴訟。
案例:A、B兩人將C打傷,被打傷的C決定向A、B兩人索賠,C 起訴A、B .由于被告一方為兩人因此這是一個共同訴訟案件,訴訟標的本身就是一個法律關系,本案中只有一個法律關系―― C 的人身權損害關系。
由于本案只有一個訴訟標的,不能分開審理,只能合并審理。從訴訟標的角度說明了為什么這個案件要合并審理。從訴訟標的中說明該案件為什么要合并審理,有同學對為什么 A、B被C訴訟這個案件要合并審理還不理解,那么我建議大家找簡單易行的方法。如果在考試當中對一個案例實在拿不準訴訟標的是單一的還是非單一的,可以按照情理推斷一下,究意這個案件能不能分開來審理,在上例中,這個案件只能合并審理,不能分開審理。因為我們都知道,打傷人在打的時候一般是沒有什么分工的,如果要把這個案件分開來審,C先起訴A,A會說多數的傷是由B打傷的,然后C再起訴B,B也會說多數的傷是由A打的,那么如果C把A、B都告上法庭,由于他們是共同應訴,因此查清事實是比較容易的,相互之間相互推卸責任就比較因難了。因此這類案件我們還有另外一種解決方法,從情理來看,從查明事實方便的角度看是分開審理方便,還是合并在一起方便。
必要共同訴訟人的內部關系:必要共同訴訟是必須合并審理的案件,同時必要共同訴訟只有一個訴訟標的,所以共同訴訟人之間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之間是一種共性大于個性的關系。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的訴訟行為只要經全體當事人同意,就能對全體當事人發生效力。在司法實踐中,并不需要其他當事人用明示的方法表示贊成,只要其他共同訴訟人不表示反對,一人的行為立即對全體當事人都發生效力。
三、普通共同訴訟
普通共同訴訟的訴訟標的并非同一,而是同類的多個標的,因此實際上是多個案件。多個案件即可分別審理,也可以合并審理。故此稱為普通共同訴訟。合并審理的目的一則在于提高訴訟效率,二則為了防止同類案件產生矛盾判決。
案例:A、B、C 三名住戶都購買了甲房公司所開發的住宅,一棟樓一個單元的三名住戶,由于這個住宅是期房,本來約定這套房在05年1月1日交房,結果這套房的實際交付時間是05年7月1日。于是A、B、C 三名住戶根據合同中違約金條款,要求甲房地產支付10元的違約金,但甲房地產拒絕支付,于是A、B、C 三名住戶就對甲房地產公司提起訴訟。這樣一來,原告是A、B、C 三住戶,被告則是甲房地產公司。
由于原告一方是多數的當事人,因此這個案件是一個典型的共同訴訟。這個案件的性質很明顯是一個商品房合同糾紛。合同糾紛在本案中存在三組法律關系:第一組是消費者A和甲房地產公司合同關系;第二個是消費者B和甲房地產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第三個是消費者C與甲房地產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非常明顯本案有三個不同但類型相似的法律關系,由于本案的訴訟標的有三個,因此本案其實是由三個案件所組成的訴訟。那么這三個案件可以合并審理,也可以分開審理,換言之,我們可以看到 A 先單獨起訴甲;然后 B 再單獨起訴甲; C 再單獨起訴甲;
如果要把這個案件分拆成三個獨立的案件也未嘗不可,通過這個案例的介紹我們可以發現 ,所謂的 普通共同訴訟是由若干個不同案件、若干個相近似的案件合并起來審理的一種共同訴訟,那么也就是說,普通的共同訴訟是既可分,也可合的。
那為什么要把一個可以分拆的案件合在一起審理呢?主要是兩種原因而產生這樣的需要,一則在于提高訴訟效率,因為通過一次審判把若干個同類型案件都解決了,這樣可以大大提高審判的效率;
二則為了避免產生同樣的案件不同的判決這樣的損害司法權威的矛盾裁判。我們知道如果三個案件情況基本上是一致的,那么法院就應當作出相同的裁判。如果把這三個案件分別由三個不同法官來審理,不排除會出現相互不一致的判決情況,如果真的如此,肯定是一種矛盾的判決。這樣的作法、這樣的結果肯定會損害司法權威。因此為了提高訴訟的效率,為了保障司法的權威性,一般情況下面會把一些案件類型相似,訴訟標的同類的案件合并審理,就成為了一個普通的共同訴訟。
通過剛才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普通共同訴訟的內部關系其實是一個個性大于共性的關系,因為普通共同訴訟人之間,他們并沒有一個共同的利益,因為他們本身每個人都有獨立的訴訟標的,他們的訴訟利益是單獨的,只是說同類型,但并不是共同的。因此在普通共同訴訟中,他們的內部關系是共性要小于個性,強調個性而不強調共性。換言之,任何一個普通共同訴訟當中的共同訴訟人,他所做的共同行為,只對他自己發生效力,對其他的訴訟人是不發生效力的。
只有一種例外情況,共同訴訟人所從事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也產生效力,那么這種行為就是舉證行為,這是唯一的例外。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普通共同訴訟當中,如果其中一名共同訴訟人向法院提交了證據,其他的共同訴訟人就可以直接援引前面的證據,而不需要另外向法院舉證。這就是所謂的證據共同性。
區分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關鍵就是在訴訟標的是同類的還是同一的。如果訴訟標的是同一的,那么就是一個必要共同訴訟;如果訴訟標的是同類的,那么就是一個普通的共同訴訟。在考試的時候要判斷是必要共同訴訟還是普通共同訴訟,如果實在無法從這個訴訟標的入手的話,不妨從這個案件究竟是分開審審理合適,還是合并審理合適入手,也就是說這個案件能不能分開,如果能分開肯定是一個普通共同訴訟;如果肯定不能分開,那肯定是一個必要的共同訴訟。
例:在一個樹林當中,有甲和乙兩個人,甲和乙在樹林當中打獵,發現前面草叢中有一陣抖動,于是甲和乙都以為有一頭鹿在草叢當中,于是兩人同時舉槍,同時扣動了板擊,將一個采草藥的老農打中。后來老農被送到醫院搶救,驗傷發現老農身上只有一顆子彈。換言之,剛才有兩個人開槍只有一顆子彈打中了老農。因為甲和乙的兩只獵槍的型號完全相同,獵槍子彈的型號也完全相同,無法分辯出老農身上那一槍是甲打的還是乙打的,老農只能夠把甲、乙都推上法庭作為被告。
這個案件中的訴訟是必要的共同訴訟。
如果把這個案件分拆開來,其結果就是老農起訴甲和老農起訴乙。如果把這個案件分拆開來的話,法官是很難認定的,因為法官只能夠認定子彈是甲和乙當中的一個人打的,但卻不知道是甲打的還是乙的。因此,老農單獨起訴甲和老農單獨起訴乙,老農都無法證明槍是甲開的還是乙開的,因此如果把這個案件分開來審,作為法官他無法的查明事實,而老農在兩個案件當中,都無法證明被告侵犯他的人身權,這個時候在兩個案件當中老農都有可能敗訴。但是如果把這個案件合起來審的話,那么法官一方面聽取兩個被告的陳述,通過研究一些證據,他可能發現一些證據,另一方面老農至少能夠證明被告甲、乙當中肯定有一個人開的槍,可以要求甲、乙對他承擔連帶責任。因此這個案件是不可以分開審的,只能夠合并審理,因此這個案件就是一個必要共同訴訟。
四、必要共同訴訟與普通共同訴訟的區別
1.訴訟的數量不同。
2.共同訴訟人與訴訟標的的關系不同。
3.共同訴訟人之間的關系不同。
4.是五湖四海必須合并審理不同。
5.裁判的作出不同。這5點列舉大家要回去之后好好準備一下。由于這5點區別非常明顯,剛才講課的時候也涉及到了,我就不再一一解釋。但是要提醒大家,這5點區別很可能會出論述題來考,所以對于這5點區別要以論述題來掌握,不但要把答案的標題記下來,而且要把解釋的內容記下來,因為這是一個出論述題非常好的素材。
第三節 訴訟代表人
一、 概念及性質
1.概念:所謂訴訟代表人 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人數眾多,由該群體中的一人或多數人代表群體起訴或者應訴,法院所作的判決對該群體所有成員均具有約束力的訴訟。
有一類案件的被告人會比較多:
例:安徽種子案,安徽省內有數千名農民購買了一個種子公司的假種子,以至于最后顆粒無收,于是數千名農民聯合在一起來起訴這種子公司,那么這時候原告有數千名之多。
根據我國法庭的基本程序,在法庭上每一個當事人都有權宣讀一次自己的訴訟請求和訴訟理由。很明顯,非要把所有的當事人都放在法庭上,在人數眾多的情況下面,對于訴訟的進行是不可取的。
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法:在人數眾多的原告或者被告中挑選出一名或者兩名代表,讓代表親自去參加訴訟,除了這個代表以外,其它的當事就不需要出庭,他們可以旁聽,卻沒有發言權。這樣一來,人數眾多 的當事人經過挑選代表人,就縮減到一兩個人在說話。
同時被挑選出來的這一、兩人不是訴訟代理人,因為訴訟代理人本身平并不是當事人,但是在訴訟代表人被選出來的人本人也是當事人,我們只稱他們為代表人而不是代理人。
2.性質:代表人訴訟實際 上是一種特殊形態的共同訴訟制度,這里的特殊之處在于由于這么一種共同訴訟人數非常的多,不能夠讓所有的訴訟人都出庭,只能夠選取一、兩個代表出庭應訴,所產生的裁判結果不單只對出庭應訴的代表人有效,對所有的被代表的當事人均會發生法律效應。
其實所謂的代表人訴訟 制度就是一種特殊的共同訴訟。
二、分類
由于代表人訴訟制度和共同訴訟制度之間存在一種內在聯系,不妨借用一下共同訴訟制度來分析訴訟代表人制度。共同訴訟制度分為兩類:
1.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同一的共同訴訟;
2.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同類的共同訴訟;
代表人訴訟制度分為兩類:
1.訴訟標的同一的代表人訴訟,必須把所有的相關當事人都叫到法院來參加訴訟。訴訟標的同一的代表人訴訟人數是確定的。
2.訴訟標的同類的代表人訴訟,由于性質上屬于普通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實際上是訴的合并,可以合并審理也可以分別審理,故此并不強調人數確定,
例:在上例安徽種子案中,假設有1000個農民是受害農民,那是不是這1000個農民一起來起訴種子公司呢?不一定,因為這1000個農民分別向種子公司購了種子,就有1000份購買合同,就形成了1000個種子購銷合同關系,就有1000個訴訟標的。這1000個農民中有900個農民向法院起訴,剩下100個農民不一定非要向法院起訴,分幾波去起訴都可以。 訴訟標的同類的代表人訴訟不是一個案件,而是若干個案件合并起來 的,所以它并不強調在審理的時候人數是確定的。
因此可以再劃分為兩類:
(1)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訴訟標的同一的代表人訴訟);
(2)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三、訴訟代表人的選任
根據代表人訴訟的種類不同,代表人選任方式也是不一樣的。根據代表人的分類看代表人是如何選任:
1.訴訟標的同一的代表人訴訟:此類訴訟的當事人是確定的,且這類案件必須一同審理,不能夠分別審理。首先由當事人推選;推選不成法院與當事人協商;若協商不成則由法院指定。
2.對于訴訟標的同類,且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此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的人數不會太多。首先由當事人內部推選;推選不出由法院與當事人協商; 若協商不成,不同意選出代表人的當事人退出訴訟,另行起訴。
例:本案一共有10個當事人,10個原告,其中有8名當事人都一致推選甲和乙兩位作為代表人出庭訴訟,而有兩個當事人不同意。由于訴訟標的是同類而不是同一的,因此這類案件即 可分別審理也可合并審理 ,法院允許不同意甲和乙為代表人的當事人退出訴訟,另行自己提起訴訟。
3.訴訟標的同類,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此類案件有可能當事人的人數非常多,所以首先由當事人推選;推選不出的,由法院與當事人協商,若協商不成,則由法院指定。
例:安徽種子案受到種子公司的欺騙,數千名農民來起訴種子公司,這時候在這數千名農民中選舉一些代表人。首先由這數千名農民公選;如果這些農民無法通過協商選舉出代表人,就由法院和農民一同協商;如果經過協商仍然無法確定代表人,只能由人民法院來指定1―2名代表人提起訴訟。
四、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判決的特殊效力
依然以上述安徽種子案為例,假設受到種子公司欺詐的農民實際人數為3000人,其中有2500名農民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對這個案件進行了審理并且做出了判決,判決種子公司向這 2500 名農民每人賠償人民幣1000元。這個判決做出以后法院向社會作出公告,有500名農民并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而這500名農民在看到了有關的報道也想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索回損失,獲得賠償。如果我們假設這500名農民陸續向法院起訴種子公司,從訴訟效率的角度出發,從保障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法院就不需要重新對這個案件審理,只要審查一下這500名農民是否和先前的2500名農民的情況是一樣的,如果是一樣的,并且確定訴訟時間是在訴訟時效之內的,法院就可以通過裁定的方式,裁定這500名農民可以獲得與前面2500名農民相同的判決結果。也就是說,未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可以在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法院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可以裁定適用先前的判決。換言之,在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判決的效力是具有擴張性的,不但適用本次訴訟中的所有當事人,還適用于未提起訴訟的,與本案當事人情況完全相同的其他當事人。
第四節 第三人
一、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1.概念: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對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而參加訴訟的人。
案例:一老人病逝,膝下留下3個子女:大兒子甲、小兒子乙及小女兒丙。老人生前留有一套房屋,由于大兒子甲平時和老人生活在一起,老人死后,甲立即將房屋占為己有。小兒子乙看到房屋被甲占有心中不服,于是乙向法院起訴甲,要求法院判決房屋由自己和甲共同繼承,要求甲將房屋分一半由乙繼承。在本案中,乙的地位是原告;甲的地位是被告。在訴訟過程中,小女兒丙趕來,拿著老人留下的遺囑。遺囑表示:雖然甲和乙平時和老人生活在一起,但兩人不孝,所以老人以遺囑的方式把房屋留給女兒丙繼承。丙要求法院將房屋判給自己繼承。 我們可以看到乙訴甲的案件正在進行,丙從中途插進來,要求享有對房屋的所有權。這時候丙就相當于插入到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第三人,由于她對本案標的進行提出主張,因此我們把她稱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2.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構成要件;
(1)對案件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
(2)第三人所參加的訴訟正在進行中;
(3)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以起訴的方式參加訴訟。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以起訴的方式參加訴訟的原因是,本案中實際存在兩個訴訟:第一個訴訟是原告乙起訴甲的訴訟;另一個訴訟是丙提出房子是歸她繼承的,甲和乙都沒有繼承權。丙的對立面是甲和乙,丙參加訴訟是作為原告來同時起訴甲和乙。
這時候就出現了兩種訴訟。第一種乙起訴甲,第二個丙起訴甲和乙。在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的訴訟中,發生了兩個案件和合并審理,換言之,丙的地位相當于原告。丙的參加訴訟的方式肯定是以起訴的方式來參加訴訟。
3.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地位 相當于原告,享有原告的一切訴訟權利、承擔原告的一切訴訟義務,并以起訴的方式參加訴訟。
二、無獨立請求權 第三人
1.概念: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對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可能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訴訟的人。
2.訴訟地位
案例:消費者起訴汽車生產商,主張因輪胎破裂而產生的損害賠償, 汽車生產商主張汽車本身沒有質量問題,汽車輪胎爆炸要由輪胎生產商應當承擔責任,汽車公司向法院請求把輪胎公司納入到訴訟中。原告和被告已經占據訴訟中第一當事人和第二當事人的地位,此時中途參加訴訟的輪胎公司是第三地位的當事人,因此輪胎公司就是第三人。輪胎公司參加訴訟對訴訟標的(損害賠償關系)是沒有獨立請求權的,所以輪胎公司就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原因是因為案件的處理結果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如果本案的原告敗訴了,汽車公司不用向原告支付一分錢的賠償 ,這個輪胎公司也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本案的消費者勝訴了,并且法院判定本案所產生的事故 確實 是由輪胎公司提供的輪胎不合格而造成的,這樣輪胎公司就要承擔一定數額的賠償責任。因此,在原告消費者訴被告汽車公司的案件中,輪胎公司與本案的結果是具有利害關系的。因此輪胎公司也要參加訴訟。由此可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依據不是其對案件的訴訟標的具有獨立請求權,而是原來的訴訟的判決結果與該第三人本身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大部分情況下訴訟地位是相當于被告的。
在上面的案件中,原告起訴汽車公司,而汽車公司把輪胎公司拉進訴訟中,是要求輪胎公司承擔責任的, 其實汽車公司又起訴了輪胎公司。所以在剛才的案例當中也是出現了兩個訴訟的合并。一個訴訟是原告訴被告,第二個訴訟是被告訴第三人。
大多數情況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的訴訟其訴訟地位相當于被告,但并不是所有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都相關于被告,有的時候也不是以被告地位出現的。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被判決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時候,他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注意,正常的當事人在任何情況下面都可以提起上訴,上訴是一個當事人的法定權力,不管他有沒有理由,只要不服判決,就可以上訴。但是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上訴是有一個前提條件的,如果判決他要承擔責任的,他能上訴;如果判決他不需要承擔責任的,他就不能夠上訴。
例:(還是剛才所講案例)假如法院判決輪胎公司的輪胎確實存在著嚴重的質量問題,但是由于本案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因此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輪胎公司無需承擔任何的 賠償 責任。假如有這樣的判決,雖然不用輪胎公司承擔責任, 但認定輪胎公司的輪胎質量有問題。 我們知道現在一個公司的信譽是很重要的,雖然這個公司不需要拿出金錢來 賠償 ,但是法院的判決確實造成公司損失信譽,有時候這種損失比金錢更加嚴重。此時輪胎公司就算不用承擔責任,他也希望上訴。
因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只有在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才有上訴權, 上訴權是當事人必有的權力,如果一個人沒有上訴權就不是一個當事人。我們國家的一些學者認為,無獨立請求權的 第三人是一個 地位 待定的當事人,即如果判決他需要承擔責任,他具有上訴權,那么就是當事人;如果判決他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他不能上訴,也就不是當事人。還有學者認為,當事人在訴訟中確定是否享有當事人的權利,承擔當事人的義務。但是一個主體要到判決的時候確定是否是當事人,那么他在此之前的訴訟過程中要承擔和義務和享有的權利是尚未確定的,所以這些學者認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地位在判決時才能確定第三人是不是當事人。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 :大多數情況下相當于被告,但由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被判決承擔責任時方可提起上訴”,因此學界多數認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一種身份待定的訴訟參加人,如果判決承擔責任則為當事人,反之則不是當事人 .
3.參加訴訟的方式:
(1)經其他當事人申請,由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
(2)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有些情況下面會主動申請參加訴訟。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判決結果是與第三人密切相關的,如果第三人參加訴訟就可以為自己說話,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證據,發表一些對自己的利的觀點;如果放棄參加訴訟,不參加庭審的話,就沒有這個機會了。 所以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有些情況下會主動參加訴訟。
三、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之間的區別
1.參加訴訟的根據不同。
2.訴訟地位不同。
3.享有的權利不同。
4.參加訴訟的方式不同。
可能出論述題。
以上就是第七章當事人,了解什么叫當事人以及當事人大致情況,另外還學習了三種比較特別的當事人: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以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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