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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自考《經濟法概論》真題及答案解析(網友回憶版)

更新時間:2021-04-19 09:18:24 來源:網絡 瀏覽388收藏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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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4月自考已結束,為幫助考生及時核對答案預估分數,環球網校小編整理分享“2021年4月自考《經濟法概論》真題及答案解析”,以下自考經濟法概論真題及答案解析,僅供參考!

編輯推薦:2021年4月自考考試真題及答案匯總

2021年4月自考《經濟法概論》真題及答案解析(網友回憶版)部分

簡答題

26、簡述勞動仲裁中裁決先予執行的案件范圍及條件

【參考答案】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27.簡述消費者權益爭議解決途徑

【參考答案】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請求消費者協會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由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

28、簡述合伙企業解散后企業財產的清償順序

【參考答案】

(1)合伙企業所欠的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障費用

(2) 法定補償金

(3) 合伙企業所欠稅款

(4)合伙企業的債務

29、簡述商標顯著性的獲得方式

【參考答案】

商標的顯著性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獲得:

(1)商標本身具有顯著性,即商標所使用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或色的組合等新穎、醒目,富有個性,與指定使用的商品沒有直接聯系,可以起到區別商品和服務的作用。例如,“柯達” “ 素尼"等都是本身具有顯著性的商標,能夠直接作為商標注冊.

(2)通過長期的使用獲得商標的顯著性.這種商標本身不具有顯著性,但經過長時間使用,使得消費者事實上已經將該標記同特定的商品聯系在一起,則該商標就被認為起到了區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作用,從而獲得了顯著性,也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30、簡述產品質量抽查制度的主要方式

【參考答案】

(1) 抽查對象: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有質量問題的產品。(藥品、 食品、飲用水、天然橡膠等)。

(2)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本區域)隨機抽查樣品(隨機抽查, 數量合理)。

(3)禁止重復抽查

(4)抽查費用由國務院列支,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

31、簡述區分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的法律意義

【參考答案】

(1) 有償合同債務人的注意義務比無償合同更重;

(2)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與之行為能力不相適應的有償合同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才有效,而對純粹獲利的贈與等無償合同,則可獨立為之。

論述題

32、試述商業誹謗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參考答案】

商業誹謗的概念:經營者通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等不正當手段,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信譽進行惡意詆毀、貶低,以削弱其市場競爭能力,并為自己謀求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商業誹謗行為的構成要件:

①商業誹謗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②商業誹謗行為的對象是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

③商業誹謗行為的目的是削弱競爭對手的市場競爭力,故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誹謗的故意,④商業誹謗行為必須具有公示性,即必須為第 三人所知悉。

33、試述專利權人的義務

【參考答案】

(1)繳納專利年費

年費是專利權人付給專利行政部門]的管理費用。專利權人應從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專利年費,不按規定繳納年費的,專利權應予終止。

(2)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應予以獎勵

職務發明創造取得專利,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案例題

34、某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張某、孫某、劉某,其股權比例分別為55%、30%、15%。張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未作約定。2019 年3月劉某因病死亡,其唯一-的法定繼承人王某要求繼承其股東資格,張某不同意。2019 年5月,孫某和王某達成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孫某受讓王某的全部股權,并且孫某支付了股權受讓款。

(1)王某是否有權繼承劉某的股東資格?為什么?

【參考答案】

可以繼承。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本案中某有限責任公司并無相關規定,因此可以繼承。

(2)孫某和王某的股權轉讓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參考答案】

無效.股權對內容轉讓轉讓方與受讓方達成合意即可,其他股東無權干涉

35、2019年3月15日前錢某向趙某口頭表示,愿意以500萬元購買趙某的一套房屋,3月28日雙方簽訂協議,約定王某先行支付房款100萬另400萬在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后支付之后,錢某將100萬購房款支付給了趙某。4月10日辦理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后,后錢某拒付另400萬元的房款.

(1) 購買房屋房屋買賣合同何時成立?為什么?

【參考答案】

3月28日成立。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按照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時間,當事人雙方不在同時簽字或蓋章的,按照最后簽字或蓋章時間。本案中3月28日錢某與趙某簽訂協議,因此合同于3月28日成立。

(2) 趙某是否可以要求全額支付另外的400萬元?為什么?

【參考答案】

可以的,趙某的行為屬于要求對方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在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對方請求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要求繼續履行需要符合以下條件適用條件:

(1) 當事人一方存在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2) 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請求繼續履行;

(3) 繼續履行合同是可能的,如果標的物已經滅失,履行費用過高,屬于具有人身性質的演出、雇傭等合同,則不得請求繼續履行。本案中存在繼續履行的可能性,因此趙某可以要求全額支付另外的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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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備考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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