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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民事訴訟法學》第四章串講資料

更新時間:2012-07-27 10:30:3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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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

  在民事訴訟法當中,有一些比較重要的制度,這些制度包括了合議制度、陪審制度、兩審終審制度等,這些制度成為了民事訴訟法的基本骨架。掌握這些基本制度對我們學習掌握整個民事訴訟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第一節 合議制度

  一、合議制度的概念及其意義

  1.概念:合議制是指由三人以上的審判人員組成審判庭,具體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制度。與其相對概念為獨任制,由一名法官單獨對案件進行審理。

  在法庭上面只需要我們看一下審判庭當中的人數,就能了解到底這是一個合議制還是獨任制,如果在審判席上面坐著三名以上的法官再帶一個書記員,就是一個典型的合議制,但只要我們看到只有一名法官再加一名書記員,采用的就是獨任制。

  2.意義:發揮集體智慧,防止司法腐敗。

  合議制所采用的基本依據就是很明顯的,我們知道三個腦袋的智慧總比一個腦袋的智慧要強,俗話說臭皮匠頂個諸葛亮,所以說讓三名以上的法官來共同審理案件其實其目的就是發揮法官的集體智慧來保證審判的質量。

  司法腐敗成為老百姓心中永遠的痛,如何止司法腐敗,讓三名以上的法官來集體審判也有利于法官之間相互制約相互制衡。這樣對防止司法腐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是并不是說所有的案件都適用合議制,如果所有的案件都用合議制的話是不現實的,因為我們國家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一名法官全年大概需要辦200多件案子,一名法官全年扣除了雙休日還有一些法定的節假日,法官全年工作的時間大概是260天左右。260天要辦完200個案件就意味著法官大概不到兩天就必須完成一個案件的審理。一個案件的審理包括:開庭、思考、寫一些法律文書,工作量是很大的,所以說如果任何一個案件都要求三名法官共同出席很明顯我們國家法院的人手是不足的,法院是難以承受如此大的工作量的。所以在很多情況下面由一名法官獨任就可以了。

  究竟什么時候用合議制?什么時候用獨任制?

  獨任制的適用范圍比合議制要小的多,只有由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一審案件時才適用獨任制,除此以外均適用合議制。

  例:一審法院又是基層法院的,它采用普通程序要用合議制,如果一審法院是中級法院以上的法院的全部都要用合議制,二審案件要全部都用合議制,只有在只有一審法院審理的適用簡易程序的第一審案件時,才會適用獨任制。

  二、合議庭的構成

  1.人數:三人以上的單數,沒有上限,但通常為三人。

  2.組成:

  一審時可以由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

  二審則全部由法院的審判員組成。

  發回重審是指案件經過一審之后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上級法院如果認為有關案件事實認定不清或者程序有問題,二審法院會把案件發回到一審法院進行重新審理,由于一審法院原來已經存在問題了,所以在發回重審后,不管一審采用的是合議制還是獨任制,一律必須采用合議制。同時原來的審判人員不能夠參加合議庭;另外再審的案件也有類似的規定。如果一個生效判決被提起再審的話,不管原來的判決和生效組織采用的是合議制還是獨任制,案件一旦再批以再審,一律必采用合議制,同時原來的審判法官不得參加合議庭當中去。

  三、合議庭的內部關系

  1.審判長由審判員擔任,人民陪審員不得擔任審判長。

  2.合議庭成員的權利、義務平等。

  3.裁判案件時奉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四、合議庭與院長、庭長之間的關系

  1.原則:院長、庭長對合議庭是指導和監督的關系。

  2.當院長、庭長對合議庭決議有異議時可以要求合議庭復議一次,如果對復議結果仍然有異議,可以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但不得直接改變合議庭的決議。

  五、合議庭與審判委員會之間的關系

  1.原則上審判委員會對合議庭是指導與監督的關系。

  2.審判委員會由法院的正、副院長以及資深法官組成,審判委員會可以直接改變合議庭的決議,審判委員會的決議會成為最終的判決結果。

  第二節 陪審制度

  一、陪審制度的概念

  陪審制度是指由在合議庭當中吸收人民、吸收老百姓來參加審判的制度。

  在世界各國不管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吸收普通老百姓來參加審判都有是各國的通例。這種做法就表現了主權在民的一個理念。因為國家的權利是屬于老百姓的,而審判權是國家權力的組成部分,審判權也應當來源于人民,來源于老百姓。所以把老百姓把人民吸收到法庭上來參加審判就體現了主權在民的理念。但是在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陪審制的運行是不一樣的,在英美法系國家由平民百姓組成一個陪審團的組織,陪審團的職責跟法官的職責是不一樣的。陪審團專門負責認定案件事實,而法官則在陪審團認定事實的基礎上面來適用法律。

  例:被告人A被檢察官指控犯有殺人罪,說A謀殺了B, A有沒有謀殺B是一個事實問題,就應當由陪審團來認定。陪審團在認定了A殺人的情況下,殺人是應當被處有期徒刑還是判決死刑?要由法官來認定。因為判刑是一個法律問題。所以法官會在陪審團認定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面來決定究竟如何來量刑。

  只要用了陪審制,必然就用了合議制。因為要吸收人民陪審員工就必須組成合議庭。(這個結論大家記住)

  二、我國陪審制度的基本內容

  1.陪審制度僅適用于一審,二審及再審均不適用陪審制度。

  2.案件是否適用陪審制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當事人無選擇權。

  3.合議庭當中審判員與人民陪審員的比例沒有明確規定,只要求至少有一名審判員即可。

  4.合議庭中審判員與人民陪審員的權力完全相同,但人民陪審員不得擔任審判長。

  第三節 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及意義

  1.概念:在訴訟當中與當事人具有某些利害關系或者有著特殊聯系的工作人員,他們不能參加審判工作制度,就叫做回避制度。

  例:本案的主審法官是原告的小舅子,這時候這個主審法官就不能參與本案的審判。

  通過這個例子可以看到民事訴訟法當中之所以要確立回避制度就是要保證訴訟的公正性。在學習民事訴訟法程序的價值時曾經講過公正價值是民事訴訟法的一個重要價值。而公正價值下的一個重要體現是法官的中立,要保證法官的中立,必須排除那些與案件當事人或者與案件本身有利害關系的法官。因為一個人只有在沒有任何利益聯系的情況下面才可能保持中立。而如果一個人與案件有一個利害關系就很難保持中立了。因此為了保證法官的中立,為了保證審判的公正性只能嚴格的適用回避制度。

  2.意義:保證法官的中立性,是民事訴訟程序內在公正價值的表現。

  二、回避主體的范圍

  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勘驗人員。

  證人不屬于回避的對象,換言之,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具有證人的資格,但可能影響證人證言的證明力。

  三、回避的法定事由

  1.審判人員及相關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

  3.有關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勘驗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注意: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勘驗人員在法庭上他們的身份是唯一的,不能夠變換的。

  四、回避的程序

  1.提起回避的方式:自行回避;申請回避。

  2.提起回避的時間:庭審開始時,另外我國民事訴訟法又做了補充規定,在案件的審理終結之前,當事人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請。

  3.決定回避的主體:

  (1)對一般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2)如果院長擔任審判長,其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3)對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勘驗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五、回避申請的救濟制度

  1.當事人對法院的回避決定不服的,不可以上訴,但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2.當事人提起回避申請,法院作出決定之前,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原則上是不能夠繼續進行與案件相關的工作,但緊急情況的除外。

  3.如果法院已經作出了有關被申請人不需要回避的,而當事人對這個決定不服申請復議,而法院在復議期間沒有作出最終決定之前,這時有關的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需要停止工作。如果法院經過復議之后認為需要回避的,那么就退出工作。

  第四節 公開審判制度

  一、概念及依據

  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對民事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和公開宣判的制度。審判公開制度包括:審理的過程要公開、判決結果公開。

  二、公開審判的例外性規定

  公開審判包括公開審理和公開宣判兩方面的內容。公開宣判是必然的,公開審理則并非必然,一些案件不能公開審理:

  肯定不公開的包括:

  (1)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

  (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3)法律另有規定不得公開審理的案件。

  經當事人申請不公開的:

  (1)離婚案件;

  (2)涉及商業機密的案件。

  上述案件如果當事人不申請,法院就推定當事人是同意公開審理。

  三、公開審理的限制與擴張

  1.限制現場直播及評論。

  2.擴張對法官心證的公開,主要指強化判決書的說理部分。

  第五節 兩審終審制度

  一、概念及依據

  1.概念: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后,即告終結的制度。

  2.依據:地域遼闊、交通不便、經濟落后。

  二、內容

  1.上訴是當事人的當然權利,只要符合程序要件就可以了,不強調理由充分。

  2.正常情況下經過兩審即為終審。另外:

  (1)特別程序案件(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宣告死亡、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認定財產無主案件)一審終審;

  (2)最高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一審終審。

  3.兩個審級的法院獨立裁判,適用各自獨立的訴訟程序。

  4.兩個審級都可以審事實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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