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課堂筆記(8)


第二節 憲法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
憲法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礎,是各種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法依據。
《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這一規定是 家對于環境保護的總政策,說明了環境保護是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責。
第三節 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中,除憲法之外占有核心的最高的地位。它是一種綜合性的實體法。這種立法常常成為一個國家的其他單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規的立法依據,因此它是一個國家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基本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是在單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規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制定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是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一個發展趨勢。
從對局部或單個環境要素的保護發展到把人類環境作為一個整體來加以保護。
1989年12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
作為一部綜合性的基本法,它對環境保護的重要問題作了全面的規定:
⒈規定了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任務是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⒉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對象是那些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環境要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等。
這樣的列舉規定把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全部納入了保護范圍,從而確定了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完整對象。
⒊規定了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應采用的基本原則和制度。
⒋規定了保護自然環境的基本要求和開發利用環境資源者的法律義務。
⒌規定了防治環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應義務。
⒍規定了中央和地方環境管理機構對環境監督管理的權限和任務。
⒎規定了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⒏規定了違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法律責任,即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四節 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
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是針對特定的保護對象,如某種環境要素或特定的環境社會關系而進行專門調整的立法。它以憲法和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為依據,又是憲法和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的具體化。單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規一般都比較具體詳細,是進行環境管理、處理環境糾紛的直接依據。單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規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中數量最多,占有重要的地位。
按調整的社會關系分為如下四類:
⑴土地利用規劃法; ⑵環境污染防治法 ⑶自然保護法;⑷環境管理行政法等。
一、土地利用規劃法
通過國土利用規劃實現工業、農業、城鎮和人口的合理布局與配置,是控制環境污染與破壞的根本途徑,也是貫徹防重于治原則的有效措施。包括國土整治、農業區域規劃、城市規劃、村鎮規劃等。
1、國土整治法(我國沒有)
國土整治法與區域規劃是整體與局部的關系。它在土地利用規劃法中,居于牽頭和基本法的地位。
2、 農業區域規劃法
它是一種區域性規劃法規,它的任務是對各地區的農業(包括林、牧、副、漁)進行總體規劃,以解決農業生產的合理布局和土地的合理利用問題。2004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中專章規定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耕地保護,對農業區域規劃予以規制。
3、 城市規劃法
是在一定時期內城市發展計劃和各項建設綜合部署的法規。它是城市各項建設、工程設計和城市管理的依據。任務是確定城市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合理的制定城市規劃和進行城市建設。
4、村鎮規劃法
1993年國務院頒布了《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規定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全面規劃,正確引導,依靠群眾,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設,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2000年建設部發布了《村鎮規劃編制辦法》以規范村鎮的編制,提高村鎮規劃的質量。
二、環境污染防治法
環境污染是環境問題中最突出、最尖銳的部分。 在工業發達國家,環境法是從污染控制法發展而來的。 在單行法規中,污染防治法占的比重最大。
污染防治法包括大氣污染防治、水質保護、噪聲控制、廢物處置、農藥及其他有毒物品的控制與管理,也包括其他公害如振動、惡臭、放射性、電磁輻射、熱污染、地面沉降等法規
已陸續發布的有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農藥安全使用規定、農藥管理條例等。
三、自然保護法
自然保護就是對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目的是為了保護自然環境,使自然資源免受破壞,以保持人類的生命維持系統,保存物種遺傳的多樣性,保證生物資源的永續利用。
從我國當前環境與資源保護的下列情況看,自然保護立法越來越顯得重要。
⑴我國的自然環境復雜多樣,很多地區自然生態系統脆弱。
⑵中國是一個以農業為基礎的國家,農業生產的狀況影響到國計民生和整個經濟發展,農業生態環境的保護至關重要而且刻不容緩。
⑶中國雖然幅員遼闊,資源豐富,但人均資源占有量遠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加之人口基數大,資源水泵不斷增加,對環境的壓力越來越大。 這些情況都說明了加強自然保護立法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四、環境管理行政法規
國家對環境的管理,通常表現為行政管理活動,并且通過制定法規的形式對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職權、行政管理程序、行政管理制度,以及行政處罰程序等作出規定。
第五節 環境標準
我國有五類標準:1、環境質量標準2、污染物排放標準3、環境監測方法標準4、環境標準樣品標準5、環境基礎標準
一、環境質量標準
我國環境質量標準的制訂工作,開始于20世紀70年代。
二、污染物排放標準
我國第一個綜合性的國家排放標準是1973年制定的《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20世紀80年代90年代開始制定綜合性和行業標準,綜合性排放標準有《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21世紀以來,國家大力推進行業性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形成了以行業標準為主、綜合性標準為輔的排放標準體系。
三、基礎標準和方法標準和樣品標準
第六節 其他部門法中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有關規定:
30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存儲、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31條規定: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5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58條規定: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63條規定: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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