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民事訴訟法學》第五章串講資料


第五章 民事審判權與審判組織
第一節 民事審判權概述
一、民事審判權的概念及其與訴權的關系
1.概念:民事審判權是國家權力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是國家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力。民事審判權包括審理權和裁判權兩個組成部分。
2.民事審判權與訴權的關系:在法學里面有一種社會契約論,社會成員認識到了集體力量的強大,他們就集合起來,通過彼此之間的默契,把自己的權利交給國家。國家就擔負起了保護社會成員的義務,必須賦予社會成員一種權利,這是訴權。國家通過審判的方式來保護社會成員,這就是審判權。訴權是審判權的基礎,審判權是訴權的義務,民事審判權的行使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我們必須摒棄審判權優先于訴權的錯誤觀念。
二、民事審判權的特征
1.民事審判權的主體具有唯一性。在我國只賦予人民法院享有審判權,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這四級法院是行使審判權的唯一主體。我們國家司法機關有兩個,一個是檢察院,一個是法院,檢察院只有司法的監督權。
2.民事審判權的行使具有獨立性,憲法規定,法院行使審判權只服從法律,任何團體和個人無權對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進行干涉。但現階段我國的審判獨立做的不夠,有很多制度制約了法院的獨立,法院的經費是由地方給予的,而法院內部領導職務的認定是由地方黨委來確定的,在某些情況下,法院不得不聽從地方黨委和地方組織的一些命令,以至于他們對地方法院的工作有很多干涉的余地。
3.民事審判權的對象具有特定性。這些案件突出的特點是民事性,民事權益爭議涉及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與商品經濟有緊密聯系,主要體現在商品生產。流通。分配和交換等各個領域。這原則上民事審判權的對象為民事糾紛,特定情況下可以是政治權利糾紛或者是民事非訟案件。
4.民事審判權的行使具有被動性。如果沒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是不可能主動審理,目的在于保障法院的中立性。
5.民事審判權的運行具有程序性。法官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必須遵守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時間。空間。地點。步驟的安排。違反程序的裁判的結果無效,或者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或者被提起再審。
6.民事審判權的行使方式具有靈活性。結案方式非常靈活,可以判決,可以調解,還可以和解撤訴。
7.民事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結果的強制性和權威性。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對法院自身,對當事人以及社會都有約束力,法院審判行為的效力具有不可動搖。不可任意改變的權威性。
第二節 民事審判權的內容
一、立案決定權
當事人的起訴不能直接啟動訴訟程序,還需要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受理。法院在接到起訴狀后,必須進行審查,當發現起訴人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時,法院才能立案,也就宣示了一個訴的正式開始。
二、調查證據權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調查證據權,是指法院依法對案件的相關證據進行調查的權力。
在2002年《民事證據規則》頒行之后,法院原則上不能主動調查收集證據,必須由當事人親自收集證據,只有在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才能調查收集證據,該問題在證據一章中會詳細介紹。
三、訴訟指揮權
當一個案件由法院立案之后,整個案件的基本流程是由法院來安排的。由法院指導訴訟的進程,是世界民事訴訟發展的共同趨勢,如果把這項權利交給當事人,當事人很難達成一個協議,就會使訴訟拖延。整個案件的流程由法院來安排,有利于提高訴訟效力,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
四、釋明權
法官在當事人主張不明確,提交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提醒當事人明確訴訟主張,指引當事人提交充分的證據的權力。目的在于保障當事人之間的實質上的平等。例:一個農民工起訴他的老板賠償工傷中的損失,民工是原告,他的老板是被告,民工是很貧窮的,沒辦法聘請律師,而老板會聘請有一定水平的律師,就變成了一個民工和一個律師打官司的狀況,表面上看形式是平等的,其實是不平等的,法官就應當行使釋明權來調整平等。法官應告訴原告,訴訟當中,哪些是能夠得到賠償的,還需要告訴原告,起訴是必須有證據的,并且告訴原告從什么地方得到證據。
五、特定事項的決定權
特定事項的決定權,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中的某些特定事項作出決定的權力。比如當事人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請,法院的回復方法就是決定。此外法院對擾亂法庭秩序的當事人,予以罰款。拘留。責令退出法庭,在實行這些強制措施時,也要通過決定的方式來行使。
六、民事裁判權
民事裁判權,是指對程序事項為裁定權,對實體事項為判決權。
程序問題:法官并沒有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做出一個最終的判斷,而是對案件進行一個程序性的時間、空間、地點的安排做出一個判斷。
實體問題:如果法院對實體主張做出一個判斷,判斷是否成立,有了一個明確的結論。
注意:區分程序事項和實體事項的關鍵在于法院的裁判是否涉及到當事人的實體訴訟請求是否成立。
駁回起訴用裁定,駁回訴訟請求用判決。
第三節 審判組織
審判組織主要包括合議制與獨任制兩種。在合議制下面的審判組織叫合議庭,在獨任制下面叫獨任法官。由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適用獨任制,除此之外所有的審判都用合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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