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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課堂筆記(7)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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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華民國時期的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

  根據地的自然保護的法規有《閩西蘇區山林法令》《晉察冀邊區金山辦法》《晉察冀邊區墾荒單行條例》《陜甘寧邊區森林保護條例》《晉察冀興修農田水利條例》《東北解放區保護暫行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的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

  1、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產生時期

  從新中國成立到1973年全國第一次環境保護會議的召開是我國環境保護事業興起和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孕育和產生時期。

  195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業暫行條例》,是我國第一部礦產資源保護法規。

  1954年《憲法》規定:礦藏、水流、由法律規定為國有森林、荒地和其他資源,都屬于全民所有。第一次把重要自然資源和環境要素規定為全民所有及國家所有,從所有權方面確立了全民所有的憲法原則。

  1956年的《礦產資源保護試行條例》第一次提出應當對地下水水源進行水文勘探,制定合理的開采方案,防止地下水遭受破壞;有關部門對于排出的工業、醫療、生活污水,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1956年頒布的《工廠安全衛生規程》是我國第一個對防治工業污染做出規定的法規。

  這一時期的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最多的是關于自然資源的保護,其次是防止環境破壞,同時也注意到環境污染。

  2、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發展時期

  自1973年8月我國召開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至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止,是我國環境保護工作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艱難發展階段。這階段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發展過程為:

  1)、官廳水庫及北京西郊污染情況的調查和國務院關于防止城市大氣污染的批示的發布。《關于官廳水庫污染情況和解決意見的報告》在周總理的領導下,國務院第一次向全國發出注意環境污染的警告,并提出要對區域性的水污染和空氣污染進行規劃和治理。

  2)、1973年國務院召開了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把環境保護提上了國家管理的議事日程。擬定了《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這是我國環境保護基本法的雛形。

  3)、 1974年,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暫行規定》。這是我國第一個防治沿海水域污染的法規。

  4)、 197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次對環境保護作出規定,為我國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提供了憲法基礎。

  5)、一系列環境標準的制定和頒布。這一時期,我國制定和頒布了一批新的環境標準,使國家的環境管理有了定量指標。主要有:

  《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該標準是一個綜合性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了生活飲用水的水質標準等。

  《食品衛生標準》,第一次對我國各種食品規定了系統的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

  3、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初步完善時期

  自1978年以來,國家的環境保護事業和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蓬勃發展的時期并初步建立了完整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

  1、1979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這部環境保護基本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進入了法治階段,也標志著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開始建立。

  2、1982年頒布《關于在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加強環境工作的決定》是對97年《環境保護法》補充和具體化

  3、20世紀80年代起,法制建設最活躍,89年頒布《環境保護法》。在污染防治方面有《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在保護自然環境和資源方面有森林法(98修正)、草原法2000修正、漁業法(2000、2004兩次修正)、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水法02修正、野生動物保護法2004修正、野生植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自然保護區條例。在環境管理方面有清潔生產促進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全國環境監測管理條例、環境保護產品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等

  4、為了加強環境的定量管理,20世紀80年代以來不斷頒布了一系列具有規范性的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基礎方法標準。

  5、在其他一些部門法的立法中,也注意到了環境保護的特點和管理的需要,做了相應的有關規定。

  第三節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歷史必然性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已經形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基本的依據和標志是:

  1、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有其所調整的明確的、特定的社會關系領域。

  2、我國近年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發展很快,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已經形成。

  劃分法律部門的基本依據是其是否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即特定的社會關系領域

  現代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有其必然性的原因。

  1、環境問題已經成為世界上很多國家(包括我國在內)面臨的嚴重社會問題,以致必須由國家來承擔保護和管理環境的職能。

  2、國家對環境的管理需要通過多種手段,其中特別重要的是法律手段。

  3、環境與資源的整體性和環境保護關系的復雜性決定了必須把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社會關系視為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進行整體的、全面的保護和調整。

  第四章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體系

  第一節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的系的概念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就是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改善環境的各種法律規范所組成的相互聯系、相互補充、內部協調一致的統一整體。

  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以憲法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規定為基礎,并由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保護自然資源和環境、防止污染和破壞的一系列單行法規和具有規范性的環境標準等組成的完整的體系。

  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的研究,具有實踐意義和理論意義。

  從實踐意義上說,一個國家有沒有比較完備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是衡量該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制建設和環境管理水平的標志。

  從理論意義上說,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的建立與完善是影響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綜合我國現行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由下列各部分構成:

  ⑴憲法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

  ⑵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

  ⑶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

  ⑷環境標準;

  ⑸其他部門法中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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