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自考國際經濟法概論筆記第八章


第八章 國際稅法
第一節 國際稅法概說
國際稅法是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是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一、國際稅法的產生
國際稅法是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一個新的法律部門,國際稅收關系的產生,是國際經濟交往發展到一定階段、國家的稅收管轄權擴大到跨國征稅對象的結果。企業與個人收入和財產國際化的普遍存在和不斷發展,為國際稅收關系和國際稅法的產生奠定了客觀經濟基礎。
各國在所得稅的征收方面分別按照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征稅,也就是一方面對具有本國居民身份(或國籍)的納稅人來源于境內外的全部所得征稅,另一方面也對不具有本國居民身份(或國籍)的納稅人來源于境內的那部分所得征稅。
除了所得稅之外,有些國家對納稅人的一般財產價值也征稅,這也會發生類似的國際重復征稅問題。
二、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
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是國際稅收關系。國際稅收關系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與納稅人相互間在跨國征稅對象上產生的經濟利益分配關系,是有關國家之間的稅收利益分配關系與它們各自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征納關系的統一體。
與純粹的國內稅收關系相比,國際稅法調整的這種國際稅收關系在主體、客體和內容方面都有其自己的特點:
首選,國際稅收關系中的征稅主體是兩個國家,它們均有權對納稅人的跨國征稅對象課稅。
其次,國際稅收關系的客體,是納稅人的跨國所得或跨國財產價值,通常是受兩個國家稅收管轄權支配。
最后,就國際稅收關系的內容看,國際稅收關系是國家間的稅收利益分配關系和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征納關系的融合體,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并非僅具有國內稅收關系中強制、無償的特點,還有對等互惠的內容。
三、國際稅法的法律淵源
包括國內法律淵源和國際法淵源。
國內法淵源主要是各國制定的所得稅法和一般財產稅法。國際法淵源主要是各國相互間為協調對跨國征稅對象的課稅而簽訂的雙邊或多邊性的國際稅收條約和各國在國際稅收實踐中普遍遵行的稅收國際慣例。
第二節 稅收管轄權與國際重復征稅
一、稅收管轄權
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國政府進行征稅的權力,是國家主權在稅收領域內的體現。
在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上,各國基于主權的屬人效力所主張的稅收管轄權表現為居民稅收管轄權和公民稅收管轄權,而基于主權的屬地效力所主張的稅收管轄權表現為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財產所在地稅收管轄權。
(一)居民稅收管轄權
(二)公民稅收管轄權
(三)所得來源地(財產所在地)稅收管轄權
二、國際重復征稅
(一)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原因
(二)法律意義上的國際重復征稅和經濟意義上的國際重復征稅
(三)國際重復征稅的危害
第三節 國際稅收協定
一、雙重征稅協定的歷史發展
最早的雙重征稅協定是1872年8月瑞士與英國之間簽訂的關于避免對遺產的雙重征稅協定。而國際上第一個綜合性的避免對所得的雙重征稅協定是1899年6月奧匈帝國和普魯士所締結的稅收條約。
經合組織下設的國際稅務委員會于1963年公布了由稅收老師小組起草的《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草案)》;1977年經合組織對草案進行修訂,于1977年正式通過了修訂后的范本及其注釋,這是經合組織范本。
1967年,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專門成立了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代表組成的稅收老師小組,1977年擬訂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關于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草案)》及其注釋,于1980年公布,這是聯合國范本。
二、雙重征稅協定的主要內容
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一)協定的適用范圍
1.協定在空間和時間上的效力范圍
2.協定適用的稅種范圍
3.協定對人的適用范圍
(二)對各類跨國所得和財產價值的征稅權劃分
(三)避免和消除國際重復征稅的辦法
(四)稅收無差別待遇
稅收無差別待遇,亦稱防止稅收歧視,指的是締約國一方國民在締約國另一方境內負擔的稅收或有關納稅條件,不應與締約國另一方國民在相同情況下負擔、或可能負擔的稅收或有關納稅條件不同或比其更重。這實際上是國民待遇原則在稅收領域內的體現。雙重征稅協定中規定的稅收無差別待遇原則通常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1.國籍無差別
2.常設機構無差別
3.費用扣除無差別
4.資本構成無差別
(五)相互協商程序與情報交換制度
相互協商程序是雙重征稅協定規定的一種獨特的解決協定在適用過程中發生爭議問題和解釋分歧的程序。
第四節 跨國所得和財產價值征稅權沖突的協調
一、跨國營業所得征稅權沖突的協調
二、跨國勞務所得征稅權沖突的協調
(一)關于跨國獨立勞務所得征稅權沖突協調的一般原則
(二)關于跨國非獨立勞務所得征稅權沖突協調的一般原則
三、跨國投資所得征稅權沖突的協調
雙重征稅協定中的投資所得主要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三種。
兩個范本和各國間簽訂的稅收協定,都采用了稅收分享的協調原則,即規定對跨國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以在受益人的居住國納稅,也可以在收入來源地國一方納稅。
為了保證居住國一方能分享一定的稅收利益,國際稅收協定在確認收入來源地國對各項投資所得有權課稅的同時,限定其源泉課稅的稅率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四、跨國不動產所得和財產收益征稅權沖突的協調
(一)跨國不動產所得征稅權沖突的協調
不動產所在地國對于非居民從境內取得的不動產所得有權征稅。
(二)跨國財產收益征稅權沖突的協調
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位于締約國另一方的不動產取得的收益,可由不動產所在的締約國另一方征稅。轉讓締約國一方企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的營業財產或屬于締約國一方居民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個人勞務的固定基地的財產所取得的收益,包括整個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轉讓的收益,可以由該機構或場所所在的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第五節 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
一、免稅法
免稅法是指居住國一方對本國居民來源于來源地國的并且已向來源地國納稅的跨國所得,在一定條件下放棄居民稅收管轄權。
二、抵免法
抵免法是目前大多數國家采用的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采用抵免法,就是居住國按照居民納稅人的境內外所得或一般財產價值的全額為基數計算其應納稅額,但對居民納稅人已在來源地國繳納的所得稅或財產稅額,允許從向居住國應納的稅額中扣除。
(一)全額抵免與限額抵免(二)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
三、稅收饒讓抵免
居住國對于其居民因來源地國實行減免稅優惠而未實際繳納的那部分稅額,視同已經繳納而給予抵免。
稅收饒讓抵免的主要意義并不在于避免和消除國際重復征稅,而是為了配合所得來源地國吸引外資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
第六節 國際逃稅與避稅
一、國際逃稅與避稅概述
逃稅一般是指納稅人故意或有意識地違反稅法規定,減輕或逃避其納稅義務的行為。
避稅在各國稅法上往往沒有明確的定義,一般說來,它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規定的缺漏或不足,通過某種公開的或形式上不違法的方式來減輕或規避其本應承擔的納稅義務的行為。
國際逃稅指跨國納稅人違反法律規定,逃避或減少其納稅義務的行為。
而國際避稅指的是跨國納稅人通過形式上并不違法的途徑,規避或減少其納稅義務的行為。
二、國際逃稅和避稅的主要方式
(一)國際逃稅的主要方式
(二)國際避稅的主要方式
三、管制國際逃稅和避稅的國內法措施
一般性法律措施是加強國際稅務申報制度,強化對跨國交易的稅務審查,實行評估所得或核定利潤方式征稅等。另外,還有以下特定措施:
(一)防止跨國聯屬企業利用轉移定價逃避稅的法律措施
(二)防止利用避稅港進行國際避稅的法律措施
(三)防止資本弱化逃避稅收的法律措施
四、防止國際逃稅和避稅的國際合作
(一)建立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制度
(二)在雙重征稅協定中增設反套用協定條款
1.透視法
2.排除法
3.渠道法
4.征稅法
(三)在稅款征收方面相互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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