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自考國際經濟法概論筆記第九章


第九章 國際經濟爭端處理法
第一節 國際經濟爭端處理法概說
一、處理國際經濟爭端的主要方式
國際經濟爭端是指國際經濟法主體之間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產生的法律爭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
(一)司法解決方式
1.國際司法解決方式
國際司法解決方式是指將國際經濟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的方式。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主要法定組織之一。《國際法院規約》有關國際法院訴訟管轄權的規定是:(1)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人限于國家,任何組織、團體或個人均不得成為訴訟當事人;(2)國際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包括:各當事國提交的一切案件;《聯合國憲章》或現行條約及協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關于條約的解釋、國際法的任何問題、任何事實的存在如經確定即屬違反國際義務者;因違反國際義務而應予賠償的性質及其范圍等四類爭端,以當事國聲明接受強制管轄為前提。
2.國內司法解決方式
國內司法解決方式是指將國際經濟爭端提交各國法院解決的方式。
(二)調解解決方式
調解是爭端當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即調解人)協助下解決爭端的程序。
(三)仲裁解決方式
仲裁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爭端提交第三者審理,由其作出裁決。
仲裁成為解決國際經濟爭端的最主要方式。
仲裁解決方式包括特設仲裁庭仲裁和常設仲裁機構仲裁兩種方式。特設仲裁庭根據爭端當事人合意并按照一定程序組成,案件審理完畢即自動解散。常設仲裁機構則依國際條約或國內法律而設立,可分為世界性常設仲裁機構、區域性常設仲裁機構和各國常設仲裁機構三種類型。特設仲裁庭和常設仲裁機構仲裁兩種方式緊密聯系,并相互影響。例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是根據一些常設仲裁機構(即國際商會、美國仲裁協會、美洲國家商事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制定的。
第三節 各國常設仲裁機構及其規則
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及其仲裁規則
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1954年國務院通過的《關于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于1956年成立。
1988年6月,國務院批準中國貿促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三)審理
仲裁庭應開庭審理案件,但經雙方當事人申請或者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認為不必開庭審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據書面文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如果雙方當事人要求公開審理,則由仲裁庭作出決定。
(四)仲裁裁決
仲裁庭對其作出的仲裁裁決,應當說明裁決所依據的理由,但按照雙方當事人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的裁決除外。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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