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自考國際經濟法概論筆記第七章
第七章 國際稅法
第二節 稅收管轄權
一、居民稅收管轄權
居民有自然人與法人之分。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定
居所與居住期限相結合,是國際上最常用的確定居民身份的方法。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確定
1.法人注冊成立地標準
2.實際控制與管理中心所在地標準
3.總機構所在地標準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征稅國,即收入來源國用來針對非居民來自境內的所得。非居民在收入來源國的所得一般包括四個方面,要對這些所得實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必須首先確定它們的來源地,分述如下:
(一)營業所得
(二)投資所得
(三)勞務所得
(四)財產所得
財產所得指轉讓各種財產的所得。
第三節 國際重復征稅與重疊征稅
一、國際重復征稅的概念
國際重復征稅是國際稅收關系的焦點,一般指兩個國家各自依據自己的稅收管轄權按同一稅種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在同一征稅期限內同時征稅。
二、國際重復征稅的消除或緩解
(一)免稅制
(二)抵免制
(三)扣除制
(四)減稅制
同其他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相比較,減稅制最為靈活。
第四節 國際避稅與逃稅
一、國際避稅與逃稅的概念及方式
跨國公司在國際避稅和國際逃稅方面就能夠采取兩個主要的手段:一是設立基地公司;另一是大搞轉讓定價。
所謂基地公司,就是跨國公司在避稅港設立的公司,其本身往往并不從事實際經營,而將跨國公司在世界各地的投資、貿易、信貸、勞務、技術轉讓等所得歸在它的名下,以達到不納稅或少納稅的目的。
所謂轉讓定價,就是跨國公司在內部交易中利用各國稅率高低不一和稅收規定各異人為地抬價或壓價以達到逃避稅收的一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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